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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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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9版)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确认,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关于申报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关于申报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如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所为立方制药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所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会计师关于申报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因承诺人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承诺人能证明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非因承诺人过错造成的,可免除上述赔偿责任。

六、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未履行股份锁定、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股东季俊虬、邓晓娟、高美华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持股意向等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上述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2、发行人股东立方投资、信德汇金、广远众合承诺: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持股意向等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单位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上述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3、发行人股东李孝常、吴秀银、王清、许学余、张安、昂开慧、赵晓红、唐敏、孔德凤、汪琴、季永明、戴天鹤、郑勇、唐中贤、陈孔林、金明、谢亚、麻俊婷、方睿文、万联广生、广州天泽承诺:如果本人/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本单位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本单位违反了上述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未履行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如在满足《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和公司回购股份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未及时制订回购股份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或者董事会没有正当充分的理由而否决回购股份方案,则公司及对回购股份方案投否决票的董事应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说明情况和原因。公司应继续履行尽快制订股份回购方案的义务,公司董事应督促公司履行前述义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俊虬承诺:如本人未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规定履行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义务,则公司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相等于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分红款,本人放弃对该部分分红款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或其他用途。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邓晓娟、高美华、陈军、许学余、夏军、勾绍兵承诺:如本人未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本人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薪酬,本人放弃对该部分薪酬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或其他用途。

(三)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3)由相关责任主体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4)相关责任主体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5)相关责任主体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季俊虬、邓晓娟、高美华、汪琴、唐中贤、金明、许学余承诺:本人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1)自愿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监管部门可以督促本人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2)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3)主动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即在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或在其持有股份已经解禁后,自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4)本人离职或职务发生变动的,受以上条款的约束。

3、发行人股东立方投资、信德汇金、广远众合承诺:本单位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1)自愿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监管部门可以督促本单位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2)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3)主动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即在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或在其持有股份已经解禁后,自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

4、发行人董事陈军、周世虹、杨模荣、刘守金承诺:本人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1)自愿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监管部门可以督促本人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2)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3)本人离职或职务发生变动的,受以上条款的约束。

5、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夏军、勾绍兵承诺:本人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1)自愿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监管部门可以督促本人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2)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6、发行人股东李孝常、吴秀银、王清、张安、昂开慧、赵晓红、唐敏、孔德凤、季永明、戴天鹤、郑勇、陈孔林、谢亚、麻俊婷、方睿文、万联广生、广州天泽承诺:本人/本单位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1)自愿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监管部门可以督促本人/本单位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2)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3)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七、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公司拟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监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使用,保荐机构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司也将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并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计划用途充分有效使用,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努力提高股东回报。

2、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在医药工业方面,公司坚持以渗透泵控释技术平台为依托,打造渗透泵控释制剂产品群。通过产能扩建项目,突破公司产品规模化、国际化面临的生产瓶颈。整合上游原料药布局和下游销售资源,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竞争力,为患者提供具有临床价值的新产品。

在医药商业方面,公司秉持“营销即服务”的经营准则,立足安徽省市场,坚持医疗终端配送、连锁药房零售并行,依靠现代化物流基地,发挥现有营销渠道上下游资源优势,进一步推动药品供应、销售等环节的自动化、信息化。公司拟通过深耕区域市场、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等经营措施,将自身打造成为区域龙头医药商业企业。

此外,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建立专业化的研发、运营和管理人才梯队,公司也将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从而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3、完善公司治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政策,并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同时,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季俊虬作出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拟进行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邓晓娟、高美华、陈军、周世虹、杨模荣、刘守金、许学余、夏军、勾绍兵做出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拟进行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八、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所有新老股东按其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九、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的当年及随后三年期间(以下称“上市后三年”),公司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如下:

1、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听取各方的意见,尤其是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2、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并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积极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间隔期限

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后不会影响公司将来持续经营;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董事会认为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为:

①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②因公司具有成长性、股本规模和经营规模不相适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真实合理因素,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董事会认为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为:

①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②因公司具有成长性、股本规模和经营规模不相适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真实合理因素,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

③不违反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4)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在满足本规划规定的条件下,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十、特别风险提示

(一)药品价格下降风险

近年来,国家加大力度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一方面通过建立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扩大社会医疗保障的覆盖范围,促进医药市场潜在需求释放;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促使药品终端销售价格下降。

201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明确规定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明确规定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要求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暨“4+7”带量采购,规定选择北京等11个城市作为试点,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组织试点地区形成联盟,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2019年9月药品集中采购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4+7”集采的25个品种在山西、内蒙古、辽宁等25个省进入带量采购模式。

