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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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20-1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2020-078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1,425,781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2020年1月20日,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587万股新股。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为12,695,312股,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已于2020年5月27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相关事宜。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象及限售期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为限售期6个月的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11,425,7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4%,将于2020年11月30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42,045,312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29,35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2,695,312股。

前述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股本数量及限售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中,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遵守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华正新材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1,425,781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单位:股

注1:上述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形成。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七、上网公告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4日

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2020-079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控股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集团”)持有公司股份56,902,7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06%。其中55,633,237股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且已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剩余1,269,531股来源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股份,将于2021年11月30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控股股东华立集团因经营及发展的资金需求,拟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不超过4,26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在减持期间,公司如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IPO前取得的55,633,237股已解除限售并上市;非公开发行取得的1,269,531股将于2021年11月30日解除限售并上市。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控股股东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在减持期间,公司如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一、控股股东华立集团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承诺:

1、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华正新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2、华正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比例:在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

4、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本人所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2)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华立集团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本次减持计划系控股股东华立集团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及自身资金规划等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在上述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将督促股东严格遵守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华立集团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公告披露的减持计划的实施时间、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均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