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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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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0-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16 证券简称:信捷电气 公告编号:2020-037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新先生的通知,李新先生和刘婷莉女士就股份分割形成如下内容:

根据李新先生与刘婷莉女士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李新先生应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16,867,200股股份分割过户至刘婷莉女士名下,自过户之日起上述股份归刘婷莉女士所有。过户完成后,李新先生对刘婷莉女士持有的 16,867,200 股公司的股份具有优先受让权。

同时,李新先生与公司股东过志强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详见《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2020-038)):

过志强先生将其持有的2,552,6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82%)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李新先生行使。委托期自李新先生股份分割过户之日起三年。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40,560,000 股。待股份分割过户后,同时,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李新将获得过志强持有的公司股份2,552,60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李新先生将合计拥有 35,020,560 股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4.92%;刘婷莉女士持有信捷电气 16,867,2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2.00%。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后,李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变更为32,467,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3.10%。李新先生与公司股东过志强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签署后,李新先生实际控制公司 24.9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为公司单一表决权比例最大的股东。

2、刘婷莉女士未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处任职,未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

3、鉴于李新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刘婷莉女士承诺就其本次取得的信捷电气股份,将继续履行李新先生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承诺。

4、公司将根据股份分割的变更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构成影响。

特此公告。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10月13日

证券代码:603416 证券简称:信捷电气 公告编号:2020-038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协议签订的背景

为了促进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稳定以及长远发展,避免李新先生因为股份分割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李新先生与公司股东过志强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签署后,李新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协议的相关内容

(一)委托范围

1、委托方过志强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以下简称“受托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受托方李新先生行使,具体情况如下:

过志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552,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2%。过志强先生将其持有公司 2,552,6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1.82%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受托方李新先生行使;

2、受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2)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3)未经受托方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得转让或赠与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受托股份,或者委托任何其他第三方管理其所持有的受托股份,或者为其所持有的受托股份设定股权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权益负担。

3、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委托方对其持有的受托股份所享有的收益权。

(二)委托期限

1、本协议的委托期为李新先生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完成股份分割过户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2、在上述委托期限内,委托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三)表决权委托方式

1、表决权委托是指委托方就其持有受托股份不可撤销地委托受托方就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代为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

2、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3、表决权委托的方式为: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在公司相关会议中代为行使表决权, 包括提出提案并表决、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四)委托方的参会权

在受托方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委托方可以自行参加公司相关会议但不另行行使受托股份表决权。

(五)违约责任

如委托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受托方及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受托方利用受托股份的表决权作出有损公司及委托方合法权益的决议和行为的,受托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经委托方书面要求,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1、公司公告实际控制人变动,受托方不再为其实际控制人。

2、受托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被证监会认定为情节严重且处罚的,或触犯刑法的。

三、对公司的影响

李新先生股份分割实施完毕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变更为32,467,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3.10%。同时,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李新先生将实际控制公司 24.9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李新先生仍为公司单一表决权比例最大的股东,李新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更。

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保持现有控制权的稳定,避免公司因为股份分割导致的管理以及控制风险,有利于维护公司管理层以及经营结构的稳定性,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特此公告。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10月13日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信捷电气

股票代码:603416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新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0 年 10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李新

住所:无锡市滨湖区

身份证号:32021119700416 * * * *

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职务:信捷电气董事长

李新简历:

李新先生,1970年出生,本科学历,毕业于江南大学电子系。于1991~1999年,任职于无锡华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期间负责多项主干项目,并海外研修1年。2008年创立无锡信捷电气有限公司,负责公司整体运营及销售,各主要部门的直接管理工作。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 5%以上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情况

李新先生与刘婷莉女士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李新先生应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16,867,200股股份分割过户至刘婷莉女士名下,自过户之日起上述股份归刘婷莉女士所有。

同时,李新先生与公司股东过志强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过志强先生将其持有的2,552,6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82%)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李新先生行使。

委托内容:

(1)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2)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3)未经受托方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得转让或赠与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受托股份,或者委托任何其他第三方管理其所持有的受托股份,或者为其所持有的受托股份设定股权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权益负担。

委托期限: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完成股份分割过户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而进行的股份分割。同时,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获得部分股份的表决权。

二、未来 36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36个月内减持信捷电气的计划,也无增持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非交易过户办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依照《收购办法》和《格式准则第15 号》,截至到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 49,335,160 股,占股份总额的 35.10%。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李新与刘婷莉的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李新先生应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16,867,200股股份分割过户至刘婷莉女士名下,自过户之日起上述股份归刘婷莉女士所有。

