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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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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48 证券简称:延长化建 公告编号:2020-057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延长化建”)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1日(星期三)在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新桥北路2号延长化建大厦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莫勇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7名,董事高建成先生因出差,委托董事符杰平先生代为表决,董事齐伟红先生因出差,委托董事刘勐先生代为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书面表决,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换股吸收合并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议案》。

公司拟与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控股”)和陕西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实业”,与陕建控股合称“交易对方”)进行换股吸收合并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股份”)并同步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本次交易发行价格及调价机制为:交易各方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3.84元/股。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2020年5月22日,上市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2019年末总股本917,952,672股为基数,拟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元(含税),总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8,359,053.44元。该利润分配方案于2020年7月4日实施完毕,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按照《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约定的方式相应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3.82元/股,本次交易的发行数量相应进行调整为2,230,029,240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意见为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莫勇、刘勐、齐伟红、高建成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与之前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审议通过的重组方案相比,仅对本次吸收合并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作出调整,本次调整系依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作出的决策,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15号》”)的相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上述调整符合《重组管理办法》、《适用意见15号》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意见为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莫勇、刘勐、齐伟红、高建成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重组加期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因本次交易标的资产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股份”)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 2019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相关财务数据已过6个月有效期,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陕建股份2020年1-5月财务数据进行了加期审计,并以2020年5月31日作为审计基准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36180号”《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36181号”《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意见为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莫勇、刘勐、齐伟红、高建成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董事会经认真审查后,同意公司编制的《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意见为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莫勇、刘勐、齐伟红、高建成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48 证券简称:延长化建 公告编号:2020-058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延长化建”)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于2020年10月21日(星期三)在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新桥北路2号延长化建大厦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并书面表决,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换股吸收合并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议案》。

公司拟与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控股”)和陕西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实业”,与陕建控股合称“交易对方”)进行换股吸收合并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股份”)并同步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本次交易发行价格及调价机制为:交易各方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3.84元/股。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2020年5月22日,上市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2019年末总股本917,952,672股为基数,拟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元(含税),总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8,359,053.44元。该利润分配方案于2020年7月4日实施完毕,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按照《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约定的方式相应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3.82元/股,本次交易的发行数量相应进行调整为2,230,029,240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与之前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审议通过的重组方案相比,仅对本次吸收合并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作出调整,本次调整系依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作出的决策,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15号》”)的相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上述调整符合《重组管理办法》、《适用意见15号》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重组加期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因本次交易标的资产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股份”)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 2019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相关财务数据已过6个月有效期,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陕建股份2020年1-5月财务数据进行了加期审计,并以2020年5月31日作为审计基准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36180号”《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36181号”《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经认真审查后,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 21日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

回复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2020年7月30日下发20182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贵会的要求,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长化建”、“上市公司”)会同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就贵会的反馈意见进行了逐项回复,并对《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进行了补充披露,现针对贵会《反馈意见》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之回复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重组报告书》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吸收合并未直接换股,而是由上市公司先发行股份购买被吸并方再将其吸收合并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回复

出于国有企业管理层级的考虑,为优化管理架构,强化上市公司母公司的业务运营能力,本次交易拟由上市公司将陕建股份吸收合并。本次交易采用直接换股合并的方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本次交易采取直接吸收合并方式将导致延长化建需增加注册资本进行变更登记且陕建股份需进行注销登记。鉴于陕建股份的现有股东陕建控股、陕建实业在本次重组后将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而陕建股份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在注销后将转由上市公司享有及承担,为理顺产权关系,同时基于相关吸收合并手续办理的实际需要,陕建股份将在注销办理前将会暂时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该种方式的原因及合理性包括:

1、将陕建股份先暂时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再注销产权关系较为清晰、操作程序较为简便,预计所需时间更少;

2、陕建股份的注销工作较为复杂,主要包括人员、资产、资质、内控等方面的安排,虽然上市公司已经制定了相关措施,但为了保障相关安排的稳定推进,上市公司将陕建股份作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体系,以使相关注销工作更加便利,并将在注销安排充分准备妥当后,再将陕建股份予以注销,从而确保注销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够顺利开展整合业务;

3、根据《吸收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上市公司将在本次重组交割日后实施异议股东选择权。因此,标的公司暂时变更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后即可启动实施异议股东选择权,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时间预计更早,有利于保护相关异议股东的权利。

二、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办理吸收合并的过程中,基于相关吸收合并手续实际办理需要而将陕建股份暂时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再注销具有合理性,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在办理吸收合并的过程中,基于相关吸收合并手续实际办理需要而将陕建股份暂时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再注销具有合理性,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申请文件显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石油集团)所持上市公司29%股权无偿划转予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控股)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从延长石油集团变更为陕建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陕西省国资委。延长石油集团直接、间接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5.97%股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延长石油集团是否应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相关审议程序是否合规。2)就本次交易审议程序合规性,是否有股东提出异议、诉讼,如有,相关进展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回复

