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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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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0-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申亮(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范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雷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情况

单位:元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项目变动情况

单位:元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情况

单位: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020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低于(含)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21元/股,详见公司2020年1月22日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2020年2月4日,公司首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量16,037,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5%,其中,最高成交价位2.60元/股,最低成交价2.45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0,439,033.13元(含交易费用)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5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

截至2020年2月5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数量28,53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3%,其中,最高成交价为2.73元/股,最低成交价2.45元/股,成交总金额为73,982,146.96元(含交易费用),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7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

截至2020年2月14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数量37,762,9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其中,最高成交价为2.88元/股,最低成交价2.45元/股,成交总金额为99,999,886.14元(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188,600.40万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已注销。公司已将结余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使用。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秦伟先生主持。与会监事就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盛和”)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盛和杭州”)、绍兴盛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盛意杭州”)、杭州征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征掌”)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同意盛和杭州、盛意杭州、杭州征掌向关联自然人宋伟丽女士租赁办公用房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宋伟丽女士系公司董事长金锋先生之家属;盛和杭州系公司持股71%的控股子公司浙江盛和的分公司,盛意杭州系浙江盛和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杭州征掌系浙江盛和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正常的业务需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31日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房屋租赁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盛和”)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盛和杭州”)、绍兴盛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盛意杭州”)、杭州征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征掌”)日常生产经营需要,盛和杭州、盛意杭州、杭州征掌拟向关联自然人宋伟丽女士租赁办公用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该事项已于2020年10月29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宋伟丽女士系公司董事长金锋先生之家属,关联董事金锋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租赁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宋伟丽女士

2、关联关系

宋伟丽女士系公司董事长金锋先生之家属;盛和杭州系公司持股71%的控股子公司浙江盛和的分公司,盛意杭州系浙江盛和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杭州征掌系浙江盛和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3、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宋伟丽女士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宋伟丽女士租赁给盛和杭州、盛意杭州、杭州征掌的办公用房坐落于萧山区宁围街道保亿中心B座F41,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700平方米。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租金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盛和杭州(以下简称乙方)和宋伟丽女士(以下简称甲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租赁期限

自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租金支付方式及付款安排

基于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属证面积)843.42平方米。

(1)该房屋的租金单价为3.00元/平方米/天。该价格不含物业管理费、水费(总表按户分摊)、电费(一户一表)、电话费、公共能耗费等在租赁期内发生的一切使用费用,租赁期内租金共计人民币玖拾捌万陆仟捌佰零壹元肆角整(¥986,801.40元)。

(2)该房屋的设备管理费单价为0.8元/平方米/天,租赁期内设备管理费共计人民币贰拾陆万叁仟壹佰肆拾柒元零肆角(¥263,147.04元)。

(3)该房屋押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待租赁期满结清费用后,甲方应于结清当日将押金全额退还乙方。乙方如未按规定结清有关费用,甲方有权拒还押金。如乙方结清,甲方得全额退还押金。

(4)房屋租金及设备管理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周期支付,每3个月为一个周期,最后4个月为一个周期,乙方在每周期期满后30天内支付。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0.5%。 支付违约金。

3、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一方有违约行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整。

(1)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因乙方原因逾期支付租金达六十日以上:

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③乙方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④乙方不得提前退租,已交房租不予以退还。

2、有下列行为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甲方未按约定延迟交付该房屋达十日的;

②甲方擅自将该房屋再次出租他人的;

③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④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⑤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4、交付、返还时间

(1)交付:甲乙双方自签订租赁合同后,甲方按约定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经双方移交房门钥匙及物业确认后视为交付完成。

(2)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钥匙及物业确认后视为返还完成。

5、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盛意杭州(以下简称乙方)和宋伟丽女士(以下简称甲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租赁期限

自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租金支付方式及付款安排

基于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属证面积)427.09平方米。

(1)该房屋的租金单价为3.00元/平方米/天。该价格不含物业管理费、水费(总表按户分摊)、电费(一户一表)、电话费、公共能耗费等在租赁期内发生的一切使用费用,租赁期内租金共计人民币肆拾玖万玖仟陆佰玖拾伍元叁角整(¥499,695.30元)。

(2)该房屋的设备管理费单价为0.8元/平方米/天,租赁期内设备管理费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贰佰伍拾贰元零捌分(¥133,252.08元)。

(3)该房屋押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待租赁期满结清费用后,甲方应于结清当日将押金全额退还乙方。乙方如未按规定结清有关费用,甲方有权拒还押金。如乙方结清,甲方得全额退还押金。

(4)房屋租金及设备管理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周期支付,每3个月为一个周期,最后4个月为一个周期,乙方在每周期期满后30天内支付。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0.5%。 支付违约金。

3、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一方有违约行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整。

(1)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因乙方原因逾期支付租金达六十日以上:

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③乙方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④乙方不得提前退租,已交房租不予以退还。

