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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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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

2020-1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67 证券简称:辰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0-086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27,000.00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和期限: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87天(汇率挂钩)(87天)、共赢智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性存款02018期(98天)、渤海银行【WBS200064】结构性存款(185天)、结构性存款(182天)、五矿信托-恒信共筑362号-璟荣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60天)、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36天)、中信信托·碧桂园苏韵3号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65天)、中信信托·碧桂园苏韵4号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65天)、中建投信托·安泉566号(名城银河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65天)、重庆信托·崇信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98天)、外贸信托·五行荟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05天)

● 履行的审议程序:经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欣药业”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公司利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全体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公司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机构。

2、公司财务部建立投资台账,做好账务处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规范委托理财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委托理财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

二、本次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87天(汇率挂钩)

2、产品类型:银行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500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11月09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02月04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1.54%-2.82%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1月06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无

11、清算交收原则:无

12、支付方式:账户直接划扣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无

15、违约责任:无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银行理财资金池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共赢智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性存款02018期

2、产品类型:银行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3000万元

4、产品成立日:2020年11月16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02月22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1.48%-2.60%-3.0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1月11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无

11、清算交收原则:无

12、支付方式:账户直接划扣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无

15、违约责任:无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银行理财资金池

(三)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渤海银行【WBS200064】结构性存款

2、产品类型:银行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2000万元

4、产品成立日:2020年11月03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05月07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1.56%--3.5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0月30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无

11、清算交收原则:无

12、支付方式:账户划扣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无

15、违约责任:无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银行理财资金池

(四)中国建设银行济宁分行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结构性存款

2、产品类型:银行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3000万元

4、产品成立日:2020年10月16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04月16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1.82%--3.2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0月14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无

11、清算交收原则:无

12、支付方式:无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无

15、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中一方未按本协议及有关附件的规定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

违约事件发生后,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终止违约,并赔偿守约方由于违约而形成的损失和费用;如违约方不能做到,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项下的结构性存款业务,并且对未到期的交易按市价进行反向平盘,因反向平盘而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反向平盘如产生收益,在扣除守约方的损失与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归违约方所有。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银行理财资金池

(五)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五矿信托-恒信共筑362号-璟荣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信托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2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10月16日

5、产品到期日:2020年12月16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6.9%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0月16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预计2个月到期

11、清算交收原则: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制作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第 30.3 款规定的方式送达受益人。在信托财产清算报告送达后五日内,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书面异议的,受托清算后的信托财产,在承担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剩余信托财产按照本合同第 13.3.1 款的约定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后的信托财产划至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因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向受益人归属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保管期间,受托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现金类信托财产收益,并支付给受益人。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12、支付方式:到期一次性支付本息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由受托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收取信托受托管理费(包括固定信托受托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各期信托资金的固定信托受托管理费率为 3.5%/年(不含税),各期信托资金的固定信托受托管理费单独核算。 就某一期信托资金而言,受托人于每个分配日收取固定信托受托管理费。各分配日受托人收取的固定信托受托管理费=第 N 期信托资金余额×固定信托受托管理费率×该分配日的前一个核算期的实际天数÷365 天-该分配日的前一个核算期内已经收取的固定信托受托管理费(如有),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该期信托资金余额发生变化的,固定信托受托管理费应当分段计算并累计相加。

15、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约定包括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的,视为违反本合同,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以下原因产生纠纷,并因此给受托人,受益人或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与之相关的一切损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说明的问题;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受托管理费无需返还。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用于受让南昌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JLH601-B08、B09地块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最终用于用款项目开发建设。

(六)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信托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2000万元

4、产品认购日:2020年10月16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03月01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6.2%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0月16日

9、交易杠杆倍数:不涉及

10、流动性安排:不涉及

11、清算交收原则: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和清算,保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报告受益人。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受托人在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 3 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或其承继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2、支付方式:到期付息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不涉及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包括第一部分固定信托报酬和第二部分固定信托报酬两部分。