(一)本次交易延长石油集团是否应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相关审议程序是否合规

1、本次交易延长石油集团是否应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同时,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指引所指上市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鉴于:(1)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交易对方为陕建控股和陕建实业,不包括延长石油集团。因此,延长石油集团不属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2)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交易对方为陕建控股和陕建实业,陕建控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陕西省国资委;陕建实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分别为陕建控股和陕西省国资委。因此,延长石油集团不属于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3)延长石油集团的控股股东为陕西省国资委,因此,延长石油集团未被陕建控股和陕建实业直接或间接控制;(4)陕建控股、陕建实业和延长石油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陕西省国资委。但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与第八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延长石油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未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同时,陕西省国资委已出具《关于确认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中有关事项的复函》,明确:“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为我委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监管企业,根据上市公司有关监管规定,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关联股东。”因此,延长石油集团不会因“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构成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关联股东;(5)延长石油集团与陕建控股、陕建实业及其关联人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因此,延长石油集团不属于本次交易的上市公司关联股东。

综上,根据《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延长石油集团不构成公司本次交易的上市公司关联股东,无需在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

2、相关审议程序是否合规

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0年1月15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预案。

(2)2020年6月5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重组报告书(草案)》等本次交易具体议案,并同意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审议。

(3)2020年6月22日,上市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4)2020年10月21日,根据上市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换股吸收合并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在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第五次及第七次会议前,上市公司已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相关董事发出了董事会会议通知;关联董事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已依法回避,亦未委托其他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因此,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6月22日出具的《关于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就本次交易审议程序合规性,是否有股东提出异议、诉讼,如有,相关进展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1、是否有股东提出异议、诉讼

针对本次交易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东刘纯权以公司决议纠纷为由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上市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收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2020)陕0403民初1164号)、《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刘纯权的诉讼请求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关决议应依法予以撤销。

除上述诉讼外,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不存在其他股东对上市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提出诉讼的情况。

2、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述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1)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陕0403民初1164号),判决:“本次股东大会虽在表决程序上存在一些轻微瑕疵,但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该次会议通过的股东会决议不应因此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纯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纯权负担。”。

(2)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证明:“原告刘纯权与被告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2020)陕0403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9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

3、相关诉讼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鉴于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刘纯权的诉讼请求。同时,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证明:“原告刘纯权与被告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2020)陕0403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9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相关诉讼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不利影响。

二、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重大事项提示”之“八、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延长石油集团不构成公司本次交易的上市公司关联股东,无需在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在重大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就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刘纯权向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已判决驳回刘纯权的诉讼请求,且判决已生效。因此,相关诉讼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不利影响。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1、根据《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延长石油集团不构成公司本次交易的上市公司关联股东,无需在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

2、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在重大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就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刘纯权向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已判决驳回刘纯权的诉讼请求,且判决已生效。因此,相关诉讼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不利影响。

3.申请文件显示,根据陕西省国资委于2019年9月23日出具的《关于将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29%股份无偿划转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陕国资资本发[2019]293号),延长石油集团所持上市公司29%股权无偿划转予陕建控股。无偿划转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从延长石油集团变更为陕建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陕西省国资委。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请你公司:

1)补充披露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认定依据,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一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2)结合前述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回复

(一)补充披露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认定依据,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一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

根据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要求,经陕西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5日召开的2019年第1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履行相关程序决策通过,陕西省国资委于2019年9月23日出具《关于将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29%股份无偿划转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陕国资资本发[2019]293号),批准延长石油集团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66,206,27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无偿划转予陕建控股。此次无偿划转完成后,陕建控股持有上市公司29%股份。此次无偿划转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延长石油集团,陕西省国资委持有延长石油集团51%股权,因此,陕西省国资委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此次无偿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陕建控股,陕西省国资委持有陕建控股100%股权,因此,陕西省国资委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0年10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向陕西省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将延长化建若干股份无偿划转陕建控股有关事项的批复》(陕政函[2020]125号),证明:“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整体性调整需要,2019年第1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按照相关程序,审议了你委提出的陕建集团重组上市方案,同意你委将直属国有控股企业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29%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相关事项。按照省政府常委会议纪要要求,你委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企业所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请示事项作出批复,依法依规办理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手续。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均属省政府授权你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及相关重组事项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综上,在最近三十六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延长石油集团变更为陕建控股,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陕西省国资委,未发生变化。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一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以下简称“《1号准则》”)第五条规定: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二)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三)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鉴于:(1)此次无偿划转系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要求,并经过陕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国资委批准,上市公司已取得并能够提供陕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国资委关于此次无偿划转的决策和批准文件;(2)此次无偿划转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工程承包,业务范围涵盖石油、化工、工业民用建筑、天然气、油气储运、长输油气管道、大型设备吊装及运输、钢结构、无损检测等多个领域;延长石油集团主营业务为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因此,上市公司与原控股股东延长石油集团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依赖延长石油集团的关联交易,亦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3)此次无偿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改组,但未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和独立性并未因此次无偿划转产生重大不利变化。因此,根据《1号准则》的规定,此次无偿划转可视为上市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二)结合前述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如以上第(一)点所述,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陕西省国资委,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二、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之“四、最近三十六个月的控制权变动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陕西省国资委,控制权未发生变化,相关认定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一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的规定。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陕西省国资委,控制权未发生变化,相关认定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一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的规定。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4.申请文件显示,本次吸收合并交割日后,陕建股份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转由上市公司享有及承担,而不论该等资产是否已经实际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请你公司:1)结合本次交易先发行股份购买被吸并方再将其吸收合并的方案设计,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具体实施流程及交割安排,陕建股份工商(变更)登记及注销安排等。2)交易方约定的关于相关资产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风险及收益均自吸收合并交割日起概括转移至上市公司的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回复

