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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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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2020-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1.3 公司负责人朱礼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嵇海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嵇海斌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

因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于2020年6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20309号)。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性意见。

(二) 关联资金占用事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应收沈培今余额37,812.46万元,系公司管理层或沈培今确认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款。

1. 公司应收沈培今资金占用款余额中 35,100.00 万元资金占用款主要系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瀚叶锦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瀚擎影视有限公司通过预付项目投资款等形式支付给沈培今安排的第三方,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款项已收回 6,000 万元。

2.2020年5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克生物”)收到德清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0521民初1640号、(2020)浙0521民初1641号】等材料。根据材料:“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小贷”)与公司、拜克生物签订了合同号为A(2019)XD最保借字第057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及合同号为A(2019)XD最抵借字第020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升华小贷自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向公司发放最高限额1,3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月利率为2%,拜克生物以其不动产权作为抵押担保,为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19年6月公司实际向升华小贷借入1,200万元。”“升华小贷与公司、拜克生物签订了合同号为A(2019)XD最保借字第059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及合同号为A(2019)XD最抵借字第022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升华小贷自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向拜克生物发放最高限额1,3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月利率为2%,拜克生物以其不动产权作为抵押担保,公司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19年6月拜克生物实际向升华小贷借入1,200万元。”经公司管理层和沈培今确认,该等借款本金2,400万元均按照沈培今的要求直接支付给沈培今安排的第三方,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2020年9月,公司收到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521民初1640号之一、(2020)浙0521民初1641号之一】,申请人升华小贷于2020年8月28日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已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瀚叶股份持有的拜克生物的全部股权、被申请人拜克生物所有的坐落于德清县钟管镇钟新湖中路687号【不动产权号为浙(2018)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17626号】的查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瀚叶股份持有的拜克生物的全部股权的查封及拜克生物所有的坐落于德清县钟管镇钟新湖中路687号【不动产权号为浙(2018)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17626号】的查封与抵押均已解除。

2020年10月,公司收到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521民初1640号之二、(2020)浙0521民初1640号之三、(2020)浙0521民初1641号之二、(2020)浙0521民初1641号之三】。原告升华小贷于2020年8月25日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案件部分保全措施,于2020年9月30日申请解除剩余保全措施。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已裁定解除对上述案件涉及的被申请人瀚叶股份、被申请人拜克生物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升华小贷于2020年9月30日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债务为由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已准许升华小贷款撤回起诉。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原告升华小贷均已撤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拜克生物与升华小贷发生的借款本息已全部偿还。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应收沈培今余额29,100.00万元,系公司管理层或沈培今确认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款。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培今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其对占用资金的解决方式及时间安排如下:“(1)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向公司累计偿还的款项不低于占用资金总额的40%(即人民币15,120万元);(2)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向公司累计偿还的款项不低于占用资金总额的 30%(即人民币11,340万元);(3)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向公司累计偿还全部占用资金以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全部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三) 违规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

1.2020年5月,公司及沈培今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05民初43号】等材料。根据材料:“2017年6月18日,沈培今与杨金毛签订《借款合同》(升借(2017)年字0619号),沈培今向杨金毛借款人民币1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借款年利率为10%,违约金根据违约天数为每日万分之七。公司及上海瀚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9年6月28日,公司向杨金毛出具《承诺函》,确认15,000万元的借款本息仍未支付,并保证向杨金毛偿清全部借款本息。”2020年4月30日,杨金毛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沈培今、公司存款人民币26,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折合与上述人民币等额的财产。经公司自查,上述诉状提及的公司为沈培今与杨金毛于2017年6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诉状提及的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出具《承诺函》确认向杨金毛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事项,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上述事项可能涉及公司违规担保。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部分资产仍在冻结或查封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

2.2020年5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拜克生物收到德清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0521民初1644号】等材料。根据材料:“升华小贷与夏继明、公司签订了合同号为A(2019)XD最保借字第058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升华小贷与夏继明、拜克生物签订了合同号为A(2019)XD 最抵借字第021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升华小贷自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内向被告夏继明发放最高贷款限额600万元,借款月利率2%,拜克生物以其不动产权作为抵押担保,公司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19年6月夏继明实际向升华小贷借入500万元。”2020年5月6日,升华小贷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夏继明、公司、拜克生物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折合与上述人民币等额的财产。

