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0年

12月1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22版)

2020-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发行人的房产属于合法建筑,发行人在土地和房产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或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2、主要房产租赁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房产租赁情况如下:

(1)租赁房产的产权相关情况

①宁夏中晶

宁夏中晶所承租宁夏隆基硅材料的厂房作为经营场所,宁夏隆基硅材料作为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人依法取得了产权证书,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出租,该等房产实际用途与房产证载用途一致;该等用地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不涉及集体建设用地或划拨用地。

②西安中晶

西安中晶承租的西安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西安中晶承租该等房产作为厂房、办公室等用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等载明用途一致;该等用地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不涉及集体建设用地或划拨用地。

发行人子公司上述租赁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存在瑕疵,但是上述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不能正常租赁的风险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①宁夏中晶

宁夏中晶承租宁夏隆基硅材料的房产租赁期限为20年,基于双方签署的长期租赁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均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预计未来出现违约导致无法继续租赁的可能性较小。

如果未来无法继续租赁上述房屋,公司将在原厂房附近寻找合适的场所予以搬迁,宁夏中晶在该区域内可找到标准厂房,经过适当改造以满足生产需要,因此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宁夏中晶无法继续使用承租厂房的,其将及时寻找及落实替代的适租厂房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同时,将承担宁夏中晶因不能继续承租该厂房而搬迁产生的所有成本与费用(包括搬迁、运输、安装调试及其他费用),并对其搬迁期间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足额、全面经济补偿责任。

②西安中晶

西安中晶承租西安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的租赁期限为10年。基于双方签署的厂房长期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预计未来正常租赁的可能性较大,双方均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预计未来出现违约导致无法继续租赁的可能性较小。该地块不存在变更、调整规划而被征用、征收的情形。因此,预计未来不能正常租赁的可能性较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较小。

如果未来无法继续租赁,公司将通过另觅厂址进行搬迁,西安中晶现有厂房可替代性较强,且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内具有较多相似条件的厂房供租赁,故租赁同等条件厂房的障碍较小;此外,西安中晶主要从事切片业务,相关机器设备搬迁难度小、搬迁成本较低。因此,未来若无法继续租赁上述房屋,公司将在原厂房附近寻找合适的场所予以替代进行搬迁,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若西安中晶租赁的无证房产被拆除或征收导致西安中晶无法继续使用该房屋的,将承担因不能继续承租房屋而搬迁产生的所有成本与费用,并对搬迁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3、主要生产设备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

注:成新率=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值×100%

(二)主要无形资产情况

1、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拥有的商标情况如下:

2、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发明专利14项,实用新型25项,具体情况如下:

3、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已获得2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所涉及各专利发明人、软件著作权开发者均为发行人员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与原任职单位未签署过竞业禁止协议,发行人及上述人员不存在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发行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徐一俊、徐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拥有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控股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情况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杨德仁于2017年12月成为发行人独立董事,金瑞泓系杨德仁担任董事的公司,2017年12月后至今属于公司关联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销售的对象主要系隆基股份及其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杨德仁担任董事的浙江金瑞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如下:

①向隆基股份及其子公司的关联销售

发行人向隆基股份及其子公司主要销售单晶硅棒,报告期内交易金额分别为296.52万元、276.03万元、997.92万元和356.76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25%、1.09%、4.46%和2.83%,占公司当期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为3.00%、3.14%、13.00%和8.98%,销售价格均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协商确定。

报告期内,隆基股份及其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单晶硅棒,主要为作为太阳能级硅棒制造过程中掺杂剂使用的母合金,从而更加有效、准确地控制微量元素掺杂量。发行人向隆基股份及其子公司销售硅棒系正常的商业行为。

②向金瑞泓的关联销售

杨德仁于2017年12月成为发行人独立董事,金瑞泓系杨德仁担任董事的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金瑞泓之间的交易为正常的商业往来。2018年及2019年交易金额分别为535.67万元和132.36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11%和0.59%,占公司当期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为6.09%和1.72%,销售价格均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协商确定。

金瑞泓主要集中在抛光片、外延片的生产,但仍继续经营部分硅研磨片业务,基于产品盈利能力及产能结构考虑,其用于生产直接销售的硅研磨片的硅棒直接向宁夏中晶采购。发行人向金瑞泓销售硅棒系正常的商业行为,买卖双方均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3)向MEITOKU TRADING CO., LTD的关联销售