(一)结合本次交易先发行股份购买被吸并方再将其吸收合并的方案设计,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具体实施流程及交割安排,陕建股份工商(变更)登记及注销安排等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陕建控股和陕建实业购买其持有的陕建股份100%股份并吸收合并陕建股份,本次交易的具体实施流程、交割安排、陕建股份工商(变更)登记及注销安排如下:

1、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第90个工作日或合并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日期(以下简称“吸收合并交割日”),陕建控股和陕建实业应将其持有的陕建股份100%股份转让予上市公司,并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完成后,上市公司成为标的公司唯一股东);同时,标的公司将办理公司类型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上述安排将于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启动,预计于启动后90个工作日内实施完毕;

2、在吸收合并交割日后,上市公司将启动实施现金选择权,公告现金选择权实施方案,投资人可按照公告向上市公司申报现金选择权,上市公司将按照申报情况提供现金选择权。上述安排将于吸收合并交割日后启动,预计于启动后90个工作日内实施完毕;

3、在吸收合并交割日后,上市公司将向陕建控股和陕建实业发行股份,并在中证登办理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登记。上述安排将于吸收合并交割日后启动,预计于启动后60个工作日内实施完毕;

4、自吸收合并交割日起,陕建股份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将由上市公司享有和承担。涉及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而该等资产暂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相关资产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风险及收益均自吸收合并交割日起概括转移至上市公司,而不论该等资产是否已经实际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如由于变更登记等原因而未能及时履行移交手续,不影响上市公司对上述资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5、在吸收合并交割日后,上市公司将启动吸收合并及标的公司注销程序,并将办理标的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的变更手续。

(二)交易方约定的关于相关资产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风险及收益均自吸收合并交割日起概括转移至上市公司的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1、自吸收合并交割日起相关资产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风险及收益均自吸收合并交割日起概括转移至上市公司的安排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吸收合并交割日起,标的公司已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相关权利义务、风险及收益已经进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体系,并由上市公司最终承担相关权利义务、风险及收益的法律后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根据《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本次吸收合并交割日为丙方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转由上市公司享有及承担之日,初步确定为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第90个工作日或合并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日期。各方应于吸收合并交割日前完成各项交割义务,签署资产交割确认文件。”因此,相关安排并不会导致上市公司额外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公司法》《合同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对于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涉及的相关权利、义务、风险及收益交割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亦未限制或禁止在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尚未实际过户完成的情况下,视为权利义务交割完成的操作安排。因此,自吸收合并交割日起陕建股份相关权利义务概括转移至上市公司的安排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自吸收合并交割日起相关资产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风险及收益均概括转移至上市公司系为了保障重组整合的顺利推进,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合并时,相关资产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风险及收益均由存续的公司承继。自吸收合并交割日起,陕建股份相关权利义务概括转移至上市公司,主要出于如下原因:(1)为了促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及股东收益的利好尽快在上市公司层面体现,实现重组价值;(2)资产重组整合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自吸收合并交割日起相关权利义务归上市公司所有,有利于上市公司对接原陕建股份体系的客户及承揽新业务,从而维护重组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综上,自吸收合并交割日起相关资产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风险及收益均概括转移至上市公司,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二、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 “第五章 换股吸收合并方案”之“七、资产交付安排”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自吸收合并交割日起相关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风险及收益均概括转移至上市公司,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自吸收合并交割日起相关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风险及收益均概括转移至上市公司,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5.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除陕建控股、陕西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实业)、延长石油集团、陕西延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他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3.18%股份。请你公司:结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任职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是否符合上交所上市条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回复

