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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知情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买卖股票情况自查结果公告

2020-1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1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知情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买卖股票情况自查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3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0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披露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2020-07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吉翔股份股票的核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公告本次重组预案并复牌之日至公布终止本次重组之日,即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10月20日。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中天引控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主要交易对方自然人、法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本次重组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前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三、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述纳入本次自查范围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买卖情况,上述人员均出具了关于买卖吉翔股份股票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姜南就核查期间姜南买卖吉翔股份股票事宜已出具《关于买卖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和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姜南承诺:“在吉翔股份本次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本人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没有任何了解,从未知悉或探知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吉翔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保证本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并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古国雄及其配偶郑美茹就核查期间古国雄买卖吉翔股份股票事宜已出具《关于买卖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和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古国雄承诺:“本人担任吉翔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交易对方之一深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在吉翔股份本次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本人未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吉翔股份股票或操作吉翔股份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上述股票交易中的买入行为,系本人配偶郑美茹通过本人股票账户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从未知悉或探知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在发现其买入吉翔股份股票后第一时间卖出该等吉翔股份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保证本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并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郑美茹承诺:“上述股票交易中的买入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并通过本人配偶即古国雄股票账户进行的操作,本人从未知悉或探知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之后古国雄发现本人用其账户买入吉翔股份股票后立即卖出该等吉翔股份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保证本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并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3、卿宇及其配偶肖明英就核查期间肖明英买卖吉翔股份股票事宜已出具《关于买卖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和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卿宇承诺:“在吉翔股份本次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本人未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吉翔股股票或操作吉翔股份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保证本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并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肖明英承诺:“在吉翔股份本次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本人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没有任何了解,从未知悉或探知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吉翔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保证本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并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认为:在上述人员访谈回复以及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文件真实、准确且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吉翔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形。

五、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事务所认为:在上述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文件、访谈回复真实、准确且完整的情况下,肖明英、古国雄及姜南在核查期间买卖吉翔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