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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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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12-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3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1月2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0年12月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公司董事长李仙德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出售电站资产的议案》

为改善资产结构,回笼资金,降低国补拖欠对公司的影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晶科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有限”)拟与湖北能源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新能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晶科有限持有的安陆盛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出售给湖北新能源,股权转让对价为2,373.4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于对外出售电站资产的公告》的具体内容刊登于2020年12月5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20-07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鉴于San Juan电站项目对外转让尚需一定时间,为继续推动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避免与公司可能存在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形,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仙德先生、陈康平先生、李仙华先生及关联方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JinkoSolar Holding Co., Ltd.,以下简称“晶科能源”)拟将原针对San Juan电站项目的承诺履行期限延长12个月,即自原承诺函签署日起24个月内完成San Juan电站项目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或类似文件的签署,转让晶科能源直接/间接持有的San Juan电站项目全部权益,并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交割。

除上述延长San Juan电站项目的承诺履行期限事宜外,原承诺函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李仙德先生、陈康平先生、李仙华先生和胡建军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公告》的具体内容刊登于2020年12月5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20-07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0年12月25日(周五)下午2: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具体内容刊登于2020年12月5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20-077)。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5日

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4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1月2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0年12月4日以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2人,公司监事会主席曹海云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鉴于San Juan电站项目对外转让尚需一定时间,为继续推动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能源”)拟将原针对San Juan电站项目的承诺履行期限延长12个月,即自原承诺函签署日起24个月内完成San Juan电站项目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或类似文件的签署,转让晶科能源直接/间接持有的San Juan电站项目全部权益,并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交割。除上述延长San Juan电站项目的承诺履行期限事宜外,原承诺函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晶科能源延长承诺事项履行期限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该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监事曹海云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公告》的具体内容刊登于2020年12月5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20-076)。

三、备查文件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5日

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7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2月2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2月25日 14点30 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2号楼晶科大厦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2月25日

至2020年12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晶科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与本议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0年12月24日(9:00-11:30,13:30-16:00)

(二)登记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2号楼晶科大厦6楼

(三)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自然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参会时携带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原件提交至公司。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1833288 传真:021-51808600

邮箱:irchina@jinkopower.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2号楼晶科大厦6楼

邮政编码:200072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2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5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出售电站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概述: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晶科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有限”或“转让方”)拟将其持有的安陆盛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陆盛和”或“目标公司”)100%股权出售给湖北能源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新能源”或“受让方”),股权转让对价为2,373.40万元。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交易尚未签署正式协议,公司将根据交易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交易概述

(一)交易基本情况

为改善资产结构,回笼资金,降低国补拖欠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全资子公司晶科有限拟与湖北新能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晶科有限持有的安陆盛和100%股权出售给湖北新能源,股权转让对价为2,373.40万元。安陆盛和为安陆雷公2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的运营平台公司。本次交易预计产生税前利润1,711.18万元(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本次交易完成后,安陆盛和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二)交易审议情况

2020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出售电站资产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需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已出售阳谷县一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95%股权、铅山县晶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70%股权、大安市晶科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安丘市晶鸿光伏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长春市盛步光伏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宝应县晶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沈阳晶步光伏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缙云县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70%股权、张家口晶科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和横峰县晶科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上述交易产生的利润的绝对值累计额为7,141.17万元(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若本次交易成功实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出售资产交易产生的利润绝对值累计额将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本次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北能源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园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奎勇

注册资本:66,374.01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05月26日

营业期限:2014年05月2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风能、太阳能、分布式能源项目工程的投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合同能源管理;工程设备及新能源产品的租赁、销售、调试、检修和保养;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业务;金属加工;充电设施检修维护;新能源技术检测;防雷检测;润滑油、绝缘油、燃料油及石油化工产品(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检测服务;工程测量;计量检定;新能源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货物的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结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883.SZ)持有湖北新能源100%股权。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财务数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9年12月31日,湖北新能源的资产总额为828,627.97万元人民币,资产净额为218,546.54万元人民币;2019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为99,412.92万元人民币,净利润45,126.25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类别为出售股权,本次出售标的为晶科有限持有的安陆盛和100%股权。

