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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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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姜之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学究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学究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公司主要受疫情与资金紧张的影响,导致公司销量下降收减少所致。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主要受疫情与资金紧张的影响,导致公司销量下降所致。

销售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受疫情影响公司推扩活动减少所致。

管理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公司资金紧张压缩费用所致。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手续费用及利息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较多所致;

研发费用变动原因说明:资金紧张、销售收入下降,研发投入减少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 主要受疫情与资金紧张的影响,销售收入下降,销售商品现金流入减少,维持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未能同比减少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为公司受疫情影响销售收入下降较多,资金紧张,致使主要是新建项目投入较少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资金周转紧张 , 筹资借款减少所致。

2.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其他说明

(1)货币资金较年初减少11.87%,主要系支付材料货款增加所致;

(2)应收票据较年初减少12.45%,主要系本报告期末销售结算收到的票据有所减少所致;

(3)应收账款较年初增加0.46%,较期初无较大变化;

(4)其他应收款较年初增加0.70%,主要系关联方借款,较期初无较大变化;

(5)投资性房地产较年初减少8.58,主要是本报告期公司存在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情况;

(6)存货较年初增加100.61%,主要系公司为了保障产品的供应,增加原材的储备所致。(7)其他非流动资产较年初减少36.35%,主要预付项目建设设备款及材料款较年初减少较多;

(8)预收款项较年初减少9.59,主要系本期末货物发出确认收入所致;

(9)其他应付款较年初增加28.34, 主要系非关联方借入资金较年初增加所致;

(10)应付利息较年初增加105.51%,主要系资金周转紧张,逾期债务利息有所增加;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立案调查进展情况

2019 年 7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 通知书》,“因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 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2019 年 9 月 28 日披露了《风险 提示公告》。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7 日、2019 年 8 月 28 日及 2019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0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 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86 号),并于2020年9月16日予以公告,详细情况请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情况请关注公司相关公告。

3.2.2生产经营风险

公司目前资金短缺可能造成产能不足,并影响相关产品销售。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之华

日期 2020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781 证券简称:辅仁药业 公告编号:2020-074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0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20年10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1、 审议《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度报告正文》及《全文》详见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弃权,0名监事反对,通过本议案。

监事会全体成员对本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认真审核后认为:

1、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781 证券简称:*ST辅仁 公告编号:2020-075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关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 本次回复涉及诉讼计46起,涉及诉讼金额1,760,015,956.46元。截止目前,共回复(含本次回复)涉及诉讼137起,涉及诉讼金额5,197,373,699.60元.

● 本次回复涉及对外担保诉讼20起,涉及担保金额本金为871,914,337.69元。截止目前,涉及对外担保金额总额2,021,493,412元,主债务人已经偿还及减少债务346,154,949.8元,相应数额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尚有关联方担保余额1,675,338,462元。上述担保均未通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核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7月20日,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867号)(以下简称“《工作函》”),详见公司7月21日披露的《关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

公司分别于7月28日、8月5日、8月12日、8月19日、8月25日、9月1日、9月10日、9月17日、9月24日、10月16日、10月23日披露了《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2020-045,2020-050,2020-052,2020-055,2020-060,2020-063,2020-067,2020-069,2020-071,2020-072),2020年9月3日、10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2020-070),对《工作函》所涉部分内容进行了回复。

现就《工作函》所涉部分监管事项回复并公告如下:

一、经查询公开信息,发现你公司主要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和孙公司的大量涉诉案件未披露,案件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票据纠纷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第11.1.2条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或相关诉讼和冲裁对其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你公司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尽快按要求披露相关涉诉案件的具体情况。你公司董事会、全体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和孙公司等重大诉讼和冲裁事项进行详细梳理,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回复:

经公司自查,对公司主要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和孙公司等所涉诉讼事项进一步梳理,对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第一部分 以上市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孙公司为主债务人的涉诉情况

单位:元

(一)仁合立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仁合立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开封制药向原告仁合立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融资借款本金1035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支付利息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6日为7724666.67元);

(2)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向原告仁合立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融资借款本金10350万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逾期违约金(以3000万元融资的违约金自2019年1月30日起算,2000万元融资借款的违约金自2018年12月20日起算,5000万元融资借款的违约金自2019年3月21日起算,350万元融资借款的违约金自2018年12月26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开药集团追偿;

(4)案件受理费5992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共同负担

(二)史健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朱高旗、栾陆华、刘恒君、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封东润化工有限公司、开封东润化工有限公司、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郑州豫港之星制药有限公司、郑州远策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史健

被告一: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被告四:朱高旗

被告五:栾陆华

被告六:刘恒君

被告七: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八: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九: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十:开封东润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十二:郑州豫港之星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十三:郑州远策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借款合同纠纷要求偿还所欠款项

