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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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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42版)

2020-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2版)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业务单号:101000010503),其已受理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1,000,000,000股,均为限售流通股。

二、新增股份的基本情况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证券代码:002936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本次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为2020年11月27日。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须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郑州控股、国原贸易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百瑞信托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节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截至2020年10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动。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1,000,000,000股限售流通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均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亦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改变。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有效提高发行人资本充足率水平,从而增强发行人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支持发行人业务拓展和发展战略实施。

(三)本次发行对最近一年及一期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四)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提高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五)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均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主要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人数比较分散、均衡,均无法单独对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构成重大影响。因此,发行人在治理结构上的独立性不会因本次发行受到影响。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均保持独立。

(六)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为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七)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仍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电话号码:0755-83084016

传真号码: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马建红、吕映霞

项目协办人:武祎玮(已离职)

项目经办人:王晓、徐先一、郑治、牛晨旭

二、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电话号码:021-38966535

传真号码:021-38966500

项目经办人:曾韡、孙泽夏、季伟

三、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玲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8层

电话号码:010-58785588

传真号码:010-58785566

经办律师:苏峥、李元媛

四、审计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电话号码:010-85087193

传真号码: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何琪、黄梦琳

五、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电话号码:010-85087193

传真号码: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何琪、黄梦琳

第五节 保荐机构上市推荐意见

公司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指定马建红、吕映霞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郑州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申请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愿意推荐郑州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

3、保荐代表人声明及承诺书;

4、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5、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7、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8、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9、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11、投资者出具的股份限售承诺;

1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电话:0371-67009199

传真:0371-67009898

联系人:陈光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