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发行人向MEITOKU TRADING CO., LTD(日本明德贸易株式会社)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2.64万元、743.93万元和903.64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01%、3.33%和7.17%,占公司当期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为0.02%、5.15%和10.67%,属于正常的商业往来,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为基准协商确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MEITOKU TRADING CO.LTD销售单晶硅片(主要为化腐片),MEITOKU TRADING CO.LTD作为经销商,将该等产品销售给日本的终端客户。发行人向MEITOKU TRADING CO.LTD销售化腐片系正常的商业行为,买卖双方均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2)经常性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采购的对象主要系隆基股份及其子公司,采购的内容主要为水、电等。具体原因如下:

①向隆基股份的采购

2016年,发行人向隆基股份收购隆基晶益,由于隆基晶益(后更名为“西安中晶”)的生产厂房是与隆基股份共同租赁使用,基于动力系统客观上难以拆除重建,同时考虑员工生产、生活的便利性,故西安中晶租赁厂房后向隆基股份采购水电、园区服务。西安中晶与隆基股份签署了《动力供应和后勤保障合作协议》,约定按照各方使用的能耗支付相应费用,西安中晶承担的水电费用按市场价格与隆基股份结算,最后统一由隆基股份与供水、供电公司结算支付。同时,西安中晶向隆基股份采购员工用餐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隆基股份采购水电费及园区服务费的金额分别为206.94万元、208.88万元、158.69万元和72.35万元,占各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39%、1.46%、1.34%和1.08%。

②向宁夏隆基硅材料的采购

2016年,发行人向隆基股份收购隆基半导体,隆基半导体(后更名为“宁夏中晶”)的生产厂房是向宁夏隆基硅材料租赁使用,基于宁夏隆基硅材料整个园区动力系统统一建造并配备了齐全的配套设施,并且动力系统客观上难以拆分、再建,同时考虑到员工生产、工作的便利性,故宁夏中晶租赁厂房后向宁夏隆基硅材料采购水电、园区服务。双方约定生产所需水电费用按市场价格与宁夏隆基硅材料结算,宁夏隆基硅材料负责向供水、供电公司结算支付。同时,宁夏中晶向宁夏隆基硅材料采购员工用餐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宁夏隆基硅材料采购水电费及园区服务费的金额分别为997.54万元、1,191.57万元、1,057.87万元和592.35万元,占各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6.69%、8.31%、8.92%和8.83%。

(3)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

隆基半导体(后更名为“宁夏中晶”)的生产厂房系向宁夏隆基硅材料租赁使用,2016年发行人向隆基股份收购隆基半导体后,宁夏中晶(承租方)与宁夏隆基硅材料(出租方)共同签订《财产租赁和动力供应合作协议》,约定宁夏中晶继续租赁使用上述厂房及天车、废气处理系统等辅助设备。此外,考虑到部分外地员工住宿、生活的便利性,宁夏中晶承租宁夏隆基硅材料的员工住房,同时承担相应采暖、用水、物业等费用。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宁夏隆基硅材料租赁房屋及设备的金额分别为172.63万元、194.33万元、192.75万元和95.77万元,占各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16%、1.36%、1.63%和1.43%。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偶发性关联销售、关联采购情况

①发行人向关联方偶发性销售情况

单位:万元

2017年度,宁夏中晶曾向宁夏隆基硅材料提供氩气、纯水等辅料,金额为203.65万元,原因系宁夏中晶租用宁夏隆基硅材料厂房,氩气、纯水等供应系统为园区统一建设,经双方协商由宁夏中晶统一提供辅料,再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按比例进行分摊。2017年度,宁夏中晶向其采购了共用供应系统的20台单晶炉,改造后用于半导体硅棒的生产,双方不再发生上述关联交易。

2017年,发行人向宁夏隆基硅材料的上述偶发性关联销售金额为203.6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86%

②发行人向关联方偶发性采购情况

单位:万元

A、宁夏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2017至2018年,发行人向宁夏隆基硅材料的偶发性采购金额分别为170.62万元和4.14万元,占发行人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14%和0.03%。具体如下:

a、发行人向宁夏隆基硅材料采购单晶炉

2017年度,发行人子公司宁夏中晶需新增一批单晶炉以扩张产能,经与宁夏隆基硅材料协商,向其收购了20台单晶炉进行改造,用于半导体单晶硅棒的生产,采购价格按其账面价值确定。此次宁夏隆基硅材料出售的20台单晶炉系其用于生产光伏产品的设备,由宁夏中晶购买后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用于半导体单晶硅棒产品的生产。本次宁夏中晶仅购买20台单晶炉设备,与此相关的人员及存货等仍归宁夏隆基硅材料所有,未转移给发行人。