3、执行裁定书

查询、冻结、划拨十三被告的银行存款1718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十三被执行人的相同价值的财产。

(三)史健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朱高旗、栾陆华、刘恒君、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封东润化工有限公司、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郑州豫港之星制药有限公司、郑州远策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史健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朱文臣

被告:朱高旗

被告:栾陆华

被告:刘恒君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东润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豫港之星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远策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贷款事项,史健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史健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依法判令上述11被告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史健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朱文臣、朱高旗、栾陆华、刘恒君、辅仁集团、辅仁制药、开封豫港、郑州豫港、郑州豫港之星、郑州远策、开封东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史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16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1800元,由开封制药、朱文臣、朱高旗、栾陆华、刘恒君、辅仁集团、辅仁制药、开封豫港、郑州豫港、郑州豫港之星、郑州远策、开封东润共同承担。

(四)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融资租赁合同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加速到期,辅仁堂制药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租金51210152.98元;

(2)请求判令辅仁堂制药公司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7月12日到期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633132.87元,以及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全部到期未付租金51210152.98元为基数,按照0.1%为标准计算);

(3)请求判令辅仁堂制药公司向原告支付留购价款10000元;

(4)请求判令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对上述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10万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辅仁堂制药公司向原告中国康富国际公司支付租金51210152.98元;

(2)判令辅仁堂制药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3676604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令辅仁药业集团公司、朱文臣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河南辅仁堂公司的给付义务向原告中国康富国际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辅仁药业集团公司、朱文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辅仁堂公司追偿;

(4)请求判令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对上述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10万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6)案件收费3010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康富国际公司负担39788元(已交纳),河南辅仁堂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公司、朱文臣负担266278元。

(五)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租赁事项,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所欠支付租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48044370.33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损害金14522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不限于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等。

(4)判令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对上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1)向原告支付租金48044370.03元及损害金

(2)辅仁药业、朱文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案件受理费2834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8429元,原告负担681元,被告负担287748元。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六)国投建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国投建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租赁事项,国投建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所欠支付租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44855127.30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193.81元。

(3)判令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对上述第1-3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向原告支付租金44855127.3元

(2)向原告支付第三期租金延迟付款违约金

(3)辅仁药业进团有限公司、朱文臣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七)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五: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租赁事项,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所欠支付租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38514599.96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2820.61元。

(3)判令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对上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在被告全额清偿上述第一、第二项之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6)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1)向原告支付租金38514499.96元及留购价款100元。

(2)向原告支付截止2019.7.14的逾期违约金136244.46元

(3)辅仁药业、开药制药、宋河酒业股份、朱文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不完成第一、第二项之前,租赁物归原告所有。

(八)仁合立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仁合立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诉请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000元并支付利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出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6日为4352000);

(2)诉请判令被告朱文臣、辅仁药业集团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仁合立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罚息;

(2)案件受理费143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九)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贷款事项,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中原资产公司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00元,利息28762934元,以及违约金488532元,暂合计189251466元。

(2)依法判令被告辅仁股份公司、朱文臣对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欠款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令本案案件的诉讼费、律师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原资产管理公司债务本金16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2)被告辅仁股份公司、朱文臣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中原资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辅仁股份公司、朱文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开封制药追偿。

(3)驳回原告中原资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9880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原资产公司负担89123元,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制药股份公司、朱文臣共同负担903934元。

(十)河南省农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河南省农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租赁贷款事项,河南省农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租赁贷款。

3、执行裁定

冻结被保全人开封制药、辅仁集团、朱文臣银行存款人民币1425541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十一)王清云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远策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史健

被告一: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远策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违约金;

(2)请求判令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及保全产生的费用、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公司偿还原告王清云借款本金545万元及违约金(以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的标准进行分段计算);

(2)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给付原告保全保险费28200元;

(3)判令被告辅仁科技控股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公司、郑州远策公司、朱文臣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9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封制药集团、辅仁科技控股、辅仁药业集团、郑州远策公司、朱文臣共同负担。

(十二)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租赁事项,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租赁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抵扣完保证金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3315568.26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23日共计997023.52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0781.48元,上述第1-3项诉讼请求暂合计金额为4323373.26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在前述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案件的全部受理费、保全费。

4、事实与理由

2016年7月5日,原告作为出租人于被告一作为承租人签署了YZRZZL-201【6】第【42-01】号《融资租赁协议》。根据《融资租赁协议》的约定,融租赁采取售后回租方式,租赁物转让价款7000000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每期租金2210378.84元,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租赁保证金8400000.00元、租赁管理费0元,采取抵扣租赁物转让价款中相应金额的方式支付;被告一向原告转让其合法所有的协议附件一《售后回租资产清单》,原告向被告一祝福租赁物转让价款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然后再将该租赁物出租给被告一;被告一有义务暗战协议《租金支付表》中记载的时间和金额,按月足额向原告支付租金。

