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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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与江苏银行南京迈皋桥支行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暨
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2020-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159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与江苏银行南京迈皋桥支行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暨

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11月24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及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苏0102执恢117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

乙方:江苏中能燃气有限公司

丙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无锡东之尼燃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

丁方: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02民初11975号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各方于2019年11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因乙方未能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甲方决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8)苏0102民初11975号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后,现经各方友好协商再次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关于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乙方的还款义务,乙方已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截至2020年11月10日,尚欠本金24,975,909.03元(人民币)和欠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现甲方同意乙方按如下还款计划归还,即:

1、乙方应于2020年11月12日前归还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2、乙方应于2020年11月20日归还截至该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如有)。

3、在乙方按期归还上述本金和欠息后,甲方同意对剩余本金部分元(大写:贰仟叁佰玖拾柒万伍仟玖佰零玖元零叁分)展期一年。乙方除应按本条第4款约定按期归还本金200万元外,其余本金部分于到期日一次性归还。

4、乙方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0万元(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二)丙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无锡东之尼燃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对前述第一条所确定的乙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丁方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案外人,在此同意并确认,自愿为乙方向甲方欠付的前述第一条所确定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恢复执行后的延迟履行利息、强制执行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展期到期后满2年止。

(四)如乙方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则甲方有权立即申请按(2018)苏0102民初11975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恢复本案执行程序及措施。

(五)丁方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并同意恢复执行原民事调解书后丁方自愿直接接受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

被执行人:江苏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无锡东之尼燃气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与江苏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无锡东之尼燃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02民初119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02执恢1177号案件的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