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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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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商业银行法 顺应金融改革与发展需要

2020-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莫开伟

□莫开伟

日前央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简称《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改拟将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共9章95条扩展到《修改建议稿》共11章127条。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4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尤其是《修改建议稿》明确,将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完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条件,增加对股东资质和禁入情形的规定。央行推出《修改建议稿》是大势所趋和民心所向,更是顺应金融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具体看,央行此时推出《修改建议稿》主要有四方面原因:

首先,商业银行法颁布时间较长远,应该与时俱进完善与补充新的内容。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时间跨度已达25年,其间虽经过2003年、2015年两次大修订,但是大量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银行业经营发展的需要,需要进行全面修订。尤其是目前,银行业无论在内在的经营发展,还是外在的客观国际金融环境变化等方面,都面临许多新问题、新矛盾、新风险,需要在顶层法律制度设计上有新动作,以适应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竞争发展的需要。不仅如此,目前我国银行业还面临金融脱媒、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许多新问题,而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仅对存款人保护做出较为原则的规定,缺乏对客户保护义务的具体规范,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的任务,表明我国商业银行保护消费者权益亟需进一步完善。如果不对这些新涌现的问题进行全部明确,不以律法制度形式予以规范,则我国银行业必然会身处一种内外夹击的不利地位。

其次,金融市场环境已发生深刻变化,适应金融改革开放发展需要需补充新内容。我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几乎涉及所有金融领域:这包括金融行业、金融市场、资本和金融账户的开放、对外的投融资、汇率形成机制、人民币的国际化等内容。随着金融业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金融市场环境、金融成分日益复杂,尤其是外资银行以及外资控股的银行数量将会不断增多,这既给我国银行业带来了大量的发展机遇,又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要求我国银行业时刻做好准备,这种准备不仅仅是思想认识上的,更有法律制度上的。要确保我国银行业面对当前纷繁复杂的国际金融竞争,不受到较大的负面冲击和金融损害,就必须对我国商业银行法进行及时修订。

因为只有及时修订商业银行法,才能让我国银行业不断适合国际银行业发展内部治理及形成发展的需要,不断向国外银行学习先进的公司治理制度和相关的业务发展规范,使我国银行能及时掌握和了解国际竞争的新趋势、新信息,新策略,提高我国银行业竞争地位、整体素质及发展质量,自身经营不断规范,防风险意识不断增强,最终立于不败之地。

再次,当前金融乱象依然存在,净化金融市场环境需要补充新内容。近年来银行监管机构加大了惩治银行经营乱象力度,查处了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经营乱象被基本遏制,尤其是资管新规发布之后,商业银行资管业务进一步规范。但是我们依然要看到,由于对相关情形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如果不对现有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银行经营乱象随时都会冒头,甚至死灰复燃。

《修改建议稿》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扩充违规处罚情形,增设对商业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员的罚则;引入限制股东权利、薪酬追索扣回等措施,强化问责追责;提高罚款上限,增强立法执行力和监管有效性。这些条款的设立将进一步增强金融监管威权,加大违规违法成本,提高金融监管的震慑力,让商业银行自觉形成自律,主动加强对自身经营行为的约束。

最后,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要用法律为指针。近年商业银行业务获得了长足发展,盈利能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强,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金融作用。但要看到,商业银行经营也存在不少问题,表现在不少商业银行在经营中追逐高风险高盈利信贷项目,在资金投向上“嫌贫爱富”,尤其热衷资金空转套利,不少资金脱实向虚,给中国经济转型和推动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基于此,唯有修改商业银行法,把对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增强商业银行支持实体企业的刚性约束,从制度设计上督促商业银行回归本源,才能进一步让商业银行下沉服务,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同时,有利进一步鼓励商业银行坚持市场化导向,建立为实体企业服务的完善的多层次银行体系,有效解决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就已提出“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大中小合理分工的银行机构体系”的要求,而这次修改商业银行能够更好地将这一要求落实到位,推进我国商业银行进一步夯实服务实体企业的各种机制,实现对各类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全覆盖。

(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