2019年12月,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2)》的公告(国联采字〔2019〕1号),33个品种入选第二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名单,名单涵盖:阿卡波糖、格列美脲等口服降糖药物;奥美沙坦酯、坎地沙坦酯、吲达帕胺等高血压用药;治疗罕见病一一肺动脉高压的药物安立生坦片,还有抗癌药替吉奥、阿比特龙等;以及阿奇霉素、甲硝唑、克林霉素、莫西沙星、头孢拉定等多个抗生素品种。

2020年1月21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本次集采的33个品种中32个采购成功,共100个产品中选。与联盟地区2018年最低采购价相比,中选价平均降幅53%。

2020年7月,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的公告(国联采字〔2020〕1号),阿那曲唑口服常释剂型等56个品种入选第三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名单。2020年8月24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除拉米夫定口服常释剂型外的55个品种中选。

在集中采购、医保控费、带量采购的指引下,招标政策倾向于压低药品价格,对药品价格形成下行压力。目前,公司医药工业实际生产的产品中仅阿奇霉素胶囊、甲硝唑片进入国家带量采购目录且发行人未中选,鉴于报告期内各期该两个产品合计销售金额占公司医药工业收入的比重均不足0.20%,占比极低,目前国家带量采购政策对发行人业务基本没有影响。若未来带量采购品种覆盖公司的主要产品,或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一致性评价实施风险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规定,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2018年1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将逐步被调出目录。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不再统一设置评价时限要求。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含基本药物品种在内的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

目前,发行人主要品种非洛地平缓释片(Ⅱ)、甲磺酸多沙唑嗪缓释片等均已开展一致性评价相关工作。同时,由于现行的药品一致性评价政策对口服溶液剂、乳膏剂未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发行人暂未开展亮菌口服溶液、尿素维E乳膏的一致性评价工作;其他需要进行一致性评价而暂未开展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发行人将根据相关品种的未来市场规模等情况决定启动一致性评价的时间。如公司完成一致性评价工作未及预期或与竞品相比进度滞后,将可能对公司现有药品中的化学仿制药未来市场销售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对核心品种依赖的风险

公司现阶段医药工业主要品种包括非洛地平缓释片(Ⅱ)、亮菌口服溶液、甲磺酸多沙唑嗪缓释片、益气和胃胶囊、丹皮酚软膏和克痤隐酮凝胶等品种。报告期内,以上主要品种实现的收入分别占当期医药工业收入的89.80%、89.77%、89.65%和92.12%,其中非洛地平缓释片(Ⅱ)实现的收入分别占当期医药工业收入的56.33%、54.19%、50.97%和54.59%。

尽管甲磺酸多沙唑嗪缓释片、益气和胃胶囊等产品收入增长较快,且公司拥有的坤宁颗粒等特色医药品种已实现销售,并有多个在研或在申报的产品,但目前非洛地平缓释片(Ⅱ)实现的收入占比较大,如未来出现相关政策变化、市场竞争加剧、下游需求下降等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一)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说明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2020年1-9月经审阅的主要财务信息

中汇会计师审阅了公司2020年1-9月的财务报表,出具了“中汇会阅〔2020〕6230号”《审阅报告》。公司2020年1-9月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为: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的资产总额107,982.2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66,186.90万元。2020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7,620.05万元,较2019年1-9月增长14.4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966.25万元,较2019年1-9月增长29.5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772.27万元,较2019年1-9月增长27.40%。公司经营状况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2020年1-12月经营预计情况

2020年1-12月,公司经营情况预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经营业绩稳定。公司预计2020年1-12月营业收入约为186,000.00万元至189,000.00万元,相比上年度增幅为12.73%至14.54%;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3,500.00万元至13,900.00万元,相比上年度增幅为28.40%至32.20%;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2,000.00万元至12,300.00万元,相比上年度增幅为28.62%-31.84%。

前述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二、发行人的改制重组及设立情况

(一)设立方式

本公司系由立方有限以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6,807.89万元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其中6,600.00万元折合股本6,600.00万股,余额207.8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0年8月30日,公司取得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4010600002603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6,600.00万元。

(二)发起人

本公司的发起人为季俊虬等22名股东。本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948.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316.00万股股份,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按发行2,316.00万股计算):

注:“SS”表示国有股东,为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粤国资函[2019]893号)对万联广生持有的立方制药的股份性质进行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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