(二)交易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陆盛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安陆市雷公镇安坪街23号

法定代表人:邹志广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09月28日

营业期限:2015年09月2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光伏电站投资与建设;新能源技术开发、服务、咨询;太阳能技术、电力技术推广;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开发、施工、维护;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太阳能电子设备销售;太阳能路灯系统的研发技术咨询、设计与安装。(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晶科有限持有安陆盛和100%股权,安陆盛和为公司间接持股的全资下属公司。

(三)权属状况说明

标的股权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本次交易前,标的股权已质押给金融机构,本次协议签订后,公司将进行相关解质押手续。

(四)相关资产运营情况的说明

公司于2017年2月从第三方处收购取得安陆盛和100%股权。安陆盛和是安陆雷公2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的运营平台公司,该电站位于湖北省孝感市,电站的建设备案总容量为20兆瓦,实际装机容量为19.77兆瓦,于2017年2月建成并网投入商业化运营。该电站最近三年的发电量分别为2,128.23万度、2,304.6万度和2,330.66万度。

(五)标的公司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注:以上2019年度数据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年1-7月数据未经审计。

2020年7月末净资产数额较2019年末有所下降主要系2020年上半年标的公司进行分红所致。

(六)交易定价说明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目标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2,540.13万元。双方据此友好协商,最终确定安陆盛和100%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373.40万元。截至2020年7月31日,安陆盛和应付晶科有限欠款合计为人民币4,534.22万元,安陆盛和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向晶科有限偿还上述欠款。

(七)其他情况说明

1、截至2020年11月底,晶科有限对安陆盛和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10,735.70万元,担保到期日为2028年8月14日。受让方收购安陆盛和后将对上述融资进行置换,融资置换完成后,晶科有限对安陆盛和的连带担保责任将一并解除。公司将持续关注融资置换的进展。

2、安陆盛和不存在委托理财的情况。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晶科有限与受让方湖北新能源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主要如下:

(一)合同主体与交易价格

1、股权转让对价:根据目标公司持有的光伏电站现状,各方同意,转让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目标公司100%股权,受让方将以承债式方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受让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2,373.40万元。

2、债务款项:各方确认,截至基准日2020年7月31日,目标公司向转让方借款4,534.22万元。本协议约定的付款范围及进度为支付目标公司100%股转款2,373.40万元及支付转让方借款4,534.22万元。

(二)价款支付

1、第一期资金支付:协议签署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2,373.40万元;

2、第二期资金支付:解除股权质押,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交付营业执照、账簿和和银行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目标公司支付转让方借款2,534.22万元;

3、第三期资金支付:受让方全面接管标的公司,并且转让方完成技术类消缺整改事项后7个工作日内,目标公司支付转让方借款900万元;

4、第四期资金支付:完成项目验收和约定的合规类消缺整改事项后7个工作日内,目标公司支付转让方借款500万元;

5、第五期资金支付:完成约定的合规类消缺整改事项后7个工作日内,目标公司支付转让方借款600万元。

在完成第二期资金支付后,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资金支付顺序不受先后次序约束,只以满足协议约定的相应付款条件为准。

(三)过渡期及期间损益

1、本次交易的基准日为2020年7月31日,交割日为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

2、各方同意,过渡期损益归受让方所有,具体金额以《过渡期审计报告》为准。

(四)其他约定:转让方承诺目标项目2021年-2023年的三年平均发电量不低于2,248万千瓦时,实际核准电量不足承诺发电量的,需按约定进行赔偿。为了发电量考核的合理性,双方同意发电量业绩承诺期间内由本公司承接目标电站运维工作。

