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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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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50版)

3、非因丙方原因,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安通控股转增股票。

(五)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将投资款支付至本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

2、非因甲方/乙方的原因,安通控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3、非因甲方/乙方的原因,安通控股的重整计划出现执行不能,进而导致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安通控股破产的。

(六)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将投资款支付至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可以单方书面通知丙方解除本协议,且不退还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已支付的保证金。

(七)如出现本协议第十条第(四)款的情形,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乙方应退还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投资款。

(八)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协议各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但任何一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节 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招航物流合计投资13.50亿元资金参与安通控股本次重整,取得安通控股股份的平均价格为2.80元/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招航物流各有限合伙人均出具了《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与承诺》,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代持、杠杆资金或者结构化安排,不存在通过与安通控股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认购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间接使用安通控股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该等有限合伙人认购招航物流有限合伙份额均系该等合伙人自愿投资,未与任何方达成收益承诺、份额回购等特殊安排。

招航物流已出具《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与承诺》,承诺本次参与安通控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均系其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被收购上市公司或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本次重整投资取得的股票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形。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改变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对上市公司(含子公司)资产及业务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合作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事项,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事项。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

2020年10月12日,安通控股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郑少平、姚江涛、赵明阳、魏颖晖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招航物流已出具《确认函》,对4名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表示认可,截至目前无建议安通控股更换上述董事的计划或安排。

招航物流拟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的情况下提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安通控股的财务负责人等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在上市公司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提议上市公司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并及时进行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根据业务发展及管理的需要,对安通控股部分子公司股权架构进行适度调整,除此外,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关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安通控股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相互独立,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安通控股独立经营能力。

为保持安通控股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次重整完成后,本企业及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身份影响安通控股的独立性,将继续按照A股上市公司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保持安通控股在资产、机构、业务、财务、人员等方面的独立性。

二、如因本企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给安通控股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与安通控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将依法避免与安通控股之间发生同业竞争行为;

2、本企业作为安通控股的控股股东期间,若本企业及获得从事与安通控股相同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企业应将该等机会让于安通控股,只有在安通控股放弃该等商业机会后,本公司才会进行投资;

就本函而言,从事是指任何直接或者通过控股实体间接经营业务的情形,但不包括不获有控股地位的少数股权投资。”

三、关联交易及相关解决措施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进行关联交易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后,为规范并减少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安通控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安通控股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敦促本公司提名的董事依法行使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安通控股涉及和本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本次安通控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对于由于各种合理原因而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安通控股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未与安通控股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的资产交易或者高于安通控股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与安通控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不存在对安通控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情形。

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安通控股股票的情况

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安通控股股票的情况

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招航物流于2020年9月4日设立,其经营范围为: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股权投资;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仅对上市公司进行单一项目投资,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对外投资,尚无经审计财务数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财务资料

赤湾货代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于1993年7月31日,经营范围为:承办进出口货物的海运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订舱、配载、转运、仓储、代客报关、报验、保险、制单结汇、集装箱拆箱拼箱、集运、分拨、堆存、集装箱修理及相关的短途陆路运输及咨询服务业务;保税仓库及出口监管仓库业务(需经海关批准)。在新会设立分支机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赤湾货代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利润表

单位:万元

3、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履行内部和外部决策程序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及合伙人会议决议);

3、泉州中院出具的(2020)闽05破2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4、上市公司重整计划;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管理人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

6、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关于安通控股股票的自查报告;

7、信息披露义务人符合《收购办法》有关规定的说明及承诺;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票锁定的自愿承诺》;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各有限合伙人《关于资金来源及份额锁定的承诺》;

13、信息披露义务人普通合伙人的财务资料;

14、郭东泽、郭东圣出具的《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安通

股票代码:600179

信息披露义务人:郭东泽

住所: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湖玉湖路

通讯地址: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湖玉湖路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2020年11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于2020年9月11日裁定安通控股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于同日指定安通控股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2020年11月4日,泉州中院裁定批准《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安通控股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本次重整以安通控股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9.3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产生2,877,306,136股股票(最终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该等转增股票中除向《重整计划》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以届时选定的股权登记日收盘后公司登记在册的原前一百名股东之外的全体股东进行分配97,495,711股股票外,其余股票均由管理人专项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和清偿公司债务:其中合计1,540,980,821股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包含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合计1,238,829,604股股票用于清偿安通控股及两家核心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本次重整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486,979,915股增加至4,364,286,051股。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是因为《重整计划》的执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被稀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安通控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于2020年9月11日裁定安通控股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于同日指定安通控股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2020年11月4日,泉州中院裁定批准《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安通控股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本次重整以安通控股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9.3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产生2,877,306,136股股票(最终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该等转增股票中除向《重整计划》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以届时选定的股权登记日收盘后公司登记在册的原前一百名股东之外的全体股东进行分配97,495,711股股票外,其余股票均由管理人专项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和清偿公司债务:其中合计1,540,980,821股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包含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合计1,238,829,604股股票用于清偿安通控股及两家核心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本次重整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486,979,915股增加至4,364,286,051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安通控股有限售条件股份523,317,93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5.19%。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安通控股有限售条件股份523,317,933股,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被动稀释至公司总股本的11.9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变动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安通控股股份均为限售流通股,上述股份均已处于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状态。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安通控股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以上备查文件备至地点为:安通控股证券事务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郭东泽

签字:

签署日期:2020年11月30日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安通

股票代码:600179

信息披露义务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27层(东北、西北、西南)、29层(东南、西南、西北)、31层(3120室、3122室)、32层、33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平安国际金融中心A座19层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0年 11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27层(东北、西北、西南)、29层(东南、西南、西北)、31层(3120室、3122室)、32层、33层

法定代表人:姚贵平

注册资本:13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00200095

经营范围: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劵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长期

股东名称: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平安国际金融中心A座19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下属子公司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白云电器(603861.SH)7.14%的股权。除以上披露外,无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产品管理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进一步增持安通控股股份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设立“平安信托*汇安99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公司7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5.18%。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7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6%。

信息披露义务人2017年通过设立“平安信托*汇安99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募集的信托资金协议受让黑化集团和昊华化工持有的安通控股股票。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兵投资”)以自有资金认购该信托计划,占信托计划总募集资金的99.6575%,为信托计划的主要认购人。

信托计划的主要认购人中兵投资的主要情况如下:

名称: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史艳晓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818室

成立日期:2014年03月18日

主要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经济信息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100%持股。

于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中兵投资未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安通控股股票。截止到信息披露日,中兵投资持有安通控股3186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约0.21%。

二、本次权益的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变动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安通控股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托计划无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安通控股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以上备查文件备至地点为:安通控股证券事务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贵平

签署日期:2020年11月30日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安通

股票代码:600179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宏图昌历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2号6层607A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2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0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宏图昌历的股权结构

宏图昌历的普通合伙人为中兴宏图(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出资额占总出资额的90.91%,有限合伙人为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出资额占总出资额的9.0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宏图昌历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因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裁定批准《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该重整计划执行后,安通控股股本扩大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进一步增持安通控股股份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82,908,98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5.58%。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82,908,9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裁定批准《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本次重整计划将以安通控股现有总股本1,486,979,915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约19.3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可转增2,877,306,136股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该计划的实施将导致本公司持有安通控股股份比例由5.58%下降至1.90%,但本公司持有的安通控股股份数量不变,仍为82,908,988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变动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安通控股股份中,未解押股份有800万股,其余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安通控股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投委会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以上备查文件备至地点为:安通控股证券投资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宏图昌历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