2、有下列行为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甲方未按约定延迟交付该房屋达十日的;

②甲方擅自将该房屋再次出租他人的;

③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④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⑤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4、交付、返还时间

(1)交付:甲乙双方自签订租赁合同后,甲方按约定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经双方移交房门钥匙及物业确认后视为交付完成。

(2)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钥匙及物业确认后视为返还完成。

5、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杭州征掌(以下简称乙方)和宋伟丽女士(以下简称甲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租赁期限

自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租金支付方式及付款安排

基于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属证面积)429.49平方米。

(1)该房屋的租金单价为3.00元/平方米/天。该价格不含物业管理费、水费(总表按户分摊)、电费(一户一表)、电话费、公共能耗费等在租赁期内发生的一切使用费用,租赁期内租金共计人民币伍拾万贰仟伍佰零叁元叁角整(¥502,503.30元)。

(2)该房屋的设备管理费单价为0.8元/平方米/天,租赁期内设备管理费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零捌角捌分(¥134,000.88元)。

(3)该房屋押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待租赁期满结清费用后,甲方应于结清当日将押金全额退还乙方。乙方如未按规定结清有关费用,甲方有权拒还押金。如乙方结清,甲方得全额退还押金。

(4)房屋租金及设备管理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周期支付,每3个月为一个周期,最后4个月为一个周期,乙方在每周期期满后30天内支付。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0.5%。 支付违约金。

3、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一方有违约行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整。

(1)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因乙方原因逾期支付租金达六十日以上:

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③乙方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④乙方不得提前退租,已交房租不予以退还。

2、有下列行为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甲方未按约定延迟交付该房屋达十日的;

②甲方擅自将该房屋再次出租他人的;

③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④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⑤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4、交付、返还时间

(1)交付:甲乙双方自签订租赁合同后,甲方按约定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经双方移交房门钥匙及物业确认后视为交付完成。

(2)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钥匙及物业确认后视为返还完成。

5、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无。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宋伟丽女士租赁办公用房作为盛和杭州、盛意杭州、杭州征掌的办公场所,是为了满足盛和杭州、盛意杭州、杭州征掌的日常经营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定价以同地区、同时段、相似配套水平的房屋报价为参考,结合此前租赁价格,符合市场定价原则,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预计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0年年初至披露日,盛和杭州与宋伟丽女士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193.80万元,盛意杭州与宋伟丽女士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00万元,杭州征掌与宋伟丽女士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00万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是为满足公司子公司盛和杭州、盛意杭州、杭州征掌的日常生产经营需要,遵循公平、合理、公允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未发现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子公司盛和杭州、盛意杭州、杭州征掌基于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宋伟丽女士租赁办公用房的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执行,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以上,我们同意本次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5、房屋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1日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金锋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就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审议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董事会认为《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盛和”)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盛和杭州”)、绍兴盛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盛意杭州”)、杭州征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征掌”)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同意盛和杭州、盛意杭州、杭州征掌向关联自然人宋伟丽女士租赁办公用房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宋伟丽女士系公司董事长金锋先生之家属;盛和杭州系公司持股71%的控股子公司浙江盛和的分公司,盛意杭州系浙江盛和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杭州征掌系浙江盛和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金锋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1日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重大诉讼

及浙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案

调解方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网络”或者“公司”)全资子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网络”或者“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英”)与周瑜、李思韵、黄燕和张敬(以下简称“四被告”)就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九翎”)股权转让事项存在纠纷,上海恺英分别于2020年8月10日和2020年8月12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四被告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和保全费等,上海恺英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上海一中院分别于2020年8月11日和2020年8月13日作出的关于上海恺英诉周瑜、李思韵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沪01民初199号]和上海恺英诉黄燕、张敬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沪01民初206号]。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7)。

2020年9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浙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案调解方案及变更浙江九翎原股东相关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9)。(2020)沪01民初199号股权转让纠纷案在上海一中院的主持调解下,上海恺英与周瑜、李思韵、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签署《调解笔录》。

2020年9月17日,上海恺英收到上海一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01民初199号],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提起重大诉讼及浙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案调解方案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24)。

2020年9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上海恺英与黄燕、张敬就浙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案调解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1)。(2020)沪01民初206号股权转让纠纷案在上海一中院的主持调解下,上海恺英与周瑜、黄燕、张敬达成调解方案。

2020年10月10日,上海恺英收到上海一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01民初206号],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提起重大诉讼及浙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案调解方案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3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民事调解书》(2020)沪01民初206号,第五条约定“被告周瑜应于2020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00万元,用于抵偿被告黄燕的上述第一项赔偿款”。

截至2020年10月30日,上海恺英已收到周瑜支付的上述款项人民币2,000万元。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予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详见2020年8月28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八、诉讼事项与第十一节财务报告第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2、或有事项(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上海恺英收到周瑜的上述款项后,预计对公司的现金流有一定积极影响,有助于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公司将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20-141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