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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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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2020-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8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2,500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产品

● 委托理财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

● 履行的审议程序:经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安排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增加公司收益。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闲置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4月向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1,264,66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6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包含部分项目完工后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2)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30,000,000.00元后,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债券登记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3,2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750,000.00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包含部分项目完工后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为控制风险,闲置募集资金只能用于购买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不得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2、公司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财务部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审批。

3、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公司子公司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中国银行启东支行购买了理财产品,主要条款如下:

1、产品名称: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产品

2、产品代码:CSDP20201469H

3、产品类型:保本浮动型

4、理财金额:2,500万元人民币

5、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1.5%或3.15%

6、产品起息日:2020年10月21日

7、产品到期日:2020年11月25日

8、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公司本次购买的“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产品”为保本浮动型产品,由中国银行统一运作管理,按照基础存款与衍生交易相分离的原则进行业务管理。募集的本金部分纳入中国银行内部资金统一运作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费的缴纳范围。产品内嵌衍生品部分投资于汇率、利率、商品、指数等衍生产品市场,产品最终表现与衍生产品挂钩。

(三)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型产品,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使用条件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本次投资周期较短,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控制分析

1、公司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型银行理财产品,产品风险等级低,安全性高、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2、在购买的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公司财务部门将建立理财产品台账,与中国银行启东支行保持密切联系,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受托方的基本情况

中国银行为上市金融机构,本次委托理财不存在为该次交易专设情况,也不存在本次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履约情况。

(二)中国银行启东支行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委托理财金额2,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1.40%。本次委托理财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公司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度安排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公司将购买的短期理财产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其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会计处理为准)。

五、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型产品,属于低风险理财产品,仍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本次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合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7.5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单笔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36)。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总额为7.05亿元。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87

债券代码:113014 债券简称:林洋转债

转股代码:191014 转股简称:林洋转股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10月26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0年10月27日

● 兑息发放日:2020年10月27日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林洋转债”)将于2020年10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20年10月2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林洋转债

3、债券代码:113014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30亿元。

6、发行数量:3,000万张(300万手)。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3)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4)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一)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二)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初始转股价格:8.80元/股。

(6)最新转股价格:8.54元/股。(由于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2019年7月19日和2020年7月17日分别实施了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林洋转债”转股价格于2018年7月18日起由8.80元/股调整为8.76元/股,于2019年7月19日起由8.76元/股调整为8.59元/股,于2020年7月17日起由8.59元/股调整为8.54元/股,以上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7)转股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8年5月3日至2023年10月26日止)。

(8)信用评级:AA。

(9)信用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0)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9年10月27日至2020年10月26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00%(含税),即每手面值1,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20年10月26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0年10月27日

3、兑息发放日:2020年10月2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10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林洋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可转债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0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8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联系人:崔东旭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传真:0513-83356525

2、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系人:孟晓翔、袁海峰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357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1日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110证券简称:东方材料公告编号:2020-053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10月15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樊黎黎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经出席会议全体董事审议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0月21日发布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公司公告(编号:2020-054)。

2、审议通过《关于对外出售部分闲置不动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0月21日发布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公司公告(编号:2020-055)。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备查文件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03110证券简称:东方材料公告编号:2020-054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资标的:新东方新材料(滕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州公司”);

●本次增资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

●本次增资后,滕州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增加至13000万元,仍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增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四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增资情况概述

(一)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新东方新材料(滕州)有限公司设立于2018年8月,目前正在实施募投项目一一“年产3万吨环保型包装油墨、3万吨聚氨酯胶粘剂项目”。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为进一步支持滕州公司的项目建设的发展,并考虑其后续开展生产经营之所需,拟以自有资金3000万元向滕州公司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仍持有其100%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召开董事会四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3000万元自有资金向滕州公司增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增资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增资系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增加投资金额,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 称:新东方新材料(滕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M9EW03J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木石镇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杨套路南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岳法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成立日期:2018年8月8日

营业期限:2018年8月8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油墨、胶粘剂(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除外)、塑料制品制造、销售;化工原料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凭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标的公司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三、本次增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以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有利于增强其资金实力,满足其后续开展生产经营的资金所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长远利益。本次增资完成后,滕州公司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子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03110证券简称:东方材料公告编号:2020-055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出售部分闲置不动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本次出售的资产尚未明确交易价格。

●本次出售资产的购买方尚未确定,如后续交易涉及关联第三方,公司将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交易遵循市场公允价值。

●本次出售资产实际实施过程中,尚存在出售时间、价格、购买方的履约能力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公司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上风险。

●本次出售资产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一、本次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出售部分闲置不动产的议案》,拟将位于黄岩区江口街道永丰路2号、6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对外进行出售,鉴于预计本次出售资产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出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出售资产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资产情况概述:由于黄岩区城市建设规划改变,公司位于黄岩区江口街道永丰路2号、6号共计27336.4平方米(约41亩)土地,不能用于化工项目的生产建设,与公司主导产品所需的用地性质不相符,从而导致土地闲置。目前,该块地产已取得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并且已建设非化工类项目可使用的房屋(构筑物)26215.14平方米(已取得产权证书),部分建筑物(面积约13835平方米,以取得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尚未竣工验收,未取得相应的产权。

(二)资产的权属情况:本次出售的闲置不动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尚未取得产权的部分房屋建筑,公司后续将抓紧办理相应产权,不影响本次出售。

