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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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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熊记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高书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帅宏英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6年3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V20160288号合资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6〉中国贸促京字第010261号)及《仲裁申请书》,国际经贸仲裁委受理了申请人DURALITEENGINEERING LIMITED(迪力工程有限公司)就四川金顶与迪力工程有限公司于1991年12月18日签订的《合资兴办“峨眉协和水泥有限公司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目前上述案件正在审理进程中,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代理本次仲裁,努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018年5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5号《裁决书》,仲裁庭经合议,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00元。(二)本案仲裁费共计人民币423,000元,由申请人承担84,600元,被申请人承担338,400元。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全额预缴,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38,400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三)本案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184,00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该审计费用已由被申请人全额预缴。(四)本案被申请人选定翁国民仲裁员产生的实际费用人民币1,562元,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该实际费用已由被申请人全额预缴,抵扣后余款人民币13,438元,由仲裁委员会退回被申请人。以上裁决各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019年6月13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19)川11执178号《执行通知书》和(2019)川11执178号《报告财产令》,本次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如下。1、《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公司与迪力工程国内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迪力工程于2019年6月5日向乐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山中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公司按(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5号裁决书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2、《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乐山中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执行迪力工程与公司国内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公司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乐山中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乐山中院补充报告。

2019年6月,公司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该500万元违约金属于起诉人破产重整一案中的普通债权;确认迪力公司应按起诉人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条件行使对起诉人的上述债权(清偿额为1064000元)。乐山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裁定(2019)川11民初75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案不予受理。2019年7月,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乐山中院(2019)川11民初75号民事裁定,裁定乐山市中级法院立案审理公司提起的诉讼。2020年3月9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118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四川金顶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公司于2019年6月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5号裁决,上述异议于2019年11月29日被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2019年12月,公司再次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冻结或划拨5,392,492元银行存款的执行措施,变更为冻结或划拨1,402,400元银行存款,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项执行异议。2020年5月27日公司山中院(2020)川11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四川金顶的异议申请。目前,公司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述仲裁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临2016-032、040号,临2018-038号,临2019-021号,临2020-010、035号公告。

2、2016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烟台福山法院(2016)鲁061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烟台福山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顶公司与被告第三水泥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并依法于2016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第三水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顶公司追偿款6,370,029.40元,同时从2015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驳回原告金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年3月23日,公司收到烟台中院(2017)鲁06民终113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传票》,烟台中院已接到公司诉烟台市第三水泥厂追偿权纠纷的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起诉条件,法院决定立案审理。2017年4月28日,公司收到烟台中院(2017)鲁06民终113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金顶公司负担。

2019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611执542号《执行决定书》和(2019)鲁0611执5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烟台市第三水泥厂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规定报告财产,决定将烟台市第三水泥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被执行人烟台市第三水泥厂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上述诉讼相关情况请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临2016-031、077号,临2017-020、034号公告。

3、2019年8月22日,公司收到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法院”)(2019)川1181民初236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等文书。峨眉法院受理原告为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村2组42名自然人诉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2020年3月30日,公司收到峨眉法院(2019)川1181民初2360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020年5月原告因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181民初2360号《民事裁定书》的一审裁定,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8月7日,公司收到乐山中院 (2020)川11民终4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述诉讼相关情况请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临2019-026号,临2020-019、032、043号公告。

4、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一一海亮金属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额度共计人民币40,16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务、项目建设使用和流动资金周转。

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海亮金属签署《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自2018年1月1日起,以四川金顶实际借款金额按照7.00%的年化利率进行计息,四川金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海亮金属指定账户支付2018年借款利息;

借款本金额度为海亮金属根据《借款协议》已经向四川金顶提供的借款余额转结至2019年1月1日的实际额度,且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小写:300,000,000.00元),本次借款海亮金属无须另行支付借款资金到四川金顶账户。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四川金顶实际借款金额按照7%--9%的年化利率进行计息,四川金顶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海亮金属指定账户支付2019年借款利息。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利率调整范围内与海亮金属协商确定2019年度借款利率。