15、违约责任:若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券(含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分离债券、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但不限于ABS、ABN、RMBS、PRN、CLO等监管部门认可并批准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回购(信托计划直接投资时仅限于债券逆回购,待监管许可后可投资于债券正回购等)、海外债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许可的前提下);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含债券分级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保本基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固定收益及类固定收益产品;通过认购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投资于上述标的。其中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分离债券、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主体或债项或担保人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A,短期融资券债项等级不低于A一1。

另外,信托计划可通过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受益权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股权类资产。就各期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资金不得同时投资于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本信托计划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发,因所持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2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如上述情况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下称“《资管新规》”)第四条规定不一致的,则按照《资管新规》第四条要求执行。通过认购/申购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进行投资的,其投资范围不超出上述约定。在不突破上述投资范围的情况下,各期信托单位的投资范围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制定,最终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除上述投资外,本信托作为投资性资金信托,受托人还将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的规定,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按照信托资金1%的标准以信托财产代表信托计划认购保障基金。受托人认购保障基金作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基金本金和收益归入信托财产,是信托利益的组成部分。信托计划成立后,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受托人与全体委托人(或授权代表)就改变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投资范围进行协商,协商 一致后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改变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投资范围,无须受益人大会另行决议通过。

(七)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中信信托·碧桂园苏韵3号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中信信托·碧桂园苏韵3号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信托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1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10月30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10月30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6.5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0月27日

9、交易杠杆倍数:不涉及

10、流动性安排:不涉及

11、清算交收原则:不涉及

12、支付方式: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核算收益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不涉及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1.2%/年(固定信托报酬)

15、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与承诺),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信托资金用于符合“四三二”条件的碧桂园十里江山项目建设。

(2)中信信托·碧桂园苏韵4号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中信信托·碧桂园苏韵4号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信托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2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11月25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11月25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6.5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1月19日

9、交易杠杆倍数:不涉及

10、流动性安排:不涉及

11、清算交收原则:不涉及

12、支付方式: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核算收益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不涉及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1.20%/年(固定信托报酬)

15、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与承诺),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信托资金用于符合 “四三二”条件的碧桂园星宸花苑项目建设。

(八)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中建投信托·安泉566号(名城银河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信托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2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10月30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10月30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7.4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0月28日

9、交易杠杆倍数:不涉及

10、流动性安排:不涉及

11、清算交收原则:不涉及

12、支付方式: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核算,10个工作日内支付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不涉及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分为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固定管理费:1.80%/年;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剩余收益×20%;

15、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信托资金用于向名城房地产(福建)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贷款资金用于名城银河湾二期项目的开发建设。

(九)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重庆信托·崇信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信托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3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11月18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02月24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4.55%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1月10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无

11、清算交收原则:信托清算分配:本合同约定的信托终止情形发生时,进行信托财产的清算分配。如届时信托计划项下仍 存在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的,则信托计划的终止日将调整至本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受托人将 信托利益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以现金的形式进行分配,并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 指定的受益账户进行划付;信托清算分配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计算期末信托财产总值;(2)支付除受托人 B 类管理费以外的信托费用,并计算信托财产净值;(3)以信托财产净值(以下简称“期末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分配届时存续的各类型信托单位 所对应的信托利益;(4)按照上述顺序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则作为受托人的 B 类管理费,由受托人收取;清算分配时信托利益的计算:(1)若期末信托财产净值大于等于届时存续的各类型信托单位按其所适用的业绩比较基 准计算的信托利益总和的,那么届时存续的各类型信托单位所对应的信托利益的计算公式为: 预约 X 型信托利益=预约 X 型信托资金×(1+该类型信托单位所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该类型信托资金存续天数÷365);(2)信托财产净值小于届时存续的各类型信托单位按其相应的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利 益总和的,那么受托人应该以期末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届时存续的各类型信托单位分配信托利益。 则届时存续的预约 X 型信托单位所对应的信托利益的计算公式为: 预约 X 型的信托利益=期末信托财产净值×该类型信托单位按照 11.2.3.1 条规定应取得的信 托利益÷本信托项下各类型信托单位按照 11.2.3.1 条规定应取得的信托利益总和。

12、收益支付方式:到期还本付息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管理费。信托管理费从信托财产中支付。本信托项下的管理费分为 A 类管理费及 B 类管理费,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收取。

