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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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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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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申请相应的税收优惠,并协助乙方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承诺的与合同相关的其他优惠政策。

ae.审核乙方提出的政府付费申请,履行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义务。

af.在合作期内,为便于项目的实施和监管,甲方在事先书面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有权将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授权给甲方指定机构行使,亦有权将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委托甲方指定机构代为履行。甲方对甲方指定机构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a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履行合同相关的义务。

②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a.在合作期内拥有本项目经营权,对项目资产享有使用权,有权按照协议及陕西省相关公路收费标准向过往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b.享有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c.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有权为项目融资目的将项目经营权或基于经营权享有的收费权(收益权)进行质押担保。

d.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有权与甲方分享道路冠名权及广告经营权等经营性收益。

e.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f.如果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履约不能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的措施,则甲方有权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

g.因甲方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乙方建设投资或运营成本增加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合理补偿。

h.在甲方违反合同相关条款情况下,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获得补偿或赔偿。

i.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提前终止时,有权根据合同获得补偿的权利。

j.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k.承担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的费用和风险。

l.根据项目需要完善公司的机构设置,配备具备投融资和工程建设管理能力和经验的管理、技术、财务等类别人员。

m.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质量标准完成所有工程的建设,自行承担建设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

n.接受国家和甲方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的审计,及时实施竣工验收、决算等工作。

o.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合同约定进行运营,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项目运营。

p.接受甲方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在建设期及运营期进行监督管理,并有义务配合合作期内监管事宜,如属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的,由此产生的专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服务费,在建设期发生的由乙方承担,并计入项目总投资;在运营期发生的由乙方承担并计入总运营成本。

q.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与移交维修保函。

r.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按合同约定日期交工。

s.本项目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服务、审计、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由政府相关单位承担或聘请第三方承担。乙方应接受上述单位提供的监督或合理建议。

t.负责投资计划执行、项目建设方案及进度计划、工程决算报告、统计报表、项目汇报材料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材料的编制编写,按规定负责上报甲方及相关部门。

u.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期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

v.承担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的维修维护支出,并向施工方进行索赔。

w.接受和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本项目的监管,接受市政府对本项目实施的临时接管或征用。

x.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谨慎运营惯例,购买和持有本行业适用法律要求的任何强制性保险。

y.如未来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需对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类管线、杆线等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需要的,则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予以配合,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申请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的单位应事先报经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授权许可,乙方应根据授权许可,配合其达标完成相应的维修、维护、抢修工作。如该种情形下的配合如影响到乙方绩效考核的,则甲方应酌情按照乙方已履行完毕对应的绩效指标来对待,且不应视为乙方违约。

z.如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甲乙双方同意上述专项资金将用于本项目建设与运营,并相应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支付额度及支付进度,具体事宜届时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专项资金有使用限制的,从其规定。

aa. 在合作期内,乙方对甲方、公共监督机构或政府部门参观、考察项目设施应给予尽可能的便利与配合,除确有正当事由,不得拒绝。

ab. 按照甲方的要求报告工程进展、资金使用情况。

ac. 在合作期内,对其合作单位和雇员的受托行为、职务行为所导致对本项目的损失、损害、索赔和其它赔偿责任负责。

ad.将乙方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变更情况,以及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的义务。

ae.合作期满后,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无偿完好移交项目设施的义务。

af.乙方应确保由其作为签字一方的融资文件、原材料或设备采购合同以及其它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合同,与合同的约定保持一致,并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相关条款。

ag.乙方应在其章程及所有股权证明上具有适当的文字说明,使预期的购买人了解这些权益的转让存在限制性条件,且使有关部门对那些不符合上述限制的股权转让不予受理和登记,乙方章程的修改应报甲方认可。

ah.乙方在项目中采用的工艺技术及设备,若属专利技术,应为乙方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被授权使用的专利技术,若由此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其他类似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和承担费用。

2)项目运作机制

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作出普通决定,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的,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

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二人,陕西铜川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一人。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特别决议应由全体董事表决通过,其余事项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经营层负责制。经营层成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副部长等组成。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管理人员的任期均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9)西安市体育中心外围提升改善道路PPP项目(二标段)

1)陕建股份与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安排

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231,819.69万元。建设内容:本项目包含朱宏路快速化改造项目及北三环与太华路立交项目,各子项目工程包括道路工程、桥梁、给排水、交通、照明、电力电信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等。合作方式:采取BOT(投资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方式。合作期限:15年(建设期2年,运营期13年)。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与西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设立陕西建工宏太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00.00万元,其中政府方占5%,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55%,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占20%,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占20%。合同期满后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无偿移交给政府。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甲方)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联合体牵头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乙方:联合体成员)签署《PPP项目合同》,其中对主要相关主体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约定如下:

①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a.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依法对乙方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b.在建设期内,甲方有权对协议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进行变更。

c.乙方在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所有项目设施资产,以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新改造形成的项目设施资产,其资产权属归甲方拥有。

d.甲方拥有按协议的约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的权利。

e.甲方有权对乙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和运营维护项目的全过程进行抽查、检查、了解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聘请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立交桥梁等工程的性能进行定期检测,由此产生的聘请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f.设备、材料的采购依法应当招标的,甲方有权对此进行监督。

g.在合作期内,甲方有权另外组织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乙方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h.甲方或甲方有关部门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指定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的权利,相应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的注册资本金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协议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与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i.在本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含子项目)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后,甲方拥有委托政府具备审计审核职能部门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的项目总投资费用进行决算审计的权利。在运营期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

j.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如甲方介入运营等)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本项目经营权。(a)如出现第(16.5甲方介入运维或维护)条中所述的情形的;(b)被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关停的;(c)违反获得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或情节严重的;(d)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k.甲方有权按照协议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解除协议,并在建设期或运营期部分或全部接管项目。

l.甲方有权在建设期内要求乙方提交建设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文件、建设进度报告和质量控制报告等),并对项目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如发现存在乙方违约情况,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对乙方进行违约纠正等处理。并有权根据协议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且获得赔偿。在乙方严重违约时,甲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相关约定单方解除协议。

m.对乙方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资产修复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合同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甲方享有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

n.甲方有权在本项目运营维护期内要求乙方提交运营维护记录,并对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对安全生产管理及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如发现乙方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协议对乙方进行违约纠正等处理。

