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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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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廖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钱南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正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 元 币种: 人民币

2、利润表项目 单位: 元 币种: 人民币

3、现金流量表表项目 单位: 元 币种: 人民币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与董国强关于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二审公司胜诉。本次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业绩补偿义务人湖北匡时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匡时文化”)和董国强分别向公司支付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74,038.11万元、7,322.4504万元及逾期利息。目前,匡时文化和董国强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临2020-027、044号公告。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受国内市场消费需求低迷、行业竞争加剧,公司整体资金短缺、流动性匮乏,加紧收缩门店等因素的影响,3C零售业务营业收入持续下降;

2、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华泰证券和江苏银行)股价受到证券市场波动影响,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公司存在计提资产减值的可能。

证券代码:600122 证券简称:*ST宏图 公告编号:临2020-045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一一零售》《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重要提醒》的相关要求,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0年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2020年三季度公司门店变动情况

二、2020年三季度公司拟增加门店情况

无。

三、2020年三季度公司主要经营数据

(一)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电子商贸为3C电子产品零售

(二)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本公告之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司董事会建议投资者审慎使用。

特此公告。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22 证券简称:*ST宏图 公告编号:临2020-046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高科”或“公司”)近期收到的未披露诉讼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2.6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近期收到诉讼案件情况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债券交易纠纷((2020)苏01民初1898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宏图高科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11月公开发行中期票据“15宏图MTN001”,期限3年,票面利率6%,起息日为2015年11月25日,兑付日为2018年11月25日。原告管理的“太平洋证券14天现金增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买入和持有“15宏图MTN001”,票面金额7,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

(3)主要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本金7,000万元以及利息、违约金暂记1175.73万元。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债券交易纠纷((2020)苏01民初2664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宏图高科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6年7月公开发行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期限3年,利率为固定年利率6%,起息日为2016年7月22日,付息日为票据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22日,兑付日为2019年7月22日。原告持有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票面金额4,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

(3)主要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债券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暂计713.94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期律师费7.9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3、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公司债券交易纠纷((2020)苏01民初2999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被告:宏图高科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11月公开发行中期票据“15宏图MTN001”,期限3年,票面利率6%,起息日为2015年11月25日,兑付日为2018年11月25日。原告管理的“兴业信托-嵩宁稳健二期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买入和持有“15宏图MTN001”,本金1.5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

(3)主要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金人民币1.5亿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暂记4678.89万元。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后续处理措施

目前,公司在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债委会的统一协调下,积极展开与各债权人协商,争取早日妥善处理好各项债务展期及还款事宜,逐步解除轮候冻结资产,恢复授信和流动性。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公司代码:600122 公司简称:*ST宏图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俞倪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存龙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存龙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注1:应收账款报告期期末余额为307,199,130.01元,比上年年末减少40.57%,其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内公司收回达到合同约定收款期的应收账款所致。

注2:预付款项报告期期末余额为709,587,444.82元,比上年年末减少39.25%,其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内公司预付款减少所致。

注3: 存货报告期期末余额为47,421,446.82元,比上年末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内公司开展煤炭等贸易业务购进货物部分尚未出售所致。

注4:短期借款报告期期末余额为0元,比上年年末减少100.00%,其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内公司归还全部短期借款所致。

注5:应付票据报告期期末余额为0元,比上年年末减少100.00%,其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内公司兑付到期应付票据所致。

注6:应付账款报告期期末余额为7,542,924.29元,比上年年末减少63.61%,其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内公司支付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期的应付账款所致。

注7:预收款项报告期期末余额为0元,比上年年末减少100.00%,其主要原因是上年度预收货款本期发货完成所致。

注8:营业收入报告期期末数为2,899,353,209.77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8.59%,其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内公司开展的化工品、煤炭等贸易业务量减少以及2019年下半年公司剥离铁精粉业务,导致本期与上年同期相比营业收入有所减少。

注9:营业成本报告期期末数为2,850,876,287.71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7.35%,其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内公司开展的化工品、煤炭等贸易业务量减少以及2019年下半年公司剥离铁精粉业务,导致本期与上年同期相比营业成本有所减少。

注10:管理费用报告期期末数为19,739,209.09元,比上年同期减少62.01%,其主要原因是2019年下半年公司剥离铁精粉业务,导致本期与上年同期相比职工薪酬等管理费用有所减少。

注11:财务费用报告期期末数为17,022,059.72元,比上年同期减少50.68%,其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内归还贷款以及2019年下半年公司剥离铁精粉业务,导致本期与上年同期相比财务费用有所减少。