15、违约责任: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应当赔偿其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的直接损失;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受托人对于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及对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不承担责任;委托人未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交付的部分或全部信托资金存在瑕疵,或者违反信托合同的其他约定,给其他信托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信托终止或信托利益分配前,受益人未按信托文件规定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方式或信托受益账户变更信息,或未认真核对受托人提供的受益人联系方式变更或信托受益账户变更确认文件,而导致受托人无法履行通知、信息披露、信托利益分配职责并给受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投资范围: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 的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国际金融机构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 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等)、货币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基金、银行理财、银行存款等)、债券投资基金(包括但不限于短债基金、超短债基金、债券型 ETF 基金、债券型指数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债券型私募基金等),以及仅限投资于前述范围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允许信托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品种。同时,受托人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委托人交付的部分信托资金专项用于认购保障基金,作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

(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外贸信托·五行荟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信托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2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11月18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03月02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5.5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1月18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无

11、清算交收原则: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本信托计划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清算事宜。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小组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经保管人复核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损益,由信托报酬承担。

12、支付方式:汇入指定账户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信托计划的信托费用主要包括信托报酬、保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5、违约责任: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1)固定收益类工具: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金融机构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受益凭证等)。(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货币市场类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类信托计划以及货币市场类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等。(3)其他工具:包括非货币市场类的银行理财计划、信托计划、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收益权、贷款收益权等。(4)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须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才能投资该产品。(5)监管要求认购的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其他规定,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初始本金金额的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的一部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不代表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有权机关承诺或保证本信托计划赢利本金不受损失。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公司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受托方

1、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87天(汇率挂钩)委托理财受托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601328;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03328)济宁分行;

2、共赢智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性存款02018期委托理财受托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601998)济宁分行;

3、渤海银行【WBS200064】结构性存款委托理财受托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09668)济宁分行

4、结构性存款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601939)济宁分行

5、五矿信托-恒信共筑362号-璟荣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理财受托方: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7、中信信托·碧桂园苏韵3号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信信托·碧桂园苏韵4号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理财受托方: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中建投信托·安泉566号(名城银河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9、重庆信托·崇信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理财受托方: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0、外贸信托·五行荟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上述理财产品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二)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7年9月23日

法定代表人:王卓

注册资本:60亿元

主营业务: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主要股东: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78.002%;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1.204%;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794%。

实际控制人: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2、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19年度主要财务情况

2019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资产总额:1822630.82万元;资产净额:1385372.02万元;营业收入:415665.12万元;净利润:210462.16万元。

3、五矿信托-恒信共筑362号-璟荣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终资金使用方基本情况

(1)最终资金使用方的名称: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最终资金使用方主要财务指标:

(3)最终资金使用方经营情况:截止2019年底,新力地产资产总额977.73亿元,负债合计177.90亿元,扣除预收款项后的资产负债率为 48.48%,处于合理水平。2019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1.4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37.96%,连续多年维持上涨势头;实现净利润10.85亿元。

(4)最终资金使用方资信状况、担保情况或其他增信措施:最新主体评级AA+(联合资信/2020年6月/展望稳定);抵押物DAK2020017地块、DAK2020018地块出让价格合计为20.42亿元,抵押率约 为70%,抵押率充足;保证人(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回购方回购价款的支付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受托方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最终资金使用方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三)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29618E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94 年 10 月 18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C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卢志强

注册资本:人民币 700,000.00 万元整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82.7071%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2、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2019年主要财务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月 31日,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420,382.35万元,资产净额:1,096,080.79万元,营业收入:234,351.89万元,净利润:93,344.37万元。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受托方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四)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1、受托方基本情况

受托方名称: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1988年3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一松

注册资本:112.76亿

主营业务: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和专业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和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2、主要财务情况: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资产总额424亿元,资产净额308亿元,营业收入71.83亿元,净利润35.93亿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3、中信信托·碧桂园苏韵3号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终资金使用方基本情况

(1)最终资金使用方的名称:如东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最终资金使用方主要财务指标:截至 2020年8月底,公司总资产17.76亿元,总负债21.20亿元,净资产为负,主要是因为项目还未确认房屋销售收入导致累计亏损。