o.除适用法律或协议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经营权在整个合作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合作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未按照协议约定而终止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经营权的行使。

p.甲方应确保本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立项、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土地预审、环评、节能评估、征地拆迁、地质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监理单位遴选以及工程建设所需的其他配套服务等)及其审批手续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完成,并按照征地拆迁实施计划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

q.甲方应负责协调相关各区或村委、街道、社区办事处,完成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工作,并按时向乙方移交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设用地。在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周边有关单位、居民、社区群众的关系时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保障项目投资建设环境,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r.甲方和/或其指定机构应在乙方实施和协调有关绿化、交通、电力、通信、燃气、给水、雨水、污水、中水、照明路灯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迁改和拆除工作中,以及乙方在实施和协调项目建设有关的排污、取弃土、环境等事项时,给予乙方必要的支持。但甲方不承担该等协调相关费用。

s.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且将本项目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跨年度的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

t.在项目合作期内,对非可归责于乙方,且甲方更有能力解决的事项,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负责协调或监管。

u.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甲方协助乙方申请相应的税收优惠。

②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a.在合作期内享有本项目的经营权,即享有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b.乙方有权依照协议的约定要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c.在甲方违反协议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约定获得赔偿。

d.在合作期内,如果因可归责于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约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但乙方有管理和举证的义务,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协助乙方向责任方进行追偿,对此双方可另行协商由此导致的可能影响绩效考核的事项。

e.乙方有权享有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

f.负责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工作,承担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期满移交的费用和风险。

g.乙方应负责筹措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完全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

h.在运营期内严格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及协议规定运营本项目,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达到协议约定的标准。

i.接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在建设期及运营期进行的监督,并有义务配合整个合作期内的监管事宜,由此产生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j.乙方负责协调原产权相关单位,实施完成本项目实施范围内所有绿化、交通、电力、通信、燃气、给水、雨水、污水、中水、照明路灯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迁改和拆除工作,以及负责与此相关的所有协调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k.如未来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需对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类管线、杆线等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包括防洪抢险或其他突发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抢险)需要的,则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并完全服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统一调度与指挥,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实施过程中双方应及时进行书面确认,并根据确认内容对涉及或影响绩效考核目标或付费的事宜进行相应及时的调整。

l.乙方负责将本项目建设以及运营期间所需水、电等从外部接入和协调事宜,以及项目施工建设涉及到的项目范围及周边或有关单位等全部所有协调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m.乙方负责并协调与本项目建设期有关的排污。取弃土和其他环保等事项,相关费用计入总投资。

n.合作期内,乙方按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对工程、财产和人员进行保险。

p.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报告该事项的具体内容。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上述报告和备案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应提示反馈意见.(a)乙方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b)乙方签署的可能对本项目实施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c)其他对本项目实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p.乙方负责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建档和备案。

q.乙方应将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甲方及有关政府部门汇报。

r.如果未来甲方针对本项目需申请各类示范项目,乙方须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协助甲方完成相关申报工作,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s.如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等,乙方应提供协助。其申报过程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项目运作机制

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作出的普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董事由甲方提名,三名由乙方提名,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一名,由乙方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特别决议应由全体董事表决通过,其余事项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经营层负责制。经营层成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组成。

(10)2018年伊金霍洛旗教育基础建设PPP项目

1)陕建股份与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安排

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66,379.00万元。建设内容:内蒙古伊金霍洛齐.宝力高马头琴国际学校建筑面积13,982.84平方米;市公务员小区民族幼儿园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6,421平方米;伊金霍洛旗第八小学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20,860平方米;伊金霍洛旗蒙古族中学工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15,500平方米;伊金霍洛旗蒙古族中学宿舍楼工程总建筑面积5,660平方米;鄂尔多斯市第一中学伊金霍洛旗分校总建筑面积79,927.46平方米;伊金霍洛旗第十一幼儿园建设项目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合作方式:采取BOT(投资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方式。合作期限:2+8(建设期2年,运营期8年)。陕建联合体(作为社会资本方)与伊金霍洛旗宏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设立伊金霍洛旗秦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3,379.00万元,其中政府方占20%,陕建联合体占80%。合同期满后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无偿移交给政府。

伊金霍洛旗教育局(甲方)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联合体牵头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宏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联合体成员)签署《2018年伊金霍洛旗学校公共基础建设PPP项目合同》,其中对主要相关主体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约定如下:

①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a.除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实施本项目的工作,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协助、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甲方确保本项目在合作期内始终处于财政部PP项目管理库内,如若出现退库情况,甲方负责完成项目重新入库。

b.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或发生合同规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况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运营维护权在整个PPP合作期内始终有效(合同提前终止除外),维护乙方运营维护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PPP合作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运营维护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乙方运营维护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运营维护权的内容或妨碍运营维护权的行使。

c.甲方应确保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环评等)及其审批手续按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完成,并及时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建设相关的各项工作的信息、资料和文件。

d.甲方应明确项目设计的要求和标准,和乙方共同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

e.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需的一切批准。

f.甲方应会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本项目政府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伊金霍洛旗中长期财政规划,并报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审核。

g.甲方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设施的正常建设、运营和维护。

h.甲方在事先书面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有权将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授权给甲方指定机构行使,亦有权将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委托甲方指定机构代为履行。甲方对甲方指定机构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i.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甲方需及时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建设相关的各项工作的信息、资料和文件(包括地质水文资料、招标文件、进度信息等)。

j.维护本项目在建设期间周边环境的安全、稳定,积极配合项目公司协调解决与周边居民及单位可能发生的纠纷。

k.甲方应明确项目设计的要求和标准,配合乙方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

l.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建设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融资合同,设计文件、工程招标、设备采购的相关文件与合同,建设进度报告,财务支付文件及管理报告,质量控制报告等)并对项目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合同进行违约处理。

m.项目建设期内,甲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进行变更,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n.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合同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o.甲方有权依法选定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相应设计费用由乙方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

p.甲方或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主体,有权对乙方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q.甲方或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指定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r.项目合作期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运营维护记录并进入项目设施,监督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合同进行违约处理。

s.在乙方违反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纠正违约、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或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措施。

t.在发生合同约定的乙方严重违约或发生紧急事件时,甲方有权介入,暂代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u.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成的各项资产,以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形成的资产,归甲方所有。

v.在服务期期满或项目提前终止时,接收项目设施。

②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a.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等工作。