根据《上市规则》,上交所规定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社会公众股东指不包括下列股东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917,952,672元;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上述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股权结构(配募后)系以配套募集资金发行数量为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计算得出,上市公司最终股权结构(配募后)以未来实际发行情况为准。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均超过4亿元。因此,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应达到10%以上。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1)本次交易完成后,延长石油集团预计持有上市公司6.60%的股份,未超过10%,且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延长石油集团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同时,陕建控股与延长石油集团不构成一致行动人;(2)截至2020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中的唯一自然人股东为刘纯权,本次交易完成(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刘纯权预计持有上市公司1.96%的股份;同时,刘纯权未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12,967.79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按照配套募集资金发行数量为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测算,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投资人的持股比例为8.04%。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预计将超过10%,股权分布符合上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七、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四、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第五章 换股吸收合并方案”之“四、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6.申请文件显示,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2)现金选择权价格设置一次调整机制,调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调价触发条件成就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调整后的现金选择权价格为调价基准日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的90%。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董监高不能就其所持股份行使现金选择权是否符合《公司法》等规定。2)补充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中投反对票的股份数,并测算可能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及金额。3)结合上市公司账面现金、流动资产情况,补充披露若本次交易现金选择权需支付款项高于上市公司支付能力时的筹资安排、是否将影响上市公司后续生产经营。3)补充披露因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上市公司获得的自身股份的处置安排。4)补充披露现金选择权调价条件是否已经满足;如是,请说明延长化建拟进行的调价安排。5)补充披露上述机制设计能否有效保障延长化建异议股东权益。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回复

(一)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董监高不能就其所持股份行使现金选择权是否符合《公司法》等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而根据本次重组方案,相关异议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因此,如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可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通过在股东大会中对本次交易投反对票成为异议股东,从而规避董监高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规定。综上,可行使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范围不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补充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中投反对票的股份数,并测算可能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及金额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将向在股权登记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1)自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上市公司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2)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就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等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3)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持有以下股份的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1)存在权利限制的上市公司股份;(2)其合法持有人已向上市公司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股份;(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4)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因此,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应对所有议案均投有效反对票,且不存在不得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情形。

在审议本次交易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相关议案均有股东投反对票,投反对票的股数范围为从135,750,424股至142,260,544股。因此,可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持股总数不超过135,750,424股(鉴于刘纯权、武汉中派克恒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毕派克时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北派克伟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对所有议案均投反对票,因此,上述135,750,424股应包含上述4个主体的持股数额)。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截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17日),刘纯权持股67,118,071股;武汉中派克恒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派克”)持股15,107,835股;武汉毕派克时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派克”)持股15,107,835股;武汉北派克伟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派克”)持股12,318,068股(上述持股数据与上市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数据相同)。鉴于刘纯权、中派克、毕派克、北派克为延长化建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前次重组”)的业绩承诺主体,根据前次重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刘纯权、中派克、毕派克、北派克就前次重组获得的相关股份应分期解锁。根据上市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刘纯权、中派克、毕派克、北派克持有的股份中分别有53,694,457股、12,086,268股、12,086,268股和9,669,015股(共计87,536,008股)属于限售股,因此,可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持股数额应扣除上述限售股,即可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持股数额不超过48,214,416股。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现金选择权价格按照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计算,即每股价格为人民币3.84元,如在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现金选择权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根据延长化建于2020年7月10日实施的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现金选择权的价格调整为3.82元/股。按照3.82元/股的价格计算,上市公司为收购异议股东持有股票的金额不超过184,179,069.12元。

(三)结合上市公司账面现金、流动资产情况,补充披露若本次交易现金选择权需支付款项高于上市公司支付能力时的筹资安排、是否将影响上市公司后续生产经营

根据上市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合并货币资金余额为9.36亿元,合并流动资产合计79.70亿元。根据上市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母公司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上市公司母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0.28亿元,母公司流动资产合计0.28亿元。因此,如上市公司货币资金不足以支付现金选择权应支付款项的,上市公司将通过子公司分红、流动资产变现,或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以满足现金选择权的款项支付要求。

同时,根据《吸收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上市公司将在本次重组交割日后实施现金选择权。因此,上市公司在履行现金选择权收购义务时,已经完成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交割,陕建股份已经纳入上市公司体系。根据备考财务报表,截至2020年5月31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备考合并货币资金余额为190.99亿元,合并流动资产合计1,281.46亿元。此外,陕建控股已出具《关于协助上市公司履行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相关义务的承诺》,如发生以下情况的,陕建控股同意向上市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或由陕建控股向相关债权人提供担保,由债权人向上市公司提供借款:(1)在上市公司收购异议股东股票时,上市公司无力自行支付或无法通过融资渠道获得足够资金支付现金选择权相关款项;(2)上市公司完成异议股东股票收购后,缺乏足够流动性资金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因此,上市公司收购异议股东股票不会对后续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补充披露因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上市公司获得的自身股份的处置安排。

在上市公司完成异议股东股票收购后,上市公司将综合考虑上市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及具体财务状况,确定将收购取得的公司股票注销或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五)补充披露现金选择权调价条件是否已经满足;如是,请说明延长化建拟进行的调价安排

本次交易的现金选择权价格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计算,即每股价格为人民币3.84元。根据延长化建于2020年7月10日实施的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现金选择权的价格调整为3.82元/股。在上市公司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发生以下情况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1)上证综指(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收盘点位较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点位算数平均值(即2,980.60点)跌幅超过20%,且在该交易日前上市公司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较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20%;或