(3)经营状况:资产方面,存货余额6.1亿元,主要为土地款约4.7亿元。其他应收款余额10.7亿元是对关联方的往来。负债方面,预收账款余额9.19亿元,是截至2020年8月底预收的房屋销售款。其他应付款2.9亿元是对关联方的往来。2020 年该公司还未确认房屋销售收入,因此净利润为负,成本主要是管理费和销售费。

(4)资信状况:如东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记录。

(5)担保情况或其他增信措施情况:如东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里江山项目公司)提供资产抵押;如东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园星著项目公司)将所持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中信信托,本金抵押率为60%,信托计划成立前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如东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将其所持项目公司100%股权质押给中信信托,信托计划成立前完成质押登记手续;碧桂园地产集团对项目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

4、中信信托·碧桂园苏韵4号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终资金使用方基本情况

(1)最终资金使用方的名称:南通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最终资金使用方主要财务指标:南通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7日,注册资本50,000万元,南通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新成立公司,暂无相关财务指标。

(3)经营状况:暂无。

(4)资信状况:根据最新的征信报告,南通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金融机构负债。

(5)担保情况或其他增信措施情况:南通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启东合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将其所持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中信信托,合计本金抵押率为60%;南通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启东合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均将其所持项目公司100%股权质押给中信信托,信托计划成立前 完成质押登记手续;碧桂园地产集团对项目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

5、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受托方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最终资金使用方如东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五)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受托方名称: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79年08月27日

法定代表人:刘功胜

注册资本:50亿元

主营业务: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东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2、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主要财务情况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资产总额103.74亿元,资产净额83.45亿元,营业收入23.95亿元,净利润8.88亿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受托方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六)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84年10月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注册资本:150亿元

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由自营业务、信托业务构成。自营业务主要开展贷款、金融机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业务;信托业务主要开展资金信托、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信贷(票据)资产转让、投资银行等业务。

主要股东:同方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淮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国投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宝利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截止2019年末,公司合并总资产2344.85亿元,母公司固有总资产316.48亿元,净资产257.84亿元。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78.79亿元,利润总额55.99亿元,信托业务收入138.37亿元,净利润32.28亿元。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2、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主要财务情况

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78.79亿元,利润总额55.99亿元,信托业务收入138.37亿元,净利润32.28亿元。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受托方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87年

法定代表人:杨林

注册资本:80亿元

主营业务:主营业务聚焦小微金融、产业金融、资本市场、财富管理四大领域。

主要股东:中化资本有限公司持股 97.26%,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2.74%。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2、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2019年主要财务情况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存续,信托规模 4457.65 亿元。截止 2019 年末,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信托总资产 4457.65 亿元,净资产 153.51 亿元;2019 年实现营业收入 27.9 亿元,净利润 17.9 亿元(上述数据已审计)。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受托方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2019年及2020年6月30日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21.74%,公司货币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59,637.40万元(含所有未到期理财),本次委托理财支付的金额为27,000万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10.40%。公司不存在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尽职调查情况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层对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等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信用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理财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

3、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的短期理财投资,可以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提升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4、会计处理:公司本次委托理财产品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在信息披露或财务报表中均在“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中列示,赎回时产生的收益在“投资收益”项目中列示。

五、风险提示

1、利率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标的价值和价格会受到市场利率变动的影响而波动,会使得收益水平不能达到预期年化收益率。

2、流动性风险:若公司经营突发重大变化,理财计划发生巨额赎回,将面临不能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

3、政策风险:如果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将影响理财计划的预期收益、受理、投资、偿还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4、信用风险:理财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市场信用产品,可能面临发债企业不能如期兑付的情况,将影响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的实现。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1、2020年4月7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以下简称“原议案”),为进一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用于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相应自有资金仍用于购买流动性好的产品,购买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资金额度使用期限为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资金额度及使用期限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2、2020年11月0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以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产品投资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产品投资期限由原“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调整为“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8个月”,原议案其他内容不变。

3、2020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以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产品投资期限的议案》。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1月03日、2020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披露的《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以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产品投资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及《辰欣药业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

4、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利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获得一定投资收益。公司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2020年4月7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中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调整为“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8个月”,原议案其他内容不变。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此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特此公告。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 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