b.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按合同约定日期完工。

c.乙方应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项目所必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

d.乙方应配合甲方根据本项目建设情况的需要进行的总协调,并及时向甲方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e.乙方应负责筹措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

f.乙方应执行因甲方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变更,由此产生的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g.按照合同中明确的建设进度和建设标准完成本项目,自行承担相关的费用、责任和风险,并购买建设期保险。

h.乙方须按照甲方认可的形式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主体签署相关合同。

i.乙方应在约定完工日前实施和完成项目工程,包括提供施工文件。乙方应为项目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要的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监督、乙方的设备、劳务、工程设备和材料、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内容。项目工程实施之前,乙方应完全理解甲方的需求。乙方应将甲方的要求或参照项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作出是否采用的决定并相应地通知乙方。

j.不管甲方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乙方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k.乙方应自觉接受伊金霍洛旗财政、审计等部门或甲方选取的第三方机构按适用法律对本项目进行的审计,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决算等手续。

l.在运营期内,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认真履行运营管理责任。PPP合作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决定中断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解散、歇业。

m.在PPP合作期内应保持拥有能良好运营本项目的相应人员、技术、资金和设备并保持相应的批文和资质的有效性。

n.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自费购买和持有本行业及本项目适用法律要求的保险。

o.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销且随时可以兑付的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移交维修保函。

p.乙方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对本项目设施设备进行运营维护,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本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q.如果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约定的违约金并按规定改正。

r.乙方应接受伊金霍洛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根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对乙方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监督管理,并为伊金霍洛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甲方或伊金霍洛旗政府指定机构履行上述监督管理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合同以及伊金霍洛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s.PPP合作期内,乙方应履行遵守安全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责任。

t.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PPP合作期内不得对合同经营范围之外的项目进行投资或从事与本项目服务内容不相关的其它经营活动。

u.乙方应确保由其作为签字一方的融资文件、原材料或设备采购协议、承包协议以及其它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协议,同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规定保持一致,并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相关条款内容。

v.在PPP合作期结束后,按合同规定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保证项目设施处于可使用状态,且全部项目设施上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w.乙方有权获得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权,负责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项目设施及设备,提供运营维护服务并收取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服务费。

x.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并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维护服务费。

y.在征得甲方或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有权为项目融资目的将项目收益权进行抵押或质押。

z.因甲方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公司建设投资或运营成本增加时,有权根据约定获得补偿。

aa.在甲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协助甲方完成项目移交并获得提前终止补偿金。

ab.乙方有权享受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适用于本项目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并执行相应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2)项目运作机制

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作出的普通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股东会做出修改章程、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形式等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董事由伊旗宏泰提名,三名由陕建股份提名,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一名,由陕建股份任命。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特别决议应由全体董事表决通过,其余事项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项目公司实行股东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由董事长负责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项目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向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11)达州至开江快速通道PPP项目

1)陕建股份与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安排

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422,516.00万元。建设内容:国道542线达州至开江段公路工程(达开快速通道)全长51.91公里,其中经开区7.80公里(存量工程5.94公里),达川区28公里,开江县15.25公里(存量工程7.88公里),实际新建里程37公里。合作方式:采取BOT(投资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方式。合作期限:20年(建设期3年)。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与四川省达州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设立达州市达开快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00.00万元,其中政府方占35%,社会资本方占65%。合同期满后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无偿移交给政府。

达州市交通运输局(甲方)与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署《达江至开江快速通道PPP项目协议》,其中对主要相关主体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约定如下:

①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a.按协议约定收取各项保证金,对乙方投融资、优化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如发现与协议不相符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并收取违约金。

b.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主体可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c.甲方或甲方有关部门在建设期内可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

d.甲方根据规定有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的介入权。

e. 乙方或项目公司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a)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或处置、抵押项目设施、设备(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阻碍项目正常运行的;(b)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c)在生产作业中因经营管理不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等,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d)被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关停的;(e)违反获得特许经营权时所做承诺;(f)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f.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情况下给予乙方最大限度的政策优惠,协助乙方及时获得相关许可或批准。

g.协调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等的安装工作,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承担并支付。

h.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协调不属于本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范围但在本项目设计、规划范围内与本项目施工相关的关联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现有铁路、高速公路、地方道路、燃气、供水等)不对本工程施工构成影响和障碍。

i.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不得因此影响项目的正常施工,产生的费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计算,由项目公司负责承担并支付。

j.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k.确保达州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应承担资本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支付到位。

l.协助配合项目公司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将其在本项目下收益权设置质押。

②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a.享有投融资、优化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本项目的权利。

b.在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资产享有经营权。享有划拨土地使用的权利,但不得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出租、转让或抵押融资。

c.要求甲方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d.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果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对乙方的权益有影响时,乙方有主张补偿的权利。

e.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并承担相应风险。

f.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协议规定,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达到协议约定的标准。

g.接受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在建设期及运营期的监督管理。

h.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需对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类管线、杆线等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需要的,则乙方确保项目公司无条件配合。

i.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利用本项目获取的国家专项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乙方确保项目公司无条件协助。

j.乙方确保各项保证金达到约定金额。

k.若本项目未能顺利完成融资,乙方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乙方自身名义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取得资金用于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所需。

2)项目运作机制

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做出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2人,乙方委派5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乙方委派。董事会中,本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每位董事拥有一票表决权。除重大事项外的其他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经营层负责制。经营层成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组成。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财务总监1人,由乙方指派;公司1名副总经理及1名财务人员由甲方指派。

(12)西安交大韩城基础教育园区PPP项目

1)陕建股份与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安排

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137,324.43万元。建设内容:规划总用地面积为911.05亩,总建筑面积约为366,085.00平方米。其中包含教育园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住宿配套区(教师公寓、学生公寓、物业及其配套),文化产业(图书馆、科技馆、报告厅、学术交流中心、康桥苑餐厅),体育运动区(游泳馆、体育馆、车库、运动场)、餐饮步行街、书院、水景、道路管网及景观绿化等。合作方式:采取PPP(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一体化+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运作方式。合作期限:4+6(建设期4年,运营期6年)。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陕建十五建(作为社会资本方)与韩城市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设立韩城市交大基础教育园区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00万元,其中政府方占30%,陕建控股占70%。合同期满后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无偿移交给政府。