宁夏隆基硅材料向发行人出售的20台单晶炉系用于太阳能单晶硅棒的制作,该批设备出售前虽尚能正常用于生产,但对于当时宁夏隆基硅材料来说,继续使用该批设备生产光伏硅产品已无法达到最佳经济效益,不符合宁夏隆基硅材料经济效益及业务规划的需求。

而发行人的技术研发团队具备良好的专业背景和多年半导体硅材料从业经验,同时也具备较强的生产设备改造和生产工艺优化能力,可对该批设备相应装置进行改造升级后用于半导体单晶硅棒的制作。

基于上述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宁夏隆基硅材料将相关设备出售给发行人。

b、备品备件及其他

宁夏中晶在2017年至2018年向宁夏隆基硅材料采购木托、备品备件等一些辅助性材料,该等材料系宁夏中晶生产中临时所需的通用辅助性材料,使用量小,基于采购便利性考虑,宁夏中晶直接向宁夏隆基硅材料采购。

B、西安隆基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6年度,发行人向西安隆基新能源有限公司采购光伏发电系统主要为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主要采购内容为光伏系统组件、逆变器等主材及定制设计、并网服务,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目前,该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已建设完成。2017年,发行人向宁夏隆基硅材料的偶发性采购金额为4.60万元,占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为0.06%。

隆基新能源作为国内光伏行业龙头隆基股份的子公司,在光伏领域具有技术和服务优势,因此,发行人向隆基新能源采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C、MEITOKU TRADING CO., LTD(日本明德贸易株式会社)

2017年3月,发行人与MEITOKU TRADING CO.LTD签订合同,约定发行人向MEITOKU TRADING CO.LTD采购日产多晶硅。2017年,发行人向MEITOKU TRADING CO.LTD的偶发性采购金额为95.01万元,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为0.64%。

发行人开展硅棒生产需要一批高纯度的进口多晶硅,MEITOKU TRADING CO.LTD主要从事半导体材料相关的经销业务,其经销的多晶硅能够满足发行人对多晶硅规格、型号等各方面的要求,因此经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发行人向MEITOKU TRADING CO.LTD采购了上述高纯度多晶硅。

D、金瑞泓

发行人2018年度向浙江金瑞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石英坩埚等少量辅助性材料。2018年,发行人向金瑞泓的偶发性采购金额为5.32万元,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为0.04%。

该等材料系发行人生产中所需的通用辅助性材料,因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金瑞泓存在业务关系,基于采购便利性考虑,向浙江金瑞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

E、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以机器视觉为核心技术,专注服务于工业领域客户,主要产品为工业视觉装备,包括精密测量仪器、智能检测装备、智能制造系统、无人物流车等,产品功能涵盖尺寸与缺陷检测、自动化生产装配、智能仓储物流等工业领域多个环节。发行人于2019年度向其采购了3台硅片电阻率厚度自动分选仪用于硅片质量检测环节,采购金额254.87万元,占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的比例为1.40%。

(2)关联担保

2018年12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一俊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兴银湖企二长高保20181213号),约定由徐一俊为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在2018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3日期间签订的融资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4,000万元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一俊提供担保系往来银行向发行人提供贷款必要的增信措施,为开展正常经营,该关联担保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期末关联方应收应付款余额汇总

1、关联方应收款项余额情况

单位:万元

2、关联方应付款项余额情况

单位:万元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1)2018年6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17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8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分别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2017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在2018年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正常的交易,系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前提下进行的,具有必要性;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价格公允;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依赖。”

(2)2019年3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16年度-2018年度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分别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决策符合《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定价原则合理、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

公司预计在2019年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正常的交易,系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前提下进行的,具有必要性;交易价格公允;无利益输送或利益倾斜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依赖。”

(3)2019年2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设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定价原则为按照成本价加合理利润确定,无利益输送或利益倾斜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依赖。”

(4)2019年9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19年1-6月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分别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2019年1-6月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正常的交易,系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前提下进行的,具有必要性;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价格公允;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依赖。前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

(5)2020年3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公允性及预计2020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分别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2019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正常的交易,系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前提下进行的,具有必要性;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价格公允;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依赖。前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注:表中“薪酬情况”指以上人员2019年度在发行人处领取的薪酬。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徐一俊和徐伟。本次发行前,徐一俊持有公司股份2,550.5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4.09%,徐伟持有公司股份1,19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5.99%,徐伟系徐一俊之兄,双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746.5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0.08%。徐一俊、徐伟于2014年1月3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等重大事项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且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徐一俊的意见为准)。

徐一俊,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3071919750809****。具体情况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徐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3071919721014****。具体情况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上接22版)

(下转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