(2)建筑与工程指数(882422.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收盘点位较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点位算数平均值(即2,822.05点)跌幅超过20%,且在该交易日前上市公司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较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20%。

经测算,自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不含当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期间,上证综指(000001.SH)及建筑与工程指数(882422.WI)均不存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收盘点位较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点位算数平均值跌幅超过20%的情形,故本次交易现金选择权调价条件未满足。

(六)补充披露上述机制设计能否有效保障延长化建异议股东权益

鉴于:(1)本次交易的异议股东可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条件明确;(2)相关申报程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后由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要求制定;(3)本次重组完成后,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及融资能力,且陕建控股已出具《关于协助上市公司履行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相关义务的承诺》,以保障上市公司能够顺利履行现金选择权收购义务。因此,上市公司制订的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方案能够有效保障延长化建异议股东权益。

二、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九、本次交易的现金选择权”、“第五章 换股吸收合并方案”之“五、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现金选择权”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中可行使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范围不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制定的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方案能够有效保障延长化建异议股东权益。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1、本次重组中可行使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范围不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制定的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方案能够有效保障延长化建异议股东权益。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上市公司制定的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方案能够有效保障异议股东权益。

7.申请文件显示,1)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母公司口径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负债仅有其他应付款9.97万元。2)陕建股份已发行且在存续期内的债务融资工具5项、资产支持票据1项。截至2019年12月31日,陕建股份母公司经审计的负债总额为4,189,750.52万元,除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负债合计4,128,602.29万元。其中,金融性债务1,133,573.42万元,非金融性债务2,995,028.88万元。扣除债务融资工具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已清偿、已取得债权人出具的债务转移同意函、或无需取得债权人特别同意的债务合计金额为3,951,066.89万元。3)陕建控股就相关债务清偿、担保作出承诺。请你公司:

1)核实“上市公司母公司口径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负债仅有其他应付款9.97万元”是否准确。2)补充披露前述“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负债”或“无需取得债权人特别同意的债务”认定依据,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吸收合并的相关规定。3)结合前述情况,补充披露上市公司、陕建股份上述非金融性债务、金融性债务最新清偿进展,债务转移有无实质性障碍,有无债权人明确反对本次重组。4)结合陕建控股资金情况,补充披露其有无实际履行清偿、担保承诺的能力,如无法充分履行承诺有无替代性措施,有无潜在法律风险。5)补充披露合并后的上市公司承担上市公司或陕建股份未予清偿债务的具体范围,相关债务分配和清偿安排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6)陕建股份已发行且在存续期内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规模、主要条款、是否就吸收合并作有特殊约定,相关债权人会议的具体安排,其决议是否构成本次交易重大障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回复

(一)核实“上市公司母公司口径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负债仅有其他应付款9.97万元”是否准确

根据《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希会审字[2020]2160号),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负债合计440.50万元,具体负债结构如下:

鉴于:(1)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已于2020年5月27日审议通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职工安置方案,且上市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2)陕建股份和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上市公司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缴纳税费。因此应付职工薪酬及应交税费不属于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负债。

因此,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母公司口径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负债仅有其他应付款9.97万元的表述准确。

(二)补充披露前述“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负债”或“无需取得债权人特别同意的债务”认定依据,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吸收合并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本次交易中,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他流动负债(待转销项税)、预计负债、期后已经偿还的债务、对陕建股份和陕建控股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债务不属于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负债;除上述七项负债之外的其他负债均属于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负债。

鉴于:(1)陕建股份职工代表大会已于2020年5月26日审议通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职工安置方案,且陕建股份将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2)陕建股份和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上市公司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缴纳税费;(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的规定,预计负债项下的负债尚未实际发生,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实际确立;(4)期后已经偿还的债务系指在报告期末后已经清偿的债务。因此,相关债务已经清偿完毕,陕建股份不再需要履行债务清偿责任;(5)陕建股份和陕建控股下属子公司均由陕建控股控制,陕建股份和陕建控股已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同时,陕建控股已出具《关于本次重组涉及债务处理有关事项的承诺》:“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和陕建股份的控股股东,认为本次重组的方案公平合理、切实可行,本公司同意上市公司和陕建股份实施本次重组。针对陕建股份对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相关债务(包括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已经存在的债务及在本承诺函出具日后本次重组交割日前新发生的债务),本公司同意由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承接。”因此,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他流动负债(待转销项税)、预计负债、期后已经偿还的债务、对陕建股份和陕建控股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债务属于无需取得债权人特别同意的债务,上述认定不会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三)结合前述情况,补充披露上市公司、陕建股份上述非金融性债务、金融性债务最新清偿进展,债务转移有无实质性障碍,有无债权人明确反对本次重组