韩城市教育局(甲方)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联合体牵头人)与陕建十五建(联合体成员)签署《西安交大韩城基础教育园区PPP项目》,其中对主要相关主体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约定如下:

①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a.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b.在建设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进行变更。

c.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终止合同并接管本项目。

d.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在乙方违反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合同获得赔偿。

e.除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经营权在整个本项目合作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本项目合作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经营权的行使。

f.在乙方提出适当要求后,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所需的一切批准。

g.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给予社会资本方财政补贴。将向项目公司支付的补贴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人大予以批准。

h.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本项目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i.甲方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设施的正常建设、运营和维护。

②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a.乙方有权利依照合同规定时获得相应的财政补贴。

b.在甲方违反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c.乙方有权享受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

d.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及合同的规定。

e.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报告。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七(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报告该等事项的具体内容。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上述报告或备案材料后七(7)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a)乙方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b)乙方签署的可能对经营权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c)其他对乙方经营权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f.乙方应接受韩城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根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对乙方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监督管理,并为韩城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履行上述监督管理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合同以及韩城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g.遵守安全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责任:(a)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合同的规定;(b)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项目场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扬尘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环境污染;(c)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d)但对生效日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或者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乙方不承担责任。

h.接受接管和征用:(a)乙方应接受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对其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b)乙方应遵守在紧急情况下接受政府征用的义务。

2)项目运作机制

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职权事项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审议通过。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韩城市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二人,陕建股份、陕建十五建(联合体)委派三人。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韩城市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董事会决议均需全体董事一致作出决议。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机构由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财务总监一人、总工程师一人组成。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其中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由陕建股份、陕建十五建(联合体)提名、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13)镇安县第三中学工程PPP建设项目

1)陕建股份与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安排

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51,360.00万元。建设内容:项目总征地271.9亩,设计占地面积181,875.8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9,140.00平方米,其中分为高中部、初中部、教师用房、公共用房,同时建标准化体育场、篮球场、排球场、乒乓球场及其它附属工程建设、配齐现代教育设备、教育教学实现信息化、现代化。合作方式:采取BOT(投资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方式。合作期限:2+12(建设期2年,运营期12年)。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与镇安县科技和教育体育局(代表镇安县人民政府)(作为政府方)共同设立镇安县第三中学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280.00万元,其中政府方占22.18%,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77.82%。合同期满后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无偿移交给政府。

镇安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署《镇安县第三中学工程PPP建设项目》,其中对主要相关主体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约定如下:

①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a.甲方负责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合同项下的项目批复工作,确定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负责本项目的立项批复、土地使用等许可文件的审批,确保本项目的合法性。

b.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地质勘测资料、施工设计图纸及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c.在本项目合同签署之前,负责提供镇安县财政局为本项目出具的物有所值报告、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报告,镇安县人民政府签署的授权文件、对项目PPP实施方案的批复,及镇安县人大将本项目涉及的政府付费纳入镇安县财政跨年度预算的批复。

d.协助乙方为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办理本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负责项目接口管理的协调工作。

e.按合同约定接收本项目。

f.甲方负责本项目的拆迁、公用管线的迁移工作、三通一平、护坡挡墙以及地基处理等前期工作,及时向乙方交付工程建设用地,协助处理解决乙方在工程建设中有关困难与问题,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甲方负责因项目前期工作所引起的任何纠纷、诉讼、赔偿以及事后的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事务。

g.本工程项目施工前,由甲方负责召集水、电、通信等公用管线单位对各公用管线位置、保护措施等进行交底及办理相关交底手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设施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h.按合同约定支付政府付费。

i.按合同约定审批乙方提交的有关申请、要求和文件,对项目工期、变更等工程建设期间各事项进行确认。

j.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融资担保手续。

②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a.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项目移交。

b.乙方负责实施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项目移交,并享有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取得政府付费的权利。

c.乙方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组织、协调,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

d.乙方应严格按计划工期要求对项目建设进度实施控制,确保工程施工按期完成;乙方负责承担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e.乙方应遵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法律及法规以及有关健康和安全法规。

f.乙方应接受甲方对本项目的投资、融资、招标投标活动和建设施工各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g.乙方应接受甲方按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的审计。

h.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筹措项目建设所必需的项目资本金外的全部资金。乙方应当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

i.乙方应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j.乙方应采取措施保护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发掘出的文物、古迹等。费用按实际结算纳入建安费。

k.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纳税费,并有权依法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l.本项目完成后,乙方负责组织本项目的竣工验收。

2)项目运作机制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大部分事项由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股东表决通过,方可做出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一人,乙方委派二人。设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委派并经甲方同意,董事长是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部分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做出董事会决议。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由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包括总经理一人, 副总经理二人,财务总监一人,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其中总经理、财务总监由陕建股份提名、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除高级管理人员未,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其他成员,均由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人员担任,由总经理决定具体人选。

(14)陕西安康机场迁建工程PPP项目

1)陕建股份与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安排

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234,450.00万元。建设内容:飞行区指标为4C,新建1条2,600m×45m的跑道,5,500㎡的航站楼,6个机位的站坪、4,800平方米的停车场、2,210平方米的综合楼、1,150平方米的辅助综合业务用房;新建1座塔台;配套建设通信、气象、消防救援、供电、给排水、供热、供冷、供气及供油等设施;新建机场快速干道一条全长4.04公里。合作方式:其他。合作期限:14年(建设期4年)。陕建股份(作为社会资本方)与陕西安康机场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设立安康机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00.00万元,其中政府方占20%,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占80%。合同期满后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无偿移交给政府。

陕西安康机场投资有限公司(安康机场建设协调办公室)(甲方)与陕建股份(乙方:联合体牵头人)、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乙方:联合体成员)签署《陕西安康机场迁建PPP项目合同》,其中对主要相关主体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约定如下:

①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a.协助项目公司从有关政府部门取得项目公司设立所需的所有批准和登记,并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项目公司提供特许经营服务所需的所有批准和登记、许可和执照。

b.促使项目公司与市机场办(代表市政府)签订和履行特许经营协议。

c.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d.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会会议,并通过适当的决议以促使项目公司签订并履行特许经营协议。

e.根据适用法律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协助项目公司进行融资。

f.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合适的人选出任项目公司董事。

g.促使其委派的董事按照协议的相关规定,同意乙方按照约定提名的人员担任有关职务,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说明另一方提名的人员不符合协议规定的高级公司职员任职资格。

h.促使项目公司履行特许经营协议。

g.协助项目公司择优招聘经营所需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人员。

k.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有关手续。

l.协助解决项目公司所聘的外地管理人员和雇员在项目所在地的工作开展、生活方便等安排。

m.协助项目公司获得按适用法律可享有的所有税收优惠待遇。

n.协助项目公司与有关政府部门就项目公司的经营事宜进行沟通。

o.按照项目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要求或委托,协助项目公司处理其它事宜。

p.甲方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应当按照市政府及机场办与乙方签署的协议的约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政府方应履行的义务,并促使项目公司行为符合这一要求。

②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a.协助项目公司从有关政府部门取得项目公司设立和业务经营所需的所有批准和登记,并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项目公司提供特许经营服务所需的所有批准、登记、许可和执照。

b.促使项目公司与市机场办(代表市政府)签订和履行特许经营协议。

c.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d.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会会议,并通过适当的决议以促使项目公司签订并履行特许经营协议。

e.根据适用法律、PPP协议及项目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确保项目公司在5.18亿元(大写:伍亿壹仟捌佰万元整)额度内融资成功。

f.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合适的人选出任项目公司董事。

g.促使其委派的董事按照协议的相关规定,同意甲方提名的人员担任有关职务,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说明另一方提名的人员不符合协议规定的高级公司职员任职资格。

h.促使项目公司履行特许经营协议。

i.向项目公司提供先进的管理和经营方法。

j.协助项目公司择优招聘经营所需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人员。

k.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派具有适当资质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满足项目公司管理运营的需要。

l.视项目公司需要,协助培训项目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m.按照项目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要求或委托,协助项目公司处理其他事宜。

n.乙方应当按照市政府及机场办与乙方签署的协议的约定,履行作为社会资本方应履行的义务,并促使项目公司行为符合这一要求。

2)项目运作机制

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其他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项目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一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其中总经理由乙方提名、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除高级管理人员外,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均由乙方人员担任,由总经理决定具体人选。

(15)小雁塔历史文化片区综合改造PPP项目

1)陕建股份与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安排

小雁塔历史文化片区项目计划总投资人民币265,199.24万元。建设内容:新建荐福寺博物馆、西安博物馆二期、游客服务中心、非物质文化展示中心和美术馆;新建区域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等配套设施,并对既有配套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对区域范围内的小雁塔核心保护区进行保护和修复建设。合作方式:采取BOT(投资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方式。合作期限:20年(建设期3年,运营期17年)。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墙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体)(作为社会资本方)与西安城墙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设立西安小雁塔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3,039.85万元,其中政府方占0%,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墙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体)占100%。合同期满后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无偿移交给政府。

西安城墙管理委员会(甲方)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联合体牵头人)、西安城墙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乙方:联合体成员)签署《小雁塔历史文化片区综合改造PPP项目合同》,其中对主要相关主体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约定如下:

①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a.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b.制定项目的建设标准(包括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

c.有权对乙方融资情况、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及支付使用情况全过程进行监督;设备、材料、设计及其他建设项目的采购依法应当招标的,甲方有权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d.有权对本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及维护的全过程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如发现与合同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e.有权对乙方及其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和设备供应商的重要人员进行审核。

f.有权在本项目工程建设期要求乙方提交建设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文件、建设进度和质量控制报告等)并对项目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合同进行违约处理。

g.有权在本项目运营期要求乙方提交运营维护记录并对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对安全质量进行评估,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合同进行违约处理。

h.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主体,有权对乙方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将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i.有权定期对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

j.在乙方违反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k.在乙方严重违约时,有权依据合同规定提前收回经营权,并终止合同。

l.在合作期届满时,有权无偿取得本项目的项目设施及相关资料。

m.甲方有权享有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n.除适用法律或合同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经营权在整个合作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合作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经营权的行使。

o.甲方应确保本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两评一案、项目入库、规划、环评、征地拆迁、地质勘察、电力及市政管网迁改、工程施工所需的配套服务)及其审批手续合法、合规完成,且不应影响项目开工及建设进度,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

p.在乙方提出适当的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应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一切许可、执照和批准。若因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原因,部分批准无法以乙方的名义取得,双方同意以甲方的名义申请并取得相关批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列入项目全部建设成本,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但届时以甲方的名义申请并取得相关批准时,不影响乙方在本项目建设中的法律地位、责任或权利义务。

q.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并应当协调曲江管委会确保将该补贴纳入中期财政规划,且就需支付的财政补贴逐年提交西安市人民政府人大纳入预算并取得人大相关决议。

r.在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成立后,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

s.帮助乙方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各类政策资金扶持。

t.在乙方提出调价申请后,在符合约定调价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运维绩效服务费进行调整。

u.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v.甲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接收项目设施及相关资料。

w.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设施的正常建设和运营维护。

x.甲方应确保在合作期内,本项目不会因为合规性问题而被清理出库(因曲江管委会不可控的法律变更及乙方履约不当造成本项目被清理出库的除外)。

②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a.获得本项目的经营权,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和运营维护项目设施,对本项目工程提供运营维护服务。

b.通过提供公共服务获取使用者付费,依照合同的约定在运营期内获取可行性缺口补助。

c.在甲方违反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d.享受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

e.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f.乙方应承担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

g.乙方应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必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并获得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

h.乙方应负责筹措本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能够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

i.乙方的资本金以及采用银行贷款所获得的融资等建设资金应依照合同的约定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甲方有权对乙方就本项目的资本金投入和融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j.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接受甲方对乙方融资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k.由乙方完成的项目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中规定的预期目标。工程应包括为满足甲方的要求或合同隐含或由乙方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l.乙方应在约定竣工日前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工程,包括提供施工文件。乙方应为本项目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要的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监督、乙方的设备、劳务、工程设备和材料、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内容。项目工程实施之前,乙方应完全理解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将尽到审慎义务后发现的甲方的要求或参照项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作出是否采用的决定并相应地通知乙方。

m.不管甲方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乙方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n.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设计标准及合同规定的运营维护标准提供本项目设施的使用、维护服务。

o.合作期内,乙方应按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原则购买和维持本项目有关的保险。

p.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做好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负责解决验收中工程质量问题。

q.乙方应保证为本项目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符合适用法律,并与合同不相抵触。

r.乙方应遵守安全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责任。

s.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项目经营期内不得对合同项目经营范围之外的项目进行投资或从事与本项目服务内容不相关的其它经营活动。

t.乙方应按曲江新区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负责编制项目档案,提供给甲方。

u.乙方应接受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对乙方建设、管理和维护本项目的监督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合同以及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v.项目公司应接受甲方、贷款银行及其他有权机构的监督和监管,并应及时将其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和计划、年度经营报告按照合同及与贷款银行签署的融资合同要求,报送甲方及贷款银行备案。

