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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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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0-109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转股代码:191574 转股简称:华体转股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1日,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等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1月12日,公司将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1月1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11月24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中的1名激励对象因在内幕知情敏感期内存在公司股票交易的行为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及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16名调整为114名,权益总数由244.60万份调整为242.20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和权益数量相符。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对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进行核实后认为: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首次授予中的1名激励对象因在内幕知情敏感期内存在公司股票交易的行为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及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16名调整为114名,权益总数由244.60万份调整为242.20万份。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授予关于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的具体安排系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范围内进行,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实行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报备文件

1、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0-110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转股代码:191574 转股简称:华体转股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授权日:2020年12月1日

●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242.20万份。

●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4.25元/份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确定股票期权的首次授权日为2020年12月1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1月12日,公司将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1月1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11月24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114位拟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关于本次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首次授予中的1名激励对象因在内幕知情敏感期内存在公司股票交易的行为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及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16名调整为114名,权益总数由244.60万份调整为242.20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和权益数量相符。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授予情况

1、授权日:2020年12月1日。

2、授予数量:242.20万份。

3、授予人数:114人。

4、行权价格:24.25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有效期、等待期与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3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月、27个月、39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4)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对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进行行权,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拟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为2020年12月1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0年12月1日为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4名激励对象授予242.20万份股票期权。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事项进行核实后认为:

拟首次授予的114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拟首次授予的114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内,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0年12月1日为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4名激励对象授予242.20万份股票期权。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权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授权日2020年12月1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2020年12月1日,根据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未来股票期权激励成本为655.24万元,则2020年一2024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授予关于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的具体安排系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范围内进行,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实行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华体科技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一、报备文件

1、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公告;

5、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0-111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转股代码:191574 转股简称:华体转股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科技”或“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限售期已届满,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11.20万股,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14,289.31万股的0.08%。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9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6月8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6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6月13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9年7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88.5万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10,187万股。

6、2019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19年11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20万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10,207万股。

8、2020年8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为除暂缓授予部分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49.56万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9月4日。

9、2020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11.20万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19日,登记日为2019年11月29日,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0年11月28日届满。

2、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张辉、汪小宇2人。

2、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0万股,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14,289.31万股的0.08%。

3、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注:1、上表中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数量为经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的数量。

2、上表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暂缓授予的张辉、汪小宇2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资格,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向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1.20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张辉、汪小宇2名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2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1.2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华体科技已就本次解锁履行截至目前应履行的相关程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锁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合法、有效。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华体科技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4、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公告;

5、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0-107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转股代码:191574 转股简称:华体转股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1月26日发出,本次董事会于2020年12月1日在成都市双流西航港经开区双华路三段58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梁熹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中的1名激励对象因在内幕知情敏感期内存在公司股票交易的行为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及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16名调整为114名,权益总数由244.60万份调整为242.20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和权益数量相符。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详见同日披露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公告》。

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董事张辉、汪小宇先生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他7位非关联董事参与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0年12月1日为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4名激励对象授予242.20万份股票期权。

详见同日披露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董事张辉、汪小宇先生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他7位非关联董事参与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暂缓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张辉、汪小宇2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1.20(20×0.4×(1+0.4)=11.20)万股,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14,289.31万股的0.08%。

详见同日披露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公告》。

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董事张辉、汪小宇先生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他7位非关联董事参与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0-108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转股代码:191574 转股简称:华体转股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0年11月26日发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日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为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吴国强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首次授予中的1名激励对象因在内幕知情敏感期内存在公司股票交易的行为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及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16名调整为114名,权益总数由244.60万份调整为242.20万份。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详见同日披露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公告》。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经核查后认为:

拟首次授予的114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拟首次授予的114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内,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0年12月1日为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4名激励对象授予242.20万份股票期权。

详见同日披露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张辉、汪小宇2名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2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1.2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详见同日披露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公告》。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