1、上市公司上述非金融性债务、金融性债务最新清偿进展

根据希格玛出具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上市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母公司口径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负债仅有其他应付款9.97万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上市公司母公司口径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负债仅有扣除应付股利的其他应付款11.30万元(未经审计)。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其债权人发布有关本次吸收合并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在前述法定期限内,相关债权人未向上市公司主张提前清偿的,相应债务将由吸收合并后的上市公司承担。

2、陕建股份上述非金融性债务、金融性债务最新清偿进展

截至2020年5月31日,陕建股份母公司经审计的负债总额为4,806,421.33万元,除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他流动负债(待转销项税)、期后已经偿还的债务、对陕建股份和陕建控股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债务以外的负债合计2,466,176.27万元。其中,金融性债务1,345,916.58万元,非金融性债务1,120,259.69万元。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陕建股份债务转移获得债权人同意的进展情况如下:

1、债务融资工具:陕建股份已根据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约定,召开债权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组事宜。

2、扣除债务融资工具后,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陕建股份已清偿、已取得债权人出具的债务转移同意函、或无需取得债权人特别同意的债务合计金额为4,415,050.37万元;其中已取得债权人出具的债务转移同意函或无需取得债权人特别同意的金融性债务金额为1,257,387.44万元,占比100%;已清偿、已取得债权人出具的债务转移同意函或无需取得债权人特别同意的非金融性债务金额为3,157,662.93万元,占比91.55%。

3、债务转移有无实质性障碍,有无债权人明确反对本次重组

2020年8月4日,陕建股份与延长化建共同在《陕西建筑报》刊登了《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公告》,对本次吸收合并以及相关债权债务处置事项进行了公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和陕建股份均不存在债权人明确反对本次重组的情况。对于截至吸收合并交割日仍未取得债权人债务转移同意函的债务,上市公司和陕建股份将根据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其另行提供担保。因此,本次交易涉及的债务转移无实质性障碍。

(四)结合陕建控股资金情况,补充披露其有无实际履行清偿、担保承诺的能力,如无法充分履行承诺有无替代性措施,有无潜在法律风险

陕建控股已出具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陕建股份尚存在部分非金融债权人未就本次重组事项出具债权债务处置的同意函。本公司承诺,如上述非金融债权人要求陕建股份提前清偿、提供担保而给上市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本公司将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陕建股份已清偿、已取得债权人出具的债务转移同意函或无需取得债权人特别同意的非金融性债务金额为3,157,662.93万元,占比91.55%,而陕建股份或吸收合并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具备足够货币资金清偿上述尚未取得同意函的非金融债权。因此,非金融债权人要求陕建股份提前清偿、提供担保而给上市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风险较小。同时,截至2020年6月30日,陕建控股合并货币资金余额为1,791,869.50万元(未经审计),陕建控股母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74,882.14万元(未经审计)。因此,如上市公司发生实际损失的,陕建控股具备实际向上市公司履行补偿义务的资金实力,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五)补充披露合并后的上市公司承担上市公司或陕建股份未予清偿债务的具体范围,相关债务分配和清偿安排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截至2020年5月31日,陕建股份母公司经审计的负债总额为4,806,421.33万元,除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他流动负债(待转销项税)、期后已经偿还的债务、对陕建股份和陕建控股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债务以外的负债合计2,466,176.27万元。其中,金融性债务1,345,916.58万元,非金融性债务1,120,259.69万元。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在吸收合并完成前,上市公司和陕建股份按照其原债务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在吸收合并完成后,上市公司和陕建股份未予清偿的债务均由合并后的上市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因此,在合并完成后不存在涉及债务分配和清偿安排的情况。

鉴于:(1)本次交易对价已经考虑了标的资产债务价值的情况,根据《吸收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与陕建股份有关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自吸收合并交割日起由上市公司承担,上市公司未予清偿的债务继续由上市公司承担。(2)陕建控股已出具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陕建股份尚存在部分非金融债权人未就本次重组事项出具债权债务处置的同意函。本公司承诺,如上述非金融债权人要求陕建股份提前清偿、提供担保而给上市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本公司将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和陕建股份未予清偿的债务由上市公司承担,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和陕建股份未予清偿债务均由上市公司承担,不存在涉及债务分配和清偿安排的情况,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陕建股份已发行且在存续期内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规模、主要条款、是否就吸收合并作有特殊约定,相关债权人会议的具体安排,其决议是否构成本次交易重大障碍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陕建股份已发行且在存续期内的债务融资工具及资产支持票据基本情况如下:

陕建股份已发行且在存续期内的债务融资工具及资产支持票据均已召开债权人或票据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有关事项,因此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

二、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第四章 被吸收合并方基本情况”之“八、债权债务转移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中“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负债”或“无需取得债权人特别同意的债务”认定依据合理,不存在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情形;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债务转移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陕建控股具备实际向上市公司履行补偿义务的资金实力,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和陕建股份未予清偿债务均由上市公司承担,不存在涉及债务分配和清偿安排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陕建股份已发行且在存续期内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均已召开债权人或票据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有关事项,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1、本次重组中“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负债”或“无需取得债权人特别同意的债务”认定依据合理,不存在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2、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债务转移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3、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陕建控股具备实际向上市公司履行补偿义务的资金实力,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4、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和陕建股份未予清偿债务均由上市公司承担,不存在涉及债务分配和清偿安排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5、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陕建股份已发行且在存续期内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均已召开债权人或票据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有关事项,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

