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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2020-1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160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8月29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长春中天”)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2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因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能”)、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能”)、黄博、邓天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9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临2020-135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20)鲁02民初1509号,判令青岛中天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借款本金9,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177,064.92元,长春中天、武汉中能、湖北合能、黄博、邓天洲分别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债权最高余额13,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7,6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中天、长春中天、武汉中能、湖北合能、黄博、邓天洲负担。

2020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0)鲁02执前调40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

被执行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邓天洲、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

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款:101,729,749.92元及利息;执行费),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当前以及收到财产报告令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借款属于表内负债,借款及未付利息已经在报表范围内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