(十三)立根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立根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一: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向原告支付019号《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9259163元(已扣除保证金30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12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20365.37元(以截至2019年12月19日到期的每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分别从逾期之日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以及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全部未付租金925916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和保全费;

(4)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对被告开封制药集团的上述第1、2、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在被告开封制药集团、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按约履行上述全部款项之前,019号《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归原告所有。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9259163元(已扣除保证金300万元);

(2)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12月1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20365.37元以及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全部未付租金925916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3)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5000元和财产保全担保费损失13950元;

(4)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对被告开封制药集团的上述第1、2、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在被告开封制药集团、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按约履行上述第一至四项义务之前,编号为立根上海(2016)年租金第019号《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归原告所有。

(6)案件受理费769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1902元(原告已预付),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十四)立根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立根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一: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向原告支付020号《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7034597.48元(已扣除保证金20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12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776329.18元(以截至2019年12月19日到期的每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分别从逾期之日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以及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全部未付租金7034597.4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7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0700元、诉讼费和保全费;

(4)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对被告开封制药集团的上述第1、2、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在被告开封制药集团、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按约履行上述全部款项之前,020号《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归原告所有。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7034597.48元(已扣除保证金200万元);

(2)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12月1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776329.18元以及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全部未付租金7034597.4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3)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5000元和财产保全担保费损失10700元;

(4)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对被告开封制药集团的上述第1、2、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在被告开封制药集团、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按约履行上述第一至四项义务之前,编号为立根上海(2016)年租金第202号《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归原告所有。

(6)案件受理费617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6735元(原告已预付),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十五)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南阳市英格林包装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南阳市英格林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二: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五: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六: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七: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八: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偿还应收账款300万元及违约金313500元,被告南阳市英格林公司对开封制药集团上述债务未履行部分承担付款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公司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药集团开鲁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对被告开封制药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偿还应收账款3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对被告开封制药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来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开封制药集团追偿;

(3)被告南阳市英格林公司对被告开封制药集团就本判决第一项应收账款300万元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33308元,保全费5000元,由八被告负担。

(十六)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浙江振华塑业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浙江振华塑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五: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六: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七: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八: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偿还原告应收账款80万元及违约金86400元,被告浙江振华塑业有限公司对开封制药集团公司上述债务未履行部分承担付款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药集团开鲁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对被告开封制药集团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公司偿还原告应收账款8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药开鲁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对被告开封制药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来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开封制药集团追偿;

(3)被告浙江振华塑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开封制药集团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应收账款80万元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12664元,保全费4952元,由八被告负担。

(十七)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市大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开封市大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二: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五: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六: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七: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八: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偿还原告应收账款300万元及违约金322500元,被告开封市大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对开封制药集团上述债务未履行部分承担付款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药集团开鲁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对被告开封制药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公司偿还原告应收账款3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药开鲁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对被告开封制药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来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开封制药集团追偿;

(3)被告开封市大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开封制药集团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应收账款300万元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333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八被告负担。

(十八)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河南省鸿兴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省鸿兴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五: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六: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七: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八: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应收账款155万元及违约金165075元,被告河南省鸿兴工程有限公司对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未履行部分承担付款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对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应收账款15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55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对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来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河南省鸿兴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应收账款155万元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20235.68元,保全费5000元,由八被告负担。

(十九)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亳州市祥润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亳州市祥润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五: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七: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八: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支付相应欠款及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5000000元,罚息460000元,合计5460000元(以上罚息暂计执2019年11月14日,此后罚息,以本金5000000元未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字2019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原告有权就依法处置被告一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号码210450860007120180510192469166、出派人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被告二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未判决

(二十)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未付欠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200元及违约损失4320元,共计7632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

4、一审判决情况:

未判决

(二十一)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鹿邑县仓盛印业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鹿邑县仓盛印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五: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六: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七: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八: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偿还应收账款250万元及违约金271250元,被告鹿邑县仓盛印业有限公司对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未履行部分承担付款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药集团开鲁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对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偿还原告应收账款2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5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药开鲁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对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来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鹿邑县仓盛印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开封制药集团就本判决第一项应收账款250万元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289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八被告负担。

(二十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安徽伟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徽伟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五: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六: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七: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八: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求情况

(1)请求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应收账款180万元及违约金207900元,被告安徽伟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对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未履行部分承担付款责任;

(下转302版)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781 公司简称:*ST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