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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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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65版)

2020-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65版)

综上所述,上述行政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二)申请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

发行人已就前述行政处罚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并开展了内部全面自查,全面规范零售超市业务,防范出现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产品质量等问题。发行人已制定并完善了食品安全相关规范制度、《消防标准化管理指导手册》、《质量管理制度》、《门店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和《商品采购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在采购、验收入库、物流配送、门店销售等各环节建立起了完善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产品质量内部控制制度,已建立了负责相关业务日常管理的质量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部。同时。为了加强对相关工作的领导与管理,确保相关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成立了“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和“质量管理执行小组”,增强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规范意识,加大相关培训的频率并优化培训内容,增加巡检内容和频次,强化相关人员考核管理。

发行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采取的对应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具体内容如下:

经过上述整改,发行人加强了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建设;添置先进的设备、升级信息技术系统;加强了相关工作的培训和检查力度;提高了员工的规范化运营意识;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发行人在产品质量、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整改效果。

综上所述,上述行政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高管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保荐机构、律师通过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等网站检索查询,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未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未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手段

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律师主要检索了信用中国、信用山东、信用威海、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阅了发行人取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无违法违规证明;查阅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未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未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2、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存在受到主管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情况,但鉴于上述行政处罚未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发行人已就相应的违规事项进行了整改,故该等行政处罚情况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法律障碍,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问题八、请申请人就所有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补充说明:(1)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2)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3)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是否会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不存在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一)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2020年9月30日,原披露的报告期内发行人7起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事项无更新进展,主要情况如下:

二、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

报告期内,上述诉讼或仲裁中发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或仲裁有1个,即与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主要系发行人应当支付的租金,因出租方未能开具发票没有正常支付(涉案金额约600万元,已计提)。发行人上述案件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较低,上述案件除第7项以外,均已终结诉讼程序,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个别诉讼如发生败诉或仲裁不利,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案件均不涉及本次募投项目,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 项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2 条规定:“上市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11.1.1条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第11.1.1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是否会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发行人涉及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再融资构成法律障碍。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手段

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律师主要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不存在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2、诉讼或仲裁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案件均不涉及本次募投项目,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个别诉讼如发生败诉或仲裁不利,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不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发行人不存在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发行人涉及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再融资构成法律障碍。

问题九、申请人披露,公司拥有多项专利、商标、品牌。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专利、商标 、品牌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2)是否有效及有效期限;(3)使用专利、商标是否合法合规;(4)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潜在风险;(5)专利、商标、品牌权属存在的瑕疵是否影响申请人资产完整性等。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专利、商标、品牌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

发行人作为零售企业,历来重视商标、品牌的保护,并已经取得了与生产经营相关商标的所有权。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251项注册商标,其中239原始取得,12项继受取得。

根据《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等文件,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为连锁超市发展项目、张家口综合产业园项目、淮北综合产业园项目(一期)、羊亭购物广场项目等。发行人所拥有的注册商标能够为本次募投项目提供知识产权支持。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相关的商标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主申请或受让取得,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相关的商标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发行人能够独立使用上述相关商标并实施募投项目。

二、商标是否有效及有效期限

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251项注册商标且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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