鉴于本次股份分割,李新与过志强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过志强先生将其持有公司 2,552,6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1.82%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受托方李新先生行使;李新先生将实际控制公司 24.9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李新先生仍为公司单一表决权比例最大的股东,李新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更。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股份分割完成后,李新直接持有信捷电气 23.10%的股份,经与过志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李新将实际控制信捷电气24.92%对应的表决权,信捷电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自愿离婚协议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新

2020年10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新

2020年 10月14日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信捷电气

股票代码:6034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婷莉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20 年 10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刘婷莉

住所:无锡市滨湖区

身份证号: 32020419701114 * * * *

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刘婷莉简历:

刘婷莉女士,1970年出生。曾就职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现为自由职业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 5%以上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情况

刘婷莉女士与李新先生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李新先生应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16,867,200股股份分割过户至刘婷莉女士名下,自过户之日起上述股份归刘婷莉女士所有。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而进行的股份分割。

二、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减持信捷电气的计划,也无增持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非交易过户办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依照《收购办法》和《格式准则第15 号》,截至到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刘婷莉与李新的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李新先生应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16,867,200股股份分割过户至刘婷莉女士名下,自过户之日起上述股份归刘婷莉女士所有。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股份分割完成后,刘婷莉直接持有信捷电气 12%的股份。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自愿离婚协议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婷莉

2020年10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婷莉

2020年 10月14日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0-086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2、预计的业绩:

(1)2020年前三季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预计业绩情况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2)2020年第三季度(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预计业绩情况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备注:

上述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上年同期”数据为公司根据2020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追溯调整后的2019年前三季度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数据。

二、业绩预告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及公司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延迟,公司 2020 年上半年总体开工不足,业务量下降,导致收入同比下降。

2、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4民初19140】,公司因与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福资产”)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预计负债202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该案件计提的预计负债损失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3、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67号】,因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当公司”)诉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预计负债653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该案件计提的预计负债损失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四、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已就与掌福资产的合同纠纷事项提出上诉并已获受理,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案件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已就与九当公司诉讼事项提出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已收到法院的缴款通知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案件上诉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估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0-087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案件上诉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公司”、“仁智股份”)因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当公司”)诉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麦鼎投资”)、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公司”)及仁智股份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下达的案号为(2020)粤01 民初167 号案件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及提交民事诉讼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

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特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近日收到本案律师转达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缴款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上诉的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939595288

法定代表人:温志平

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幢108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7W7KY6Y

法定代表人:田祚乐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智尚汇商业中心1幢423室。

原审被告: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AR1F16

法定代表人:万毅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904房

原审被告: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8CY4YXL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麦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莫干山国家高新区(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901号1幢101室

(二)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1、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存在错误,本案被上诉人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恶意取得涉案商业承兑汇票,不是案涉商业承兑汇票的正当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基于票据原因关系的抗辩只能在直接的前后手之间主张,因此认为九当公司未向麦鼎投资支付对价,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其不能向麦鼎投资主张票据权利,麦鼎投资亦未向中经公司支付对价,且从合同记载内容看九当公司对此明知。因此,中经公司的无对价抗辩及知情抗辩成立,九当公司亦不能向中经公司主张票据权利。但因九当公司、麦鼎投资均与仁智公司并非直接的前后手关系,在无证据证实九当公司或者麦鼎投资明知中经公司与仁智公司无真实交易关系的前提下,仁智公司不能以其与中经公司并无真实交易关系对中经公司的后手主张无对价抗辩,从而判决仁智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系事实认定错误从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仁智公司与中经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交易关系,仁智公司委托中经公司为其融资向其开具案涉商业承兑汇票,九当公司和麦鼎合伙明知该上述事实而恶意取得案涉商业承兑汇票,仁智公司可以对九当公司主张无对价抗辩。且因九当公司明知麦鼎合伙的欺诈事由恶意取得案涉商业承兑汇票,麦鼎合伙和九当公司不得对案涉商业承兑汇票享有票据权利,仁智公司不再对案涉商业承兑汇票承担票据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决。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基于谨慎性原则,2018年公司已将该案件涉及的票据全额确认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预计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主要为利息及诉讼费用等,后续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诉状》;

