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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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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739 证券简称:明阳电路 公告编号:2020-101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0月28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0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上午9∶15至2020年10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星第二工业区南环路32号F栋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佩珂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02,676,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79,312,900股的72.562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所持股份202,676,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2.562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所持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共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0.0004%。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参与竞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676,8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676,8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郭耀森律师、邓舒怡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