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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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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

2020-1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公告编号:2020一106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长安B;证券代码:200625)股票交易价格于2020年11月16日、11月17日、11月1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电话问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2020年11月14日在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发布“长安·长安一一长安汽车品牌日”活动,长安汽车、华为、宁德时代三方宣布联合打造高端智能汽车品牌,并首次公开发布智能架构“方舟架构”。除上述信息外, 公司未发现近期其他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9日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公告编号:2020-105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通知及文件于2020年11月16日通过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监事会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监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5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3)。

议案二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0662431_D05号《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鉴证报告》,截至2020年10月9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合计人民币1,378,818,553.05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4)。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1月19日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公告编号:2020-102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购汇

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已于2020年11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购汇交易的议案》。为有效防范汇率波动风险,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国际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开展远期结汇总额度不超过3亿美元,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长安汽车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俄罗斯公司”)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开展远期结汇总额度不超过不超过50亿卢布(折合约6750万美元),外汇远期合约期限不超过12个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开展远期购汇交易的目的

为防止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利润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计划开展远期购汇交易。

开展远期购汇交易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稳健为原则,以货币保值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做无实际需求的投机性交易,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外汇交易,通过锁定汇率,降低汇率波动风险。

二、远期购汇交易概述

1、定义

指与金融机构签订远期购汇合约,约定未来购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购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购汇成本及收益。

2、交易额度

根据公司2021年出口计划,国际公司预计收汇总额约4亿美元,为规避汇率波动风险,计划远期结汇金额不超过3亿美元;俄罗斯公司预计收汇额为101亿卢布(折合约1.35亿美元),计划远期结汇金额不超过50亿卢布(折合约6750万美元)。

3、授权及期限

鉴于远期结汇交易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远期结汇交易方案,授权重庆长安汽车国际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及长安汽车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签署远期结汇交易相关合同,授权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4、交易对手:银行

5、流动性安排: 所有外汇资金业务均对应正常合理的经营业务背景,与收付款时间相匹配,不会对公司的流动性造成影响。

6、可行性分析

开展远期购汇交易基于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规避风险、防范风险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

三、风险分析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购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支付时的汇率,造成公司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购汇交易的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违约风险:由于预测不准确,远期购汇交易签订的交割日期与实际交割期不一致,造成远期购汇交易不能按约定时间交割所带来的延期交割风险。

四、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程序》,对业务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及要求、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操作时须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办理。

2、公司将关注汇率市场变化,加强汇率方面研究,研判未来汇率走势,提高汇率方面的判断能力,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

3、公司将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升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提高识别及防范汇率风险的能力。

4、为防止远期购汇交易不能如期交割,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将跟踪付款进度,避免出现逾期现象,尽量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五、公允价值分析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条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进行确认计量,公允价值基本参照银行定价,进行公允价值计量与确认。

六、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国际公司、俄罗斯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购汇交易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稳健为原则,以货币保值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做无实际需求的投机性交易,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外汇交易,通过锁定汇率,降低汇率波动风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程序》,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公司开展远期购汇交易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国际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开展远期结汇总额度不超过3亿美元,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长安汽车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开展远期结汇总额度不超过不超过50亿卢布(折合约6750万美元),外汇远期合约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3、《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程序》。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9日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公告编号:2020-101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通知及文件于2020年11月16日通过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1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13人。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2)。

议案二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3)。

议案三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0662431_D05号《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鉴证报告》,截至2020年10月9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合计人民币1,378,818,553.05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4)。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公告编号:2020-104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

自有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56号)核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440,794,553股新股。本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560,747,663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0.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94.1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3,915,914.75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86,084,079.35元。2020年10月9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资金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0662431_D02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相关方已就前述募集资金专户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更好的把握市场机会,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0662431_D05号《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鉴证报告》,截至2020年10月9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合计人民币1,378,818,553.05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1.在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如下安排:“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本次拟置换方案与发行文件中的内容一致。

2.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1,378,818,553.05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所履行的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11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程序》的规定,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1,378,818,553.05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并授权公司财务经营部办理相关事项。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将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3)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综上所述,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378,818,553.05元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程序》的规定,同意公司用募集资1,378,818,553.05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4.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情况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0662431_D05号《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鉴证报告》,认为公司上述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有关要求编制,反映了公司截至2020年10月9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5.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并且已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有利于加快项目建设步伐,让公司更好的把握市场机会;公司已对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长安汽车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3、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0662431_D05号《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鉴证报告》;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9日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公告编号:2020-103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

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已于2020年11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56号)核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440,794,553股新股。本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560,747,663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0.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94.1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3,915,914.75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86,084,079.35元。2020年10月9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资金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0662431_D02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相关方已就前述募集资金专户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采购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金额,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财务经营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审核付款金额无误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支付。

(三)财务经营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到期支付后(或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后),根据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统计编制置换申清单,将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同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财务经营部须建立台账,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并报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上述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募集资金管理程序》等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募集资金管理程序》等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长安汽车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三)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