(五)生效条件: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协议陈述、保证条款以及其他有关其责任和义务的条款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或者违反任何根据本协议应由该方承担的责任或义务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该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至2020年9月末,公司存量电站的应收国补规模约人民币48亿元。存量电站的出售有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加速回笼资金,并进一步避免因继续持有存量电站而导致的补贴拖欠规模继续扩大的风险。同时,国内已迎来光伏平价时代,本次出售获得的资金可用于公司开发新的平价电站项目,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改善资产质量,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根据公司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产生税前利润1,711.18万元,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5日

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6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延长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晶科科技”)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仙德先生、陈康平先生、李仙华先生及关联方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JinkoSolar Holding Co., Ltd.,以下简称“晶科能源”)的致函,请求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2020年12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承诺的具体内容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晶科能源于2019年12月8日出具《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及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JinkoSolar Holding Co., Ltd.)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就晶科能源所持有的境外光伏电站项目及后续境内外光伏电站运营业务安排,共同承诺如下:

“1、目前已签署协议转让的两座境外光伏电站项目

对于晶科能源在境外投资控股的Solar Park Viborillas S.de R.L. de C.V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Viborillas电站项目”)与Energia Solar San Ignacio S.de R.L. de C.V(以下简称“San Ignacio电站项目”):

(1)Viborillas电站项目与San Ignacio电站项目已分别于2018年9月、2019年5月并网投运。2019年11月,晶科能源及其相关下属子公司已与独立第三方签署相关协议转让其所持Viborillas电站项目与San Ignacio电站项目100%股权。

(2)晶科能源将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墨西哥国家电力公司的批准并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交割。

2、目前尚未签署协议转让的境外光伏电站项目

(1)对于晶科能源在境外投资控股的Cordillera Solar I,S.A.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San Juan电站项目”):

①San Juan电站项目已于2019年3月并网投运。根据阿根廷San Juan项目公司与阿根廷电力公司签订的《CONTRATO DE ABASTECIMIENTO DE ENERGíA ELéCTRICA RENOVABLE》(《购售电协议》),在电站正式投入商业运营之前,晶科能源持有电站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不低于25%。根据晶科能源、San Juan电站项目等与DEUTSCHE BANK TRUST COMPANY AMERICAS(Offshore Collateral Agent)签订的《EQUITY CONTRIBUTION, SHARE RETENTION AND SUBORDINATION AGREEMENT》(《资本金出资协议》)约定,在电站正式投入商业运营之前,项目开发商必须对项目公司保持100%的控股权。

②鉴于目前San Juan电站项目已正式投入商业运营,晶科能源将在不违反境外光伏电站项目所在国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12个月内,积极磋商并与具有适宜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企业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或类似文件,转让晶科能源直接/间接持有San Juan电站项目全部权益。

③晶科能源将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转让协议约定完成交割。

(2)对于晶科能源在境外投资控股的Energia Solar Cuncunul S.de R.L. de C.V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Cuncunul电站项目”):

①Cuncunul电站项目尚未并网投运。根据Cuncunul项目公司与墨西哥国家电力公司签订的《CONTRATO DE COBERTURA ELéCTRICA PARA LA COMPRAVENTA DE ENERGíA ELéCTRICA Y CERTIFICADOS DE ENERGíA LIMPIAS》(《购售电协议》),在电站正式投入商业运营前及之后的一年内,原股东拟转让控制权的,需要取得墨西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在电站正式投入商业运营后二年内,原股东拟降低持股比例至30%以下,需要取得墨西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在电站正式投入商业运营后三年内,原股东拟降低持股比例至15%以下,需要取得墨西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

②晶科能源将在不违反境外光伏电站项目所在国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自Cuncunul电站项目正式并网投运(以有权方确定的并网时间起算)之日起12个月内,积极磋商并与具有适宜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企业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或类似文件,转让晶科能源直接/间接持有Cuncunul电站项目全部权益。