8.申请文件显示,1)“本次标的公司重组,将形成多元化股东结构”。2)交易完成后,陕建控股及其子公司陕建实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将从29%提高至79.22%。3)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经营规模扩大,资产和人员进一步扩张,在机构设置、内部控制、资金管理和人员安排等方面将面临挑战。请你公司:

1)结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补充披露前述“本次标的公司重组,将形成多元化股东结构”的准确性。2)结合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进一步提升并超过2/3的情况,补充披露保证交易后上市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具体措施。3)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主营业务经营模式、资金管控、治理要求、核心人员选任与配备、风险防范与内部控制等方面拟采取的整合措施,及其充分性和有效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回复

(一)结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补充披露前述“本次标的公司重组,将形成多元化股东结构”的准确性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及配套募集资金完成后,陕建股份及陕建实业预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合计为72.92%,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12,967.79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将引入新的投资者,推动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多元化发展。

(二)结合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进一步提升并超过2/3的情况,补充披露保证交易后上市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具体措施

根据测算,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陕建控股预计将持有上市公司78.59%的股份,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为了防控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大股东控制风险,保障上市公司治理有效性,上市公司已采取如下措施:(1)上市公司在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2)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监管规定,上市公司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需回避表决;(3)上市公司已聘请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4)陕建控股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5)陕建控股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继续与上市公司做到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具体承诺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的资产将严格分开,确保上市公司完全独立经营;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中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内容的规定,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二、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中兼职及/或领薪。本公司将确保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完全独立。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门独立和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上市公司独立核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不存在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本公司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独立和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并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本公司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可执行性,能够有效保障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三)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主营业务经营模式、资金管控、治理要求、核心人员选任与配备、风险防范与内部控制等方面拟采取的整合措施,及其充分性和有效性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本次交易完成后,陕建股份下属的各子公司将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继续保持其独立法人地位。上市公司将保持陕建股份各子公司现有内部组织机构的相对稳定性,并根据内部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本次交易完成后,被吸收合并方陕建股份将注销法人资格,上市公司作为存续主体,将承接陕建股份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资金管控、治理要求、核心人员选任与配备、风险防范与内部控制方面,上市公司将结合陕建股份相关资产特征、业务模式及组织架构等对原有的管理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针对本次交易完成后的相关整合安排,具体说明如下:

1、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本部将承继陕建股份本部业务,陕建股份子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未来上市公司将通过本部及各下属子公司运营相关业务,并由上市公司负责相关业务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统筹协调督导业务执行等工作。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陕建股份也将在石油化工施工领域加强业务协同,陕建股份下属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未来可利用上市公司在石油化工板块的专业化优势进一步提升竞争力,协同拓展石油化工工程施工业务,提升细分领域市场份额。

2、资金管控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本部将承继陕建股份本部相关货币资金,陕建股份子公司相关货币资金仍留存在其体内。本次交易完成后,陕建股份及陕建股份下属子公司将统一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上市公司关于资金使用、调配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控制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

3、公司治理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续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促进各项管理制度的稳定、规范运行。上市公司的机构设置会根据业务特点做相应变化,一方面会整合双方重合的人事、行政、审计、经营、证券事务部门等,实现机构优化,另一方面,强化和完善现有业务部门职能的整合。

4、核心人员选任及配备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陕建股份本部的相关员工将由上市公司全部接收,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上市公司重新与相关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公积金的交接手续。陕建股份各子公司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则继续有效,劳动关系保持不变。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将根据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业务特征,在履行上市公司的相关审批程序后,从陕建股份或其他主体中选任或聘请与上市公司业务特征相符合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实现业务需求与人员结构的合理平衡,推进新增整合业务的平稳健康发展。

5、风险防范与内部控制整合

为了防范本次交易完成后的相关风险,加强内部控制整合,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涉及上市公司和陕建股份下属体系的相关事项,均应根据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涉及到原陕建股份下属体系的业务规则和内部控制制度,上市公司将根据交易完成后的业务特征、内部管理体系进行调整、修订,并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落实成为上市公司层面的管理制度,以作为上市公司全体系业务开展及内部管理的规范依据。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保障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整合措施的有效发挥: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加强对上市公司原有及新增业务体系相关人员的业务协同和内控制度培训,强化上市公司在业务经营、财务运作、资金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与控制,保证上市公司对新增业务及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控制权,提高上市公司整体决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2、将新增业务及子公司的业务、资金、人员和财务的管理纳入到上市公司统一的管理系统中,加强审计监督、业务监督和管理监督,保证上市公司对新增业务及子公司日常经营的知情权,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防范财务风险。