注12:投资收益报告期期末数为-6,945,994.87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07.96%,其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出售子公司投资收益增加,本年不再持有联营公司金鼎矿业股权,导致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及受国外疫情影响导致联营公司上海宏啸投资收益减少所致。

注1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报告期期末数为235,258,858.98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51.74%,其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内公司收回达到合同约定收款期的应收账款所致。

注14: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报告期期末数为-30,021,965.49元,比上年同期减少的主要原因本报告期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支付交易诚意金以及2019年下半年公司剥离铁精粉业务收到处置子公司的现金增加所致。

注15: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报告期期末数为-214,204,199.68元,比上年同期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本期归还贷款本息所致。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20年1月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04号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公司根据财会[2019]16号准则的相关要求,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09号公告。

3、2020年5月,公司获悉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持有公司135,142,26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19%)的司法冻结。2020年6月,公司获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持有公司86,904,35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84%)的司法冻结。2020年7月,公司获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持有公司135,142,26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19%)的司法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15号、2020-017号、2020-021号公告。

4、2020年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鞠某琼、陈某磬与公司等相关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鞠某琼、陈某磬借款本金740.5万元,借期内利息3,776,564.37元,公司已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01号公告。

5、2020年1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万某云、万某锋的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江西高院裁定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初50号和 (2018)赣01民初38号民事判决,并将两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02号、2020-003号公告。

6、2020年3月,公司收到恒丰银行与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共4个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司需向原告承担中技集团、上海盈浩不能清偿部分的10%的民事赔偿责任。后经公司与相关方协商,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上海晟天、原间接控股股东中技集团、上海盈浩分别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中技集团、上海盈浩同意上述赔偿责任分别由其双方承担,但由于中技集团和上海盈浩目前资金紧张,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晟天同意代中技集团及上海盈浩向公司支付宏达矿业实际承担的相关赔偿金额后,对中技集团和上海盈浩享有相应数额的债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06号公告、2020-011号公告。

7、2020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丁红与公司等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丁红的起诉,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权利人可依据相关法律事实再决定是否寻求民事救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13号公告。2020年10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丁红与公司等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终审裁定:丁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36号公告。

8、2020年8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江苏大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介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汯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远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23号公告。

9、2020年8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万某志及李某升的借贷纠纷案件分别作出了二审判决,江西高院裁定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及(2018)赣01民初49号民事判决,并将两起案件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28号公告。

10、2020年4月30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精银医疗与悦乾投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签署了《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精银医疗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悦乾投资持有的宏啸科技82.94%股权,宏啸科技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目前持有宏啸科技17.06%股权,宏啸科技持有美国MIVIP 8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通过持有宏啸科技100%股权,间接持有MIVIP 8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2020-012号公告。

2020年6月29日,公司与交易相关方签署了《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对本次交易的主体和交易时间安排进行变更。具体内容详见2020-019号公告。

2020年9月2日,经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协商,各方同意对原先签署的《补充协议(一)》的终止条件进行修改,并签署了《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具体内容详见2020-034号公告。

11、2020年8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到期届满。2020年8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上海宏达矿业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022 号、2020-024号、2020-025 号、2020-026 号公告。2020年8月21日,公司召开 2020年第一次职工大会,选举苏妮女士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20年8月21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俞倪荣先生、卢奋奇先生、郭伟亮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郝军先生、刘文新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曲燕娜女士、凌盛先生当选第八届监事会监事。2020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选举俞倪荣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并聘任其为总经理,同意聘任李存龙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顾铁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高欣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20 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选举曲燕娜女士为公司监事会主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24号、2020-025号、2020-026号、2020-030号、2020-031号、2020-032号公告。

12、2020年10月,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顾铁军先生的辞职报告。顾铁军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其他职务。2020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鲁振能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35号公告。

13、2018年4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80631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具体详见2018-022号公告。2020 年 10月 21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90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37号公告。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代码:600532 公司简称:宏达矿业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01 证券简称:志邦家居 公告编号:2020-070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七号一一家具制造》的要求,现将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情况披露如下:

一、报告期经营情况

(一)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

(二)主营业务分渠道情况

二、报告期门店变动情况

以上经营数据信息来源于公司内部统计,未经审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801 证券简称:志邦家居 公告编号:2020-071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裁张文斌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

张文斌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张文斌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张文斌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张文斌先生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张文斌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99,7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

张文斌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张文斌先生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801 证券简称:志邦家居 公告编号:2020-072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0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区连水路19号志邦家居行政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孙志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待网络投票结果出具后,监票人、计票人、见证律师对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部分董事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见证律师2人现场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蔡成武先生、财务总监周珍芝女士参加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追加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贤榕、梁爽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 员均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