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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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35 证券简称:天奥电子 公告编号:2020-073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0月22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10月22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自2020年10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50号国宾总部基地2号楼626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建军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18名,代表股份107,213,9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435%。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10名,代表股份6,031,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9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3名,代表股份102,724,1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85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4,489,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84%。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07,213,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031,3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07,213,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031,3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07,071,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75%;反对14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889,2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440%;反对14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5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07,213,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苗丁、张立环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20】第0541号)。

特此公告。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0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