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787 公司简称:中储股份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梁伟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艳枝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盛在旺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降低较多,主要原因为上年同期加大清欠力度、收回往来款较多及收到拆迁补偿款,从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较多所致。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说明:上表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票 29,721,4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本报告期,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就合同纠纷案件与抚顺经济开发区鸿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金额、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用合计 8,030.74万元,由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本公司被冻结款项中直接扣划。由于公司以前年度已计提相关损失,因此本次执行对公司2020年度损益不会产生负面影响。详情请查阅2020年7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马忠辉因合同纠纷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要求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200万元及利息。2019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马忠辉的起诉。以上详情请查阅2015年1月27日、2017年1月14日、2017年6月22日、2019年6月22日的中证报、上证报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2018年3月17日的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目前,马忠辉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刘有文、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及本公司,要求被告刘有文偿还其借款本金3,417.968万元及利息,要求被告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及本公司对被告刘有文欠付的本息承担赔偿责任。
(3)本报告期,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详情请查阅2020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储股份2020年半年度报告》。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伟华
日期 202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