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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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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20-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80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沙钢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5389号〕、《民事再审申请书》,获悉申请人周建清、许军因与被申请人郭照湘(曾用名郭照相)、张家港市新天宏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宏公司”)、沙钢股份及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高新公司”)追偿权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757号民事判决(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6月4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0-047)),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已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建清,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西门新村8幢102室。

申请人(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军,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斜桥村八组23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照湘(曾用名郭照相),男,汉族,1953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5306068817;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弯士岸三村3幢101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港市新天宏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北环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二审第三人):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中关村软件园信息中心201B。

法定代表人:潘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请求:

1、对本案提起再审,并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388号民事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757号民事判决。

2、判令两申请人不承担责任,如承担责任则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新天宏铜业有限公司和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新天宏铜业有限公司和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已收到申请人郭照湘对本案申请再审的《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5389号〕和《民事再审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0月9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0-075))。

除此之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民事再审申请书》。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