2)项目运作机制

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表决一致通过,其他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西安城墙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派三名,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二名,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西安城墙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董事会会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项目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由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其中总经理、财务总监由甲方委派人员担任,财务经理由乙方委派人员担任。乙方再委派一名常务副总经理,参与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16)西安市公共停车场PPP项目Ⅱ标段

1)陕建股份与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安排

该项目计划总投资108,361.73万元。建设内容:碑林区、曲江新区(含大明宫、城墙景区)航天基地共计17个停车场,6084个公共车位的建设,占地面积151,688.00平方米。合作方式:采取BOT(投资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方式。合作期限:3+20(建设期3年,运营期20年)。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可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已退出项目公司,其8%股权由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作为社会资本方与西安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设立西安盛安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2,508.519万元,其中政府方占2%,社会资本方占98%。在特许经营期期满时,将本项目资产完好移交至政府制定机构,由政府指定机构支付一元对价。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甲方)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联合体牵头人)、华润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乙方:联合体成员)签署《西安市公共停车场PPP项目Ⅱ标段PPP合同》(草签版),其中对主要相关主体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约定如下:

①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a.制定项目的建设标准(包括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

b.建设期内,根据需要或法律变更情况对已确定的工程建设进度、范围或标准进行修改或变更。

c.按合同约定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的权利。

d.对乙方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合同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e.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主体,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评估,并有权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f.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

g.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

h.对乙方是否遵守协议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aa.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或擅自处置、抵押项目设施、设备的。

ab.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ac.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ad.被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关停的。

ae.违反获得特许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情节严重的。

g.如果发生项目公司违约的情况,要求项目公司纠正违约、向项目公司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或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措施。

h.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对项目经营服务进行行业监管,制定管理、维护考核标准。

i.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协议的规定。

j.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或发生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的情况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特许经营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特许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

k.在乙方提出适当要求后,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有关行政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一切许可、执照和批准。

l.甲方根据使用法律和协议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设施的正常建设、运营和维护。

m.甲方应协助乙方取得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并协助乙方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承诺的与履行协议相关的其他优惠。

n.如本项目获得国家或省市相关须用于项目建设或运营的专项补贴或奖励资金,甲方应当根据资金性质及时足额用于本项目。

o.完成停车场场地征地、所有地上物拆迁工作。

p.当项目提前终止时,对项目公司进行补偿。

q.项目建设期间,甲方应协调相关评审、审计单位对本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审计应满足价款支付结算需求。

②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a.享有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b.享有以划拨方式取得本项目土地及地下空间使用权的权利。

c.如果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约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的措施,则甲方有权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

d.享有运营期内自主经营权,不受第三方干涉。

e.享有依法向用户收取停车费、充电桩使用费及其它增值服务收入的权利。

f.在特许经营期内积极申请和获得国家、陕西省、西安市停车、充电服务和设施维护等相关的补贴和优惠政策。

g.乙方应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必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计入项目投资。

h.乙方应负责筹措本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能够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

i.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设计标准及协议规定的运营维护标准提供停车场、充电桩及其它或有增值服务使用服务。

j.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报告该等事项的具体内容。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上述报告或备案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a)乙方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b) 乙方签署的可能对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c)其他对乙方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k.乙方应接受西安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根据适用法律和协议的规定对乙方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监督管理,并为西安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履行上述监督管理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协议以及西安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l.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协议的规定。

m.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项目设施用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扬尘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环境污染。

n.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o.但对生效日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或者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p.乙方应接受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依据适用法律和协议的规定对其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q.乙方应遵守在紧急情况下接受政府征用的义务。

r.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不得对协议项目经营范围之外的项目进行投资或从事与本项目服务内容不相关的其它经营活动。

s.在特许经营期期间,如果乙方严重违反协议,且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或协议虽未明确规定期限但甲方书面要求的期限内,未能或无法纠正而可能导致如果甲方不采取接管的方式将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项目设施安全运营,则甲方有权利临时接管项目设施暂代乙方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或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甲方征用项目设施暂代乙方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t.甲方在临时接管或征用前,应就临时接管或征用的原因、临时接管或征用的范围和程度、临时接管或征用代表、临时接管或征用时间事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根据本条进行临时接管无须获得乙方的同意,但需要充分考虑乙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临时接管范围不应超过足以使乙方具备应对能力解除紧急事件所必须的范围和程度;征用的范围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

u.甲方的临时接管或征用并不直接导致协议中止、终止或转让或特许经营期的中止、终止;甲方的临时接管,将一直并仅应持续到乙方改正了/可以合理地被期望有能力改正导致临时接管的违约事件的时间。

v.甲方临时接管或征用期间,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资料和合作(包括执行甲方的合理决定),以使甲方能够在尽量消除导致甲方临时接管的事件对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可能带来的影响或损失;除甲方临时接管范围内的事项外,乙方仍应履行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w.如果由于乙方严重违约而导致的甲方的临时接管,则甲方因临时接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权获得甲方临时接管范围内对应的接管期间经营收入。

x.甲方因征用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由于征用而导致的乙方的损失,乙方有权按照协议规定获得补偿(包括按照上年度日平均收入核定的经营收入补偿)。

y.乙方应按西安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负责编制项目档案并提供给甲方。

z.项目规划选址方案及报批、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报批工作。

2)项目运作机制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作出的普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政府出资方委派一名,建工集团和安装集团共同委派两名,华润租赁委派两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建工集团和安装集团共同委派的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一般性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即为有效,特别决议经全体董事同意方为有效。

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经营层负责制。经营层成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组成。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聘任,其他管理人员由股东各方提名后经由公司聘任,公司可以根据不同时期及实际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17)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骨科医院迁建PPP项目

