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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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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301版)

2020-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01版)

(2)请求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药集团开鲁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对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偿还原告应收账款18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8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3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药开鲁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对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来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安徽伟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应收账款180万元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22863.2元,保全费5000元,由八被告负担。

(二十三)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无锡市联合印刷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无锡市联合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二: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五: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六: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七: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八: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应收账款390万元及违约金425100元,被告无锡市联合印刷有限公司对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未履行部分承担付款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药集团开鲁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对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应收账款39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9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药开鲁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对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来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无锡市联合印刷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应收账款390万元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41400.8元,保全费5000元,由八被告负担。

(二十四)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起诉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

被告一: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支付相应欠款及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开药集团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00元,利息628,398.88元,本息合计20,628,398.8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8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公司对被告开药集团公司合同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开药集团公司、辅仁药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其他一切费用。

4、案件判决情况

(1)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00元,628,398.88元,本息合计20,628,398.88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21日,实际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

(2)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1449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十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被告一: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支付相应欠款及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8500万元,至2020年3月20日利息7038911.27元以及截至到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

(2)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3)案件诉讼费用由几被告承担

4、调解情况

(1)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6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00万元,利息5153125元(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

(2)2020年3月20日之后逾期还款的利息,以实际欠付的本金数额根据逾期天数,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结合双方借款合同物定的借款利率计算方式和逾期还款罚息的计算方式执行给付至清偿之日止,若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并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3)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在最高额1亿元人民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492566元,减半收取246283元,由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十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起诉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被告一: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支付相应欠款及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开封豫制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7000万元,至2020年3月20日利息3024097.46元以及截至到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

(2)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和保证担保责任。

(3)依法确认股权质押合法有效,原告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案件诉讼费用由几被告承担。

4、调解情况

(1)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6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万元,利息3024097.46元(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

(2)2020年3月20日之后逾期还款的利息,以实际欠付的本金数额根据逾期天数,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结合双方借款合同物定的借款利率计算方式和逾期还款罚息的计算方式执行给付至清偿之日止,若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并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3)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在最高额1亿元人民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因开封分行对质押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300万股流通股票,有优先受偿权;

四、本案诉讼费用406921元,减半收取203460.5元,由被告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第二部分 上市公司本部及子、孙公司为担保人的涉诉情况

单位:元

(一)李城攻起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李城攻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景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万元,并自2019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偿还本息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魏庆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景升偿还原告李城攻借款本金人民币1513万元及利息(以151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被告魏庆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受理费123800元,减半收取61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6900元,由原告李城攻负担6809元,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景升、魏庆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091元。

(二)李国亮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李国亮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六: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七:刘秀云

被告八:朱文臣

被告九:王敬之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李国亮起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借款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被告7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200万元;

(2)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被告7向原告支付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用50万元。

(3)判令被告8、被告9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保金费用由9名被告共同承担

诉讼请求第1至2项金额决计人民币2750万元

4、事实与理由

2018年9月10日,原告与9名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证据1),借款人为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被告7(以下称“借款人"),保证人为被告8、被告9(以下称“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因经营需要,共同向出借人申请在约定期间内在最高借款余额范围内分次或循环借款,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借款1利率为每月3%,借款期间为20184 9月10日至2019年3月9日。

第二条第三款约定:借款人未技本合同履行债务,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剩余借款本息余额和出借人为实现债权

支出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所有费用,第三条约定: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项下借款人的全部借款本息余额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所有费用。

5、调解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如下:原告将被告自愿达成协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实河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被告刘秀云、被告朱文臣、被告王敬之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李国亮借款本金七百万元及支付自二0一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利息(以借款本金七百万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朱文臣负担(已交纳)。

(三)丁路路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南辅仁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魏庆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丁路路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南辅仁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四: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五: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七:朱文臣

被告八:魏庆明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偿还所欠款项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利息损失(从2018年9月29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律师代理费150万元);

(2)判令其余七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八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偿还原告丁路路借款人民币286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

(2)判令被告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公司、辅仁科技控股、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魏庆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本案受理费231800元和保全费5000元,共计236800元,由八被告共同承担。

(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起诉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及利息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贷款担保事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起诉河南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及利息。

2、原告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一清偿借款本金40000000元,逾期利息1862882.06元;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逾期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判决结果

(1)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1862882.06。

(五)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五: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贷款事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租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罚息。

(2)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4、调解情况

(1)向原告偿还本金1500万元及罚息

(2)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还款计划的任一期违约,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有权下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

(4)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自愿放并其他诉讼请求。

(六)河南格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格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事项,河南格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货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辅仁集团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139万元及利息233.02万元及违约赔偿金113.9万元,共计1485.92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开封制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被告辅仁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格瑞化工的借款1139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以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390000元为基数)。

(2)被告开封制药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104121元,减半收取5206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辅仁集团负担。

(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起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借款合同事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起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所欠未支付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辅仁集团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

4、一审判决情况

(1)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依照判决书内容计算);

(2)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0万元;

(3)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二项中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4)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二项中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5)朱文臣对判决第一、二项中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6)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7)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93379元,保费5000元执行费98014元

(八)魏霞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朱文臣、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朱景升、魏庆明、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魏霞

被告一:朱文臣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朱景升

被告五:魏庆明

被告六: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七: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八: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借贷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朱文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万元,并承担你利息81万元

(2)请求判令朱文臣承担原告律师费18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朱文臣承担原告财产保全费32400元;

(4)请求判令其余七被告对于原告上述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上述8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已经结案。执行完毕。法院结案通知书