③鉴于Cuncunul电站项目尚未并网投运,晶科能源将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后的6个月内取得墨西哥国家电力公司的批准并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交割。

(3)对于晶科能源在境外通过Sweihan Solar Holding Company Limited投资参股20%股权且已并网投运的Sweihan PV Power Company PJSC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Sweihan电站项目”):

①Sweihan电站项目已于2019年4月并网投运。根据Sweihan Energy Holding Company和Sweihan Solar Holding Company Limited签署的《SHAREHOLDERS' AGREEMENT》(《股东协议》)约定,在电站正式投入商业运营前及之后的三年内,Sweihan Solar Holding Company Limited股东禁止以直接/间接等方式转让其所持该公司的股权;在电站正式投入商业运营三年后,未经阿布扎比水电局同意,晶科能源最终持有Sweihan Solar Holding Company Limited股权比例不得低于30%(如果拟受让方具有与晶科能源相当的财务实力,并且拥有管理与Sweihan类似规模电站的丰富经验,则阿布扎比水电局不得无理拒绝该次股权转让)。

②晶科能源将在不违反境外光伏电站项目所在国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12个月内,积极磋商并与具有适宜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企业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或类似文件,转让晶科能源直接/间接持有Sweihan电站项目全部权益。

③鉴于Sweihan电站项目在并网投运后三年内存在转让限制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晶科能源将与阿布扎比水电局积极磋商以调整股东协议,并取得其同意晶科能源转让所持Sweihan电站项目股权的批准,以促使晶科能源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后的6个月内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交割。如在前述期间未取得阿布扎比水电局同意,则晶科能源将在Sweihan电站项目并网投运满三年之日起的6个月内按照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交割。

(4)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晶科科技就晶科能源对外转让上述电站项目的股权或权益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即晶科科技履行完毕其内外部必要程序后有权(但并非义务)以同等条件、按照公允价格购买上述电站的股权或权益。

3、未来不再开展境外光伏电站业务或其他与晶科科技主营业务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1)鉴于晶科能源原在墨西哥、阿根廷及阿联酋投资光伏电站项目,晶科能源承诺,晶科能源及晶科能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未来不再在上述国家开展与光伏电站运营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开发、建设、运营等。

(2)晶科能源进一步承诺,晶科能源及晶科能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已进行业务战略调整,未来将不再从事光伏电站业务。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控制任何可能导致与晶科科技主营业务产生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亦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开展任何与晶科科技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晶科科技认为晶科能源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从事了对晶科科技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晶科能源愿意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晶科科技等方式解决该事项。

(4)如果晶科能源或晶科能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将来存在与晶科科技主营业务产生同业竞争或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机会,晶科能源将及时通知晶科科技并促使该业务机会按晶科科技可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提供给晶科科技。

4、实际控制人承诺的保障措施

(1)就晶科能源所承诺的上述相关事项,实际控制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在晶科能源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相关会议上投赞成票等方式以促使晶科能源通过履行上述相关承诺事项的相关决议,确保上述相关承诺事项得到切实履行。

(2)实际控制人承诺,实际控制人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不包括晶科科技及其子公司、晶科能源及其子公司(已单独做出具体承诺),下同)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晶科科技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亦不从事任何与晶科科技相同或相似或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晶科科技认为实际控制人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从事了对晶科科技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实际控制人愿意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晶科科技等方式解决该事项。

(4)如果实际控制人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将来可能存在与晶科科技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晶科科技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晶科科技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晶科科技。”

二、承诺履行情况及延期履行原因

自作出上述承诺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晶科能源严格履行承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本公司除外),未在中国境内外从事任何可能与本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就晶科能源所持有的境外光伏电站项目,晶科能源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履行承诺。截至本公告日,关于上述境外光伏电站项目的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一)对于在原承诺函出具日前已签署对外转让协议的Viborillas电站项目和San Ignacio电站项目