1)陕建股份与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安排

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67,381.98万元。建设内容:门诊部(含医技科室)、急诊部、住院大楼、制剂中心、教学科研中心、康复中心、食堂及公寓楼等后勤服务用房。同时,配套完成室外总体工程,包括给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管网工程以及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场地硬化、景观绿化等工程。合作方式:采取BOT(投资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方式。合作期限:3+15年(建设期3年,运营期15年)。合同期满后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无偿移交给政府。

西安现代纺织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甲方)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联合体牵头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联合体成员)签署《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骨科医院迁建PPP项目合同》,其中对主要相关主体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约定如下:

①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a.除适用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特殊约定外,甲方应保证乙方的经营权在整个合作期内始终有效。

b.甲方应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向乙方提供项目用地、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c.在乙方提出适当的要求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所需许可、执照和批准。若因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部分批准无法以乙方的名义取得,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的名义申请并取得相关批准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列入项目总投资。但以甲方的名义申请并取得相关批准时,不影响乙方在本项目建设中的法律地位、责任或权利义务。

d.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可用性服务费、运营维护服务费与使用者付费金额,并按期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f.甲方负责向区政府报告并将本项目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区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并就需支付的财政补贴逐年提交区政府人大纳入预算并取得人大相关决议。

g.在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成立后,甲方应按第14.7条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h.甲方应积极争取可用于本项目的上级补助、奖励等专项资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i.甲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接收项目及相关资料。

j.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完成本项目在建设过程和建设完成后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k.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l.在建设期内,甲方有权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进行变更,因此变更增加的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造成建设期延长的,运营期应相应顺延。但上述变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等强制性规定的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乙方缩短工期。

m.甲方有权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n.甲方有权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o.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的财务状况、运营成本和运营收入进行审计。

p.甲方有权对本项目中乙方投融资情况、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及支付使用情况,乙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以及乙方运营维护项目的实施全过程,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

q.甲方有权在乙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内要求乙方提交建设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文件、建设进度和质量控制报告等)并对项目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如发现存在乙方违约情况,有权根据合同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理。

r.甲方有权在本项目运营期要求乙方提交运营维护记录并对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对安全质量进行评估,如发现乙方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合同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理。

s.在乙方违反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提取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

t.在乙方违反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获得违约赔偿。

u.在乙方严重违约时,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v.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终止合同并接管项目。

w.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各项资产,以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形成的资产,在合作期内归甲方所有。

x.在合作期满时,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无偿取得乙方运营维护项目所涉及的全部设施和其他相关权益。

y.甲方有权审核乙方与其他公司签署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②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a.乙方应承担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

b.乙方应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项目所必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乙方负责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办理项目的工程报建手续,包括申请并获得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c.乙方应负责筹措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并按合同约定方式接受甲方对乙方融资情况、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及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对乙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乙方运营维护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d.乙方应在约定的乙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日前实施和完成项目工程,包括提供施工文件。乙方应为该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要的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监督、乙方的设备、劳务、工程设备和材料、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内容。乙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之前,乙方应完全理解甲方的需求。乙方应将甲方的要求或参照项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做出是否采用的决定并相应地通知乙方。

e.乙方建设项目工程(包括为满足甲方的要求或合同隐含的或由乙方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应完全符合适用法律要求和合同中规定的预期目标。

f.不管甲方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乙方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g.乙方应按照合同中明确的建设进度和建设标准完成本项目的建设,自行承担建设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并购买建设期保险,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h.在整个运营期内,根据合同的规定,乙方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运营维护项目设施,并购买运营期保险,相关费用计入运营维护成本。

i.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销且随时可兑取的相关保函并维持有效。

j.乙方应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合同的规定,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a)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而造成项目场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扬尘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污染;(b)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但对合同生效日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或者政府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乙方不承担责任。

k.乙方应按照相关政策缴纳有关税费,如有关税收的适用法律发生变化,乙方应按照变更后的适用法律缴纳各项税费。因税率变更导致的税费的增减均列入建设成本或运营成本。

l.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报告该等事项的具体内容。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上述报告或备案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反馈意见:(a)乙方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变更;(b)乙方签署的可能对本项目实施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c)其他对本项目实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m.乙方应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甲方根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运营维护项目设施的监督管理,并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甲方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履行上述监督管理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合同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n.乙方应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o.乙方应接受甲方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对其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p.乙方应按合同约定配合甲方、勘察、设计、监理、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本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q.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应依法缴纳因实施本项目相关工作应缴纳的税款和规费。

s.乙方基于实施本项目所发生的债务偿还问题,由乙方依法组织处理。甲方及区政府其他部门依法不为乙方的融资提供任何担保。

t.乙方应保证为本项目签署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符合适用法律,并与合同不相抵触。

u.乙方应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负责编制项目档案,并及时提供给甲方。

v.乙方应在甲方的协助下完成本项目在建设过程和建设完成后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w.乙方需将施工总承包合同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报送甲方审核,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签署。

(18)碑林历史文化街区PPP项目

1)陕建股份与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安排

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251,682.74 万元。建设内容:包括区域范围内原址保留建筑的修缮、部分保留建筑的迁建、关中书院和卧龙寺原址保留建筑的修缮、街区外立面修缮、新建地上和地下建筑、新建广场和一个大巴停车场,并建设区域范围内的道路及配套设施以及各建筑配套的室外工程建设等。合作方式:采取BOT(投资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方式。合作期限:3+17(建设期3年,运营期17年)。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城墙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设立西安三学街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336.55万元,其中西安城墙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占70%,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30%。合同期满后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无偿移交给政府。

西安城墙管理委员会(甲方)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联合体牵头人)、西安城墙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乙方:联合体成员)签署《碑林历史文化街区PPP项目合同》,其中对主要相关主体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约定如下:

①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a.除适用法律或合同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经营权在整个合作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合作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经营权的行使。

b.甲方应确保本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两评一案、项目入库、规划、环评、征地拆迁、地质勘察、电力及市政管网迁改、工程施工所需的配套服务)及其审批手续合法、合规完成,且不应影响项目开工及建设进度,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

c.在乙方提出适当的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应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一切许可、执照和批准。若因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原因,部分批准无法以乙方的名义取得,双方同意以甲方的名义申请并取得相关批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列入项目全部建设成本。但届时以甲方的名义申请并取得相关批准时,不影响乙方在本项目建设中的法律地位、责任或权利义务。

d.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e.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贴并应当协调曲江管委会确保将该补贴纳入中期财政规划,且就需支付的财政补贴逐年提交西安市人民政府人大纳入预算并取得人大相关决议。

f.在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成立后,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

g.帮助乙方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各类政策资金扶持。

h.在乙方提出调价申请后,在符合约定调价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运维绩效服务费进行调整。

i.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j.甲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接收项目设施及相关资料。

k.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设施的正常建设和运营维护。

l.甲方应确保在合作期内,本项目不会因为合规性问题而被清理出库(因曲江管委会不可控的法律变更及乙方履约不当造成本项目被清理出库的除外)。

m.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n.制定项目的建设标准(包括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

o.有权对乙方融资情况、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及支付使用情况全过程进行监督;设备、材料、设计及其他建设项目的采购依法应当招标的,甲方有权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p.有权对本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及维护的全过程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如发现与协议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r.有权对乙方及其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和设备供应商的重要人员进行审核。

s.有权在本项目工程建设期要求乙方提交建设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文件、建设进度和质量控制报告等)并对项目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合同进行违约处理。

t.有权在本项目运营期要求乙方提交运营维护记录并对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对安全质量进行评估,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合同进行违约处理。

u.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主体,有权对乙方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将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v.有权定期对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

w.在乙方违反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x.在乙方严重违约时,有权依据第 14 条提前收回经营权,并终止合同。

y.在合作期届满时,有权无偿取得本项目的项目设施及相关资料。

z.甲方有权享有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②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a.乙方应承担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

b.乙方应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必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并获得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

c.乙方应负责筹措本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能够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

d.乙方的资本金以及采用银行贷款所获得的融资等建设资金应依照合同的约定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甲方有权对乙方就本项目的资本金投入和融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e.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接受甲方对乙方融资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f.满足甲方的要求或合同隐含或由乙方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g.乙方应在约定竣工日前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工程,包括提供施工文件。乙方应为本项目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要的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监督、乙方的设备、劳务、工程设备和材料、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内容。项目工程实施之前,乙方应完全理解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将尽到审慎义务后发现的甲方的要求或参照项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作出是否采用的决定并相应地通知乙方。

h.不管甲方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乙方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i.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设计标准及合同规定的运营维护标准提供本项目设施的使用、维护服务。

j.合作期内,乙方应按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原则购买和维持本项目有关的保险。

k.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做好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负责解决验收中工程质量问题。

m.乙方应保证为本项目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符合适用法律,并与合同不相抵触。

n.乙方应遵守安全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责任:(a)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协议的规定;(b)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项目设施用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扬尘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环境污染;(c)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d)但对生效日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或者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o.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项目经营期内不得对合同项目经营范围之外的项目进行投资或从事与本项目服务内容不相关的其它经营活动。

p.乙方应按曲江新区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负责编制项目档案,提供给甲方。

q.乙方应接受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对乙方建设、管理和维护本项目的监督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合同以及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r.项目公司应接受甲方、贷款银行及其他有权机构的监督和监管,并应及时将其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和计划、年度经营报告按照合同及与贷款银行签署的融资合同要求,报送甲方及贷款银行备案。

2)项目运作机制

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作出的普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西安城墙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派三名,陕建股份委派二名,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西安城墙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经营层负责制。经营层成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财务副经理等组成。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管理人员的任期均为三年,可续聘连任。

(19)韩城市社会福利园PPP项目

1)陕建股份与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安排

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60,900.00万元。建设内容:医疗护理区、候鸟式养老公寓区、健康养老产业综合服务街区及社会福利综合服务区、餐厅及其他配套设施四个区域模块。合作方式:采取 BOT(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方式。合作期限:暂定10年(建设期暂定为二年,为 2017 年和 2018 年。具体期限以乙方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建设工期为准,即此阶段之合作期限的起始日为乙方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之日,终止日为乙方建设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并且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运营期8年)。韩城市新区建设发展基金合作企业、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与韩城市社会福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设立韩城社会福利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6,000.00万元,其中政府方占1%,韩城市新区建设发展基金合作企业占97%、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占2%。合同期满后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无偿移交政府。

韩城市民政局(甲方)与韩城社会福利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署《韩城市社会福利园PPP项目合同》,其中对主要相关主体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约定如下:

①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a.协助项目公司从有关政府部门取得项目公司设立所需的所有批准和登记,并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所需的所有批准、登记、许可和执照。

b.促使项目公司与民政局签订及履行PPP项目合同。

c.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d.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会会议,并通过适当的决议以促使项目公司签订并履行PPP项目合同。

e.根据适用法律和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协助项目公司进行融资。

f.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合适的人选出任项目公司管理人员。

g.促使其委派的管理人员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同意乙方提名的人员担任有关职务,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说明另一方提名的人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h.促使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合同。

i.协助项目公司择优招聘经营所需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人员。

j.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有关手续。

k.协助解决项目公司所聘的外地管理人员和雇员在项目所在地的工作开展、生活方便等安排。

l.协助项目公司获得按适用法律可享有的所有税收优惠待遇。

m.负责协助项目公司与有关政府部门就项目公司的经营事宜进行沟通。

n.按照项目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要求或委托,协助项目公司处理其它事宜。

②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a.协助项目公司从有关政府部门取得项目公司设立和业务经营所需的所有批准和登记,并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所需的所有批准、登记、许可和执照。

b.促使项目公司与民政局签订及履行PPP项目合同。

c.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d.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会会议,并通过适当的决议以促使项目公司签订并履行PPP项目合同。

e.根据适用法律和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协助项目公司进行融资,以及负责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融资。

f.根据合同确保项目公司能够按照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融资方案或以更为优惠的融资条件在《PPP项目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融资工作。

g.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合适的人选出任项目公司董事及董事长。

h.促使其委派的董事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同意甲方提名的人员担任有关职务,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说明另一方提名的人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i.促使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合同。

j.向项目公司提供先进的管理和经营方法及先进的技术且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

k.协助项目公司择优招聘经营所需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人员。

l.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派具有适当资质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满足项目公司管理运营的需要。

m.视项目公司需要,协助培训项目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n.按照项目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要求或委托,协助项目公司处理其他事宜。

2)项目运作机制

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特别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其他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指派。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负责,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指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4、报告期内相关项目主体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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