(九)鹿邑县明道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鹿邑县明道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偿还所欠款项

3、原告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辅仁药业公司返还借款5000万元,利息加罚息6575342.47元(利息加罚息利率按照年化24%计,暂计从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6月14日,以实际偿还本息之日计算),以上头56575342.47元: (2)请求判令辅仁制药股份公司,朱文臣对上述第一项诉请中辅仁药业公司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费由辅仁药业公司、辅仁制药股份公司 朱文臣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 判令辅仁药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加罚息400000元,及罚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2)判令朱文臣对上述第一项诉请中辅仁药业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辅仁药业集团支付原告鹿邑县明道城公司保全保险费45260.27元;

(4)案件受理费324677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5260.27元,由原告承担3273元,由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承担371664.27元。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十)河南泊之品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泊之品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辅仁药业集团偿还原告泊之品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700万元(自2018年9月6日至2019年5月6日,利率按月息2%计算),后续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本息共计570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辅仁科技控股、辅仁制药股份公司及朱文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辅仁药业集团偿还原告泊之品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550万元(自2018年9月6日至2019年5月6日,利率按月息2%计算),后续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辅仁科技控股、辅仁制药股份公司及朱文臣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326800元,由辅仁药业集团公司、辅仁科技控股、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负担。

(十一)河南泊之品商贸有限公司起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魏庆明、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泊之品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魏庆明

被告五: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偿还原告泊之品公司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1320万元(自2018年6月5日至2019年5月5日,利率按月息2%计算),后续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本息共计732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辅仁制药股份公司、魏庆明、朱文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泊之品公司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1320万元(自2018年6月5日至2019年5月5日,利率按月息2%计算),后续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公司、辅仁制药股份公司、魏庆明、朱文臣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407800元,由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魏庆明、朱文臣负担。

(十二)河南泊之品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魏庆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泊之品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朱文臣

被告五:魏庆明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辅仁药业集团偿还原告泊之品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600万元(自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5月5日,利率按月息2%计算),后续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本息共计360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辅仁制药股份公司、朱文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泊之品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450万元(自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5月5日,利率按月息2%计算),后续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辅仁制药股份公司、朱文臣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221800元,由辅仁药业集团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负担。

(十三)李城攻起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景升、魏庆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李城攻

被告一: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被告四:朱景升

被告五:魏庆明

被告六: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朱景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万元,并自2019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偿还本息止;

(2)请求判令被告魏庆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朱景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57万元及利息(以115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7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被告魏庆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受理费99800元,减半收取49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4900元,由原告李城攻承担5489元,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景升、魏庆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9411元。

(十四)鹿邑县产业聚集区综合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鹿邑县产业聚集区综合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偿还原告鹿邑综合投资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和利息225万元(自借款之日计算到2019年8月8日,以后的利息另计);

(2)诉请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公司对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偿还原告鹿邑综合投资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和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11月8日起计算到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公司对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借款5000万元的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案件受理费303050.00元由被告辅仁药业集团、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

(十五)张波起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张波

被告一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00元及利息;

(2)依法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00元及利息;

(2)依法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六)郭源源起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郭源源

被告一: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朱文臣

被告五:魏庆明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为140万元, 2019年5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继续按约定计付。

(2)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35万元(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服务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五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为140万元, 2019年5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继续按约定计付);

(2)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35万元(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服务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七)李城攻起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景升、魏庆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李城攻

被告一: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被告四:朱景升

被告五:魏庆明

被告六: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辅仁药业集团公司、这文臣朱景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万元,并自2019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偿还本息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魏庆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朱景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13万元及利息(以151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被告魏庆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受理费123800元,减半收取61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6900元,由原告李城攻承担6809元,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景升、魏庆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0091元。

(十八)卢华峰起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魏庆明、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卢华峰

被告一: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魏庆明

被告五: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5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合计438.25万元,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至全部债务还清之日止;

(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含:立案费、执行费、担保费。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偿还原告卢华峰借款3304126.67元,并给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计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5月1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

(2)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公司、朱文臣、魏庆明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案件受理费138095元,减半收取69047.5元,由原告卢华峰负担57277元,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魏庆明负担1177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魏庆明负担。

(十九)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朱文臣

被告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裁决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偿还信托贷款及利息(含罚息、孽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28日)4123975.97元,以及自2019年5月29日起止贷款本息全部偿还之日的利息(含利息、孽息、罚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2)请求裁决2、3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裁决上述三被告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不包括但不限于本案仲裁费、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82万元、差旅费、执行费等费用

4、裁决情况

(1)裁决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偿还信托贷款3亿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2569700元;

(2)裁决辅仁药业集团公司向西藏信托公司支付合同期外利息(以3亿元为基数按照《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2》约定利率自2019年5月21日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以3亿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5月21日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合同期外利息和罚息利率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

(3)裁决辅仁药业集团公司向西藏信托公司支付律师费91万元;

(4)本案仲裁费2010484元,由辅仁药业集团公司承担;将于该仲裁费已有西藏信托公司预交,辅仁药业集团应将其承担的仲裁费履行上述裁决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5)裁决第2、3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十)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五: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贷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 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欠款及利息

4、裁定书情况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辅仁药业集团、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存款,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以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暂计人民币62263138.55元)。

二、经查询公开信息,发现你公司主要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和孙公司股权已被冻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5条的有关规定,公司出现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

你公司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尽快按要求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详细情况。你公司董事会、全体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和孙公司的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情况进行详细梳理,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回复:

特此公告。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