3、建立人才激励与绩效机制。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将为上市公司原有及新增的相关业务及子公司的人员和团队建立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的长效的激励和考核机制,提升人员效能。同时,上市公司将加强对人才选拔和培训机制,通过企业文化层面的渗透与融合,不断增强团队凝聚力。

因此,上市公司制定的相关整合安排充分、有效。

二、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七、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及“四、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防止大股东控制风险的相关措施能够有效保障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上市公司制定的相关整合安排充分、有效。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防止大股东控制风险的相关措施能够有效保障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上市公司制定的相关整合安排充分、有效。

9、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重组是否需通过境内外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请补充披露反垄断审查进展,并明确在取得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回复

2019年8月30日,延长石油集团与陕建控股签署了《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延长石油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延长化建29%股份无偿划转至陕建控股。就此次无偿划转,陕建控股作为申报义务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反垄断局”)递交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并于2019年11月12日取得反垄断局作出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19]442号)。

经与反垄断局商谈,因前次无偿划转中,陕建控股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已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虽然陕建控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不足50%,但已通过无偿划转成为延长化建的控股股东,本次重组中,陕建控股同时作为陕建股份及上市公司延长化建的控股股东,延长化建拟与陕建股份实施换股吸收合并,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未因本次重组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本次重组无需经过境内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

根据上市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和标的公司《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均在马来西亚、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等国存在业务。根据前述国家所在地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和陕建股份在上述国家均无需经过境外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

综上,本次重组无需通过境内外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

二、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 “第八章 交易合规性分析”之“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无需通过境内外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无需通过境内外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

10.申请文件显示,1)本次交易采用收益法及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为851,871.17万元、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为869,849.84万元,评估结论基本一致。2)本次交易最终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且未设置业绩承诺。3)陕建股份资产负债率远高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将显著提升。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陕建股份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是否存在部分资产采用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评估方法的情形,并结合相关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未设置业绩承诺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要求。2)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且未设置业绩承诺,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回复

(一)陕建股份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是否存在部分资产采用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评估方法的情形,并结合相关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未设置业绩承诺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要求

陕建股份资产基础法评估中不存在部分资产采用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评估方法的情形,具体评估方法参见问题30之回复。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同时,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规定: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于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鉴于本次交易对标的公司陕建股份的评估采取资产基础法评估,且不存在部分资产采用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评估方法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未设置业绩承诺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要求。

(二)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且未设置业绩承诺,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鉴于:(1)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且未设置业绩承诺,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2)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评估增值率为34.56%,主要来源于陕建股份母公司和下属子公司房屋建筑物的增值。同时,从业务和交易的可比性角度,选取了2017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收购建筑行业交易标的股权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吸收合并交易作为可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注:1、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

2、资产评估增值率=交易标的100%股权估值/基准日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

3、市盈率=交易标的100%股权估值/前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市净率=交易标的100%股权估值/前一年度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由上表可见,可比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均值与中值分别为95.35%和78.06%,均高于标的公司本次交易评估值增值率;可比交易市盈率均值与中值分别为12.65倍和11.92倍,市净率均值与中值分别为1.86倍和1.65倍,均高于标的公司本次交易评估值的市盈率、市净率水平;(3)陕建控股已出具《关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相关事宜的承诺函的承诺函》:“将督促陕建股份及其下属企业尽快消除相关房产权属瑕疵,如因未能及时消除瑕疵或无法消除瑕疵造成上市公司受到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处罚或因此导致上市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由陕建控股对上述处罚款项和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以避免上市公司因此受到损失。因此,本次交易未设置业绩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合理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

二、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第八章 交易合规性分析”之“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未设置业绩承诺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要求,不会损害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未设置业绩承诺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要求,不会损害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

(三)评估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本次交易未设置业绩承诺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具备合理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

11.申请文件显示,2018年,上市公司向延长石油集团、刘纯权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019年,延长石油集团所持上市公司29%股权被无偿划转予陕建控股。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前次重组交易对方是否作有业绩承诺,如是,其实际履行情况是否符合我会规定及双方约定。2)补充披露前次重组、股权无偿划转相关方是否作有公开承诺,如是,其履行情况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3)结合前次重组整合情况,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未来发展规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回复

(一)补充披露前次重组交易对方是否作有业绩承诺,如是,其实际履行情况是否符合我会规定及双方约定

根据前次重组交易各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前次重组中交易对方做出了业绩承诺,2018、2019、2020年承诺净利润分别为19,202.50万元、19,328.51万元、19,922.06万元。

根据希格玛出具的《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希会审字(2019)1528号)、《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希会审字(2020)2164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2018年业绩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关于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2019年业绩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前次重组交易标的公司北油工程已经实现2018年及2019年承诺业绩,其实际履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双方约定。

(二)补充披露前次重组、股权无偿划转相关方是否作有公开承诺,如是,其履行情况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2019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陕建控股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公告,前次重组、股权无偿划转相关方所作公开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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