(三)资产账面价值情况:截止本公告出具之日,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约5483万元(未经审计)。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出售的购买方为不确定的对象,公司后续将根据交易情况,及时披露购买方的相关信息及进展情况。

如后续交易涉及关联第三方,公司将重新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以保证交易遵循市场公允价值的原则,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三、交易价格确定及履约安排

公司将根据该不动产权的评估价格、市场价格以及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与购买方签署相关合同并及时对外披露进展情况。截至目前,本次出售暂无签署相关正式合同或作出履约安排。

四、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该项资产取得时间较早(2007年10月),目前由于当地政府规划原因不能用于化工项目的生产建设,与公司主导产品所需的用地性质不相符,从而导致土地闲置。本次出售资产主要是为了盘活闲置资产,保证充裕的流动资金。本次出售涉及的建设用地为公司非生产用地,不会对公司持续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预计本次出售资产事项产生的利润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未经审计),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出售资产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出售资产发表意见如下:董事会本次出售部分闲置不动产有利于盘活公司闲置资产,保证公司流动资金充裕。本次出售不会对公司持续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议案表示同意意见,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其他事项

本次出售不涉及公司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本次出售所得款项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核并签署本次出售后续相关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七、风险提示

1、本次出售的资产尚未明确交易价格。

2、本次出售资产的购买方尚未确定,公司后续将根据交易情况,及时披露购买方的相关信息及进展情况。如后续交易涉及关联第三方,公司将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交易遵循市场公允价值。

3、本次出售资产实际实施过程中,尚存在出售时间、价格、购买方的履约能力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

公司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上风险。

八、备查文件

1、《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第四次会议决议》

2、《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四届四次会议所涉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虞仁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79,43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36%;本次质押后,虞仁荣先生累计质押股份为154,200,000股,占其持股比例的55.18%。

● 公司控股股东虞仁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绍兴市韦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绍兴韦豪”)、虞小荣先生共计持有公司股份361,399,7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85%;本次质押后,虞仁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公司股份235,039,009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5.04%,占公司总股本的27.22%。

一、本次股份质押的情况

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接到控股股东虞仁荣先生的通知,获悉其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虞仁荣先生本次质押的股份未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2、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二、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情况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于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6,00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6.6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95%,对应融资余额为299,000万元;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于未来一年内到期(不含前述将于未来半年内到期部分)的质押股份数量为8,67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23.99%,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04%,对应融资余额为312,000万元。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还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收入、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投资收益、自筹资金等。

2、控股股东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本次质押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等生产经营及公司治理产生影响。控股股东本次质押的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良好,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本次质押不存在可能引发平仓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况,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实质性因素。如后续出现风险,控股股东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加以应对。

特此公告。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1日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01 证券简称:韦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0-100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3.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情况

1、2020年7月,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4,500万元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江汉支行购买了结构性存款产品“对公结构性存款 20201206H”,产品起息日为2020年7月17日,到期日为2020年10月19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近日,公司已如期赎回上述理财产品,赎回本金4,500万元,获得理财收益405,616.44元,本金和收益均已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2、2020年7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五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3,000万元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江汉支行购买了结构性存款产品“对公结构性存款 20201206H”, 产品起息日为2020年7月17日,到期日为2020年10月19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近日,公司已如期赎回上述理财产品,赎回本金3,000万元,获得理财收益270,410.96元,本金和收益均已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二、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近日,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9,000万元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北支行购买了结构性存款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招商银行点金系列看涨三层区间三个月结构性存款

2、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3、投资金额:9,000万元

4、起息日:2020年10月19日

5、到期日:2021年01月19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1.35%-3.63%

公司与上述银行无关联关系,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投资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风险

1、虽然投资产品均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宏观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商业银行流动性好、安全性高并提供保本承诺、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保值增值、防范风险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金额合计为1.90亿元,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批的额度。

五、备查文件

1、银行回单、交易申请确认表和产品说明书。

特此公告。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及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同意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实施主体以支付现金方式受让大连瑞隆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瑞隆祥”)、大连睿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睿丰”)分别持有的山东美源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源辰能源”)60.48%、39.52%股权,即其合计持有的美源辰能源100%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受让大连豪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豪迈”)、大连锐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锐狮”)、大连智达信企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大连智达信”)分别持有的山东豪迈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迈新能源”)53.50%、44.50%、2.00%股权,即其合计持有的豪迈新能源100%股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之标的资产美源辰能源100%股权、豪迈新能源100%股权已完成过户手续。

(二)交易价款支付情况

2020年10月16日,公司已向交易对方合计支付交易价款的20%,即22,888万元,其中,向大连瑞隆祥支付6,676.9920万元,向大连睿丰支付4,363.0080万元、向大连豪迈支付5,803.68万元,向大连锐狮支付4,827.36万元、向大连智达信支付216.96万元。剩余交易价款将按照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

(三)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后续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交易各方继续履行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协议及各项承诺;

2、公司将履行后续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中介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财务顾问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的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标的资产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成过户,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实质性差异;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形;相关协议和承诺主体不存在重大实质性违反协议约定及承诺的情形。相关的后续事项合法、合规,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结论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的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标的资产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成过户,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实质性差异;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形;相关协议和承诺主体不存在重大实质性违反协议约定及承诺的情形。相关的后续事项合法、合规,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法律障碍。

三、备查文件

1、《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

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1日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7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实施完成的公告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62 证券简称:五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0-077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