2020年8月,公司收到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521民初1644号之一、(2020)浙0521民初1644号之二】。原告升华小贷于2020年8月25日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保全措施,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已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夏继明、被申请人瀚叶股份、被申请人拜克科技的银行存款600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原告升华小贷于2020年8月25日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债务为由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已准许升华小贷款撤回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拜克生物及夏继明与升华小贷发生的借款本息已全部偿还。

(四)预付款项的可收回性

公司参与网剧投资拍摄预付东阳奇树有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树有鱼”)影视拍摄款15,000万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项目开发进度未达预期。2020年8月25日,公司致函奇树有鱼协商解除联合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后续,公司将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上述事项,但不排除采取法律手段。

(五)应收账款回收进展

针对成都炎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龙科技”)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信用期内收回的应收账款,炎龙科技的主要客户出具了还款计划和承诺。截至本报告期末,炎龙科技已收回部分应收账款,但主要客户未按承诺履行回款义务,炎龙科技应收账款未能按期收回。未来,公司将加大应收账款催收力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措施督促主要客户履行回款承诺。如炎龙科技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公司可能存在应收账款大额计提减值的情况,将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六) 重组意向金事项

2017年12月2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重组意向性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浆果晨曦新媒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浆果晨曦投资”)、喻策签署《重组意向性协议》。公司拟向浆果晨曦投资等购买深圳量子云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公司已于协议签订后向浆果晨曦投资支付3亿元交易意向金。2018年10月27日公司终止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但未收回交易意向金,浆果晨曦投资已将其持有的深圳量子云科技有限公司75.50%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并出具关于意向金归还的《承诺函》,该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

(七)经营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炎龙科技业务人员流失,销售规模大幅下降,公司已督促炎龙科技相关人员尽快了解炎龙科技现状及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公司也将采取一切法律手段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若未来炎龙科技经营状况未能改善,与炎龙科技相关资产组的商誉可能存在重大减值损失。

(八) 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冻结和司法处置情况

沈培今持有本公司股份869,814,8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80%,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其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869,808,477股,占其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99.99%,占公司总股本的27.80%。沈培今累计被冻结的公司股份数量为869,814,827股,占沈培今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00.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80%。

公司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询获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11月28日10时至2020年11月29日10时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公开拍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培今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7,534,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20.4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7%。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92)。

(九) 股份补偿事项

根据公司与炎龙科技原股东鲁剑、李练及西藏炎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炎龙”)于2015年10月19日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炎龙科技原股东鲁剑、李练应向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为9,627,566股,由公司以1.00元的价格进行回购。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经鲁剑、李练协商,炎龙科技公司原股东鲁剑、李练、西藏炎龙应付补偿股份9,627,566股由李练承担。2020年7月21日,公司与李练签订《补偿协议》,李练同意承担基于《利润补偿协议》项下应当由鲁剑、李练共同承担的补偿义务,即李练自愿承担9,627,566股的补偿义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李练持有的股份9,627,566股已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经公司申请,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

(十) 股份回购

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并于2020年7月18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0-06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及2020年7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尚未开始。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股票代码:600226 股票简称:*ST瀚叶 编号:2020-093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现场出席6人。董事刘旸因个人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授权委托独立董事魏崑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王东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授权委托董事唐静波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副董事长鲁剑因身体原因缺席本次董事会。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朱礼静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议审议并以书面表决方式通过了《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ST瀚叶 公告编号:2020-094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康宁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2、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未发现参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ST瀚叶 公告编号:2020-095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一化工》要求,现将2020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二、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

(一)主要产品价格波动情况

报告期内,L-色氨酸受供求关系影响产品价格同比上升,蒸汽受供求关系影响产品价格同比下降。

(二)主要原料价格波动情况

三、其他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020年6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1日

公司代码:600226 公司简称:*ST瀚叶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