2、《缴款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5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0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金山区月工路1111号,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1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国桢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张凌燕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回避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以特别决议通过,即以同意票代表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慧娟、王恩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5日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702 证券简称:华峰铝业 公告编号:2020-012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太极转债将于2020年10月21日按面值支付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的利息,每10张太极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4.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0年10月20日

3、除息日:2020年10月21日

4、付息日:2020年10月21日

5、太极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4%、第二年为0.6%、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6、太极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0年10月20日,凡在2020年10月2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太极转债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0年10月20日卖出太极转债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0年10月21日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发行了1,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太极转债,债券代码:128078)。根据《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太极转债的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公司将于2020年10月21日支付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的利息。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太极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简称:太极转债

2、债券代码:128078

3、可转债发行量:100,000万元(1,000万张)

4、可转债上市量:100,000万元(1,000万张)

5、可转债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债上市时间:2019年11月8日

7、可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2019年10月21日至2025年10月21日

8、可转债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0年4月27日至2025年10月21日

9、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4%、第二年为0.6%、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本次付息是太极转债第一年付息,期间为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票面利率为0.4%。

(2)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3)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4、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评级,根据中诚信于2018年12月14日出具的《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18﹞G572号),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2020年度,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对公司及公司存续期内相关债项进行了跟踪评级。根据中诚信国际于2020年6月5日出具的《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20)》(信评委函字﹝2020﹞跟踪0509号),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太极转债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太极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的利息,当期票面利率为0.4%,本次付息每10张(面值1,000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4.00元(含税)。

对于持有太极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3.20元;对于持有“太极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4.00元;对于持有太极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4.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0年10月20日(星期二)

2、债券除息日:2020年10月21日(星期三)

3、债券付息日:2020年10月21日(星期三)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2020年10月20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投资与证券管理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容达路7号院1号楼13层

联系人:王茜、郑斐斐

联系电话:010-57702596

传真电话:010-57702476

邮政编码:100102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4日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全称(伦敦证券交易所):China Pacific Insurance (Group) Co., Ltd.

● GDR上市代码(伦敦证券交易所):CPIC

● GDR发行情况:每份GDR发行价格为17.60美元,每份GDR代表5股本公司A股股票。截至2020年10月13日(伦敦时间)本公司GDR于伦敦证券交易所收盘价格为每份GDR 22.95美元。境外GDR交易价格与境内基础证券A股股票交易价格不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兑回限制期届满日:2020年10月19日(伦敦时间)

● GDR可兑回起始日:2020年10月20日(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所列日期均指北京时间)

● 兑回限制期届满后,GDR可以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本公司GDR存托人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的本公司A股股票数量根据GDR注销指令相应减少并进入境内市场流通交易。

● GDR存续期内的数量上限:111,668,291份

● GDR存续期内对应A股股票数量上限:558,341,45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80%

一、本次发行上市GDR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伦敦时间)发行102,873,300份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GDR)(行使超额配售权之前),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每份GDR代表5股本公司A股股票。初始发行的102,873,300份GDR对应的境内新增基础证券A股股票已于2020年6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存管,持有人为本公司GDR存托人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并于2020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稳定价格操作人通过行使超额配售权要求本公司额外发行的8,794,991份GDR于2020年7月9日(伦敦时间)交付给相关投资者。超额配售的8,794,991份GDR对应的境内新增基础证券A股股票已于2020年7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存管,持有人为本公司GDR存托人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并于2020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GDR发行价格为每份GDR17.60美元,截至2020年10月13日(伦敦时间)本公司GDR于伦敦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格为每份GDR 22.95美元。

二、本次GDR兑回安排

1、本公司本次发行的GDR兑回限制期为自2020年6月22日(伦敦时间)至2020年10月19日(伦敦时间)(以下简称“兑回限制期”)。兑回限制期内,GDR不得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

2、本公司本次发行的GDR的兑回限制期将于2020年10月19日(伦敦时间)届满。

3、兑回限制期届满后,GDR可以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将导致存托人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的本公司A股股票数量根据GDR注销指令相应减少并进入境内市场流通交易,本次兑回限制期届满的GDR数量为111,668,291份,对应本公司A股股票558,341,45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80%。

4、本次兑回限制期届满的GDR自2020年10月20日起可以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

5、境外GDR交易价格与境内基础证券A股股票交易价格不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5日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球存托凭证可兑回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1601 证券简称:中国太保 公告编号:2020-061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球存托凭证可兑回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2368 证券简称:太极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1

债券代码:128078 债券简称:太极转债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付息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