鉴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投资划转资产暨增资的提案》,同意将母公司部分资产及相应负债拆分划转至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顺采矿业。经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顺采矿业以及债权人海亮金属充分协商,拟签署借款及担保三方协议,由顺采矿业承接母公司拟划转资产的对应负债271,594,775.96元,并由顺采矿业及四川金顶提供相应担保。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全资子――顺采矿业向海亮金属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9,999.48万元。公司为顺采矿业上述借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9,999.48万元;

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2017-030、037、040号,临2018-016、047、086、088、090、092号,临2019-042、043、050号公告。

5、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顺采矿业向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峨眉农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4000万元,在借款手续办理完成后,银行以银团方式向顺采矿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参团行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期限三年,在期限内循环使用,单笔用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公司以下属全资子公司一一快点物流部分资产做抵押担保,贷款利率在市场报价基础上加260个基点,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2020-013、014、018号公告。

6、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提案》,公司控股股东一一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财务资助。经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与控股股东签署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的提案)公司控股股东一一朴素至纯与公司就上述财务资助签订补充协议,朴素至纯向公司提供总额调整为1.5亿元,借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向朴素至纯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743.22万元。

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2017-069、077号,临2019-044、050号公告。

7、2019 年 7月 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第二中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2019)京 02 财保 77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2019 司冻 0708-02 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公司控股股东朴素至纯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2020年6月5日,公司收到由公司控股股东一一朴素至纯转发的北京第二中院出具的(2019)京0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朴素资本、被告朴素至纯、被告方物创新、被告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梁斐、被告付月霞、被告赵质斌合同纠纷一案,北京第二中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述事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2019-024号,临2020-037号公告。

2020年5月19日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2020司冻0519-02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粤03执3574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获悉公司控股股东一一朴素至纯所持有本公司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2020年7月27日,公司股东朴素至纯收到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资管”)的《债权转让通知书》。2020年06月02日,湖北资管与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晋商”)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湖北资管已将对朴素至纯依法享有的债权及相应担保权利等依法转让给华融晋商。截止基准日2020年3月31日,湖北资管向华融晋商转让的债权包括本金金额为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小写:240,000,000.00元),以及所有利息、罚息、违约金、保证金、损害赔偿金、代垫费用等。因此,请朴素至纯向华融晋商履行上述债务偿还义务、担保义务。上述事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2020-033、042号公告。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熊记锋

日期 2020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0一059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短信及电话等方式于2020年10月26日发出,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梁斐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参加了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三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20年三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并提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拟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度审计费用。详见公司临2020-061号公告。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资料。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高书方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同意聘任高书方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任期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

个人简历:

高书方先生,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1969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历任香港海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总裁,香港昊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主板上市公司00417)总裁,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洛阳永宁有色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任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四川金顶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拟于2020年11月17日,在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一组5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相关提案。详见公司临2020-062号公告。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0一06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短信及电话等方式于2020年10月26日发出,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应表决监事3名,实际表决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书容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2020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三季报的《书面审核意见》(详见附件)。

《公司2020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以3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傅芝兰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监事候选人简历:

傅芝兰女士,中国国籍,1992年5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毕业于英国东安吉利亚大学,理学硕士学位。历任东海证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研究员,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战略研究局研究员;现任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3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李宇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监事候选人简历:

李宇女士,中国国籍,1988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阿里巴巴集团财务共享中心财务专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部项目经理;现任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部高级稽核经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0年三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一一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指南》《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重要提醒》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公司2020年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2020年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所包含信息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2020年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中的相关保密要求,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计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监事会:王书容、彭贵、唐仁权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0一061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股东大会聘请的审计机构,在2019年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其在2019年度审计工作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的完成相关审计服务,得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认可。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继续胜任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提请公司董事会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度审计费用。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同意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续聘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公告编号:2020-062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1月17日

●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11月1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1月17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一组5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1月17日

至2020年11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 2020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另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0年11月16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4:30一16:30。

3、登记地点及信函地址: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一组55号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614224)

4、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3)6179595; 传真:(0833)6179580

联系人:杨业、王琼

六、其他事项

会议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费、住宿及其他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1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678 公司简称:四川金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