晶科能源承诺在原承诺函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交割。2020年3月31日,Viborillas电站项目和San Ignacio电站项目已完成交割,晶科能源在承诺期限内履行了承诺。

(二)对于在原承诺函出具日尚未签署对外转让协议的 Cuncunul电站项目、Sweihan电站项目和San Juan电站项目

1、墨西哥Cuncunul电站项目

晶科能源承诺在不违反境外光伏电站项目所在国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自Cuncunul电站项目并网投运之日(以有权方确定的并网时间起算)起12个月内对外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Cuncunul电站项目全部权益,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6个月内完成交割。

截至公告日,Cuncunul电站项目尚未并网投运,未达到承诺约定的对外股转的条件。

2、阿联酋Sweihan电站项目

晶科能源承诺在不违反境外光伏电站项目所在国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自原承诺函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对外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直接/间接持有的Sweihan电站项目全部权益,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6个月内完成交割。因Sweihan电站项目在并网投运后三年内存在转让限制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如阿布扎比水电局不同意交割,则晶科能源将在Sweihan电站项目并网投运满三年之日起的6个月内按照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交割。

2020年11月27日,晶科能源下属企业已与本公司下属企业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将其间接持有的Sweihan电站项目的全部20%权益转让给本公司下属公司。晶科能源下属企业已在承诺约定的期限内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相关义务,后续晶科能源及其下属企业将继续推进相关交割工作。

3、阿根廷San Juan电站项目

晶科能源承诺在不违反境外光伏电站项目所在国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自原承诺函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对外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San Juan电站项目全部权益,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6个月内完成交割。

原承诺出具后,晶科能源积极向市场上多个潜在买家发出询价函、签署保密协议,并择优选择了一家潜在收购方签署排他协议及收购意向协议,对方随即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工作。但受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的负面影响,San Juan电站项目所在阿根廷地区延长限行及封城措施,政府、监管机构、国家电网等审批机构工作开展较为缓慢,致使收购方无法完成尽职调查,严重影响了项目出售的进度。尽管潜在收购方已发出收购初步报价,但具体收购方案及最终转让价格尚需对方完成尽职调查(包括与政府监管机构、国家电力公司及贷款银行核实)后谈判确定,由于目前暂无法预测阿根廷政府解除限行和封城措施以及审批机构恢复正常工作的时间,晶科能源预计无法在承诺履行截止日期前完成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拟申请将原针对San Juan电站项目的承诺履行期限延长12个月。

三、本次延长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期限

鉴于San Juan电站项目对外转让尚需一定时间,为继续推动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避免与公司可能存在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形,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晶科能源参照《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签署了《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及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JinkoSolar Holding Co., Ltd.)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为继续推动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晶科能源拟将原针对San Juan电站项目的承诺履行期限延长12个月,即自原承诺函签署日起24个月内完成San Juan电站项目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或类似文件的签署,转让晶科能源直接/间接持有的San Juan电站项目全部权益,并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交割。

除上述延长San Juan电站项目的承诺履行期限事宜外,原承诺函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四、本次延长承诺期限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关联董事李仙德先生、陈康平先生、李仙华先生和胡建军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延长承诺履行期限对公司的影响

受晶科能源及其下属公司委托,San Juan电站项目从2017年11月至今一直由本公司进行股权托管,由本公司行使除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以及处分权等以外的其他权利,该措施避免了晶科能源及其下属企业与公司产生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仙德先生、陈康平先生、李仙华先生及关联方晶科能源本次延长承诺履行期限相关事宜,是基于San Juan电站项目对外转让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韩洪灵先生、彭剑锋先生和丁松良先生就《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实际控制人及晶科能源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事项,符合《监管指引第4号》相关规定,是基于目前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San Juan 电站项目目前由公司实际托管,进一步降低了关联方持有电站项目对公司业务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关联监事曹海云先生回避表决。监事会认为:

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晶科能源延长承诺事项履行期限事项,符合《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该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