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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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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框架协议的公告

2020-1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0-038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协议目前尚未进行详细的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实际开展该项目投资。

2、本次签订的协议属于双方基于合作意愿而达成的战略性、框架性约定,后续的合作内容包括具体进度、实施内容等事项均尚需进一步协商确定,后续推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本次签订的协议属于意向性的约定,协议涉及的投资项目事项需进一步商谈及履行相应决策审批流程,投资项目尚具有不确定性。

4、本次签订的意向书为框架协议,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对方

临淄区人民政府

(二)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和审议情况

本协议为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的框架性约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临淄区人民政府

乙方: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内容

为有效推动高端化工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友好协商,就在淄博市临淄区建设尼龙新材料装置(以下简称“项目”)达成以下合作意向:

1、项目概要

公司拟与一家待设立的合伙企业共同设立山东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工园区建设尼龙新材料装置。

2、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协调推进项目的实施,提供优质投资环境。成立项目专班,开展全程帮办服务。

(2).协助乙方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协助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达效。

(3).按照山东省、淄博市和甲方招商引资政策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发展。

(4).协助乙方申请上级政策支持,推荐项目争取中央、省、市项目扶持资金,所争取资金用于项目的研发、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改等。

(5).为乙方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在生活、住房、就业、子女就学、人才荣誉等方面按照相关人才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确保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保证项目质量。

(2).积极办理项目各类前期基本建设手续,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规模和项目规划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如期建成、投产达效。

(3).乙方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应做好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防止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和环保事件。否则,一切责任及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乙方依法自主经营,依法纳税,积极发挥项目谋划实施主体作用,加大科技研发和技改投入,积极推进新旧动能转换。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管理措施,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履行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1.协议签订后,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违约,甲方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具有追偿权。由于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照约定期限开展的,乙方有权延期实施项目,导致项目的经济损失应由甲方负责赔偿。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无法进行,甲方赔偿乙方所有损失,不限于土地出让费用及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2.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乙方超过6个月仍不开工(复工)建设,且因资金、市场等自身因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内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延迟开工或停工的,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并协商解决,工期可以适当顺延。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发挥综合业务优势,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五、重大风险提示

本合作协议的签署为合同双方后续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本协议仅为指导性文件,虽约定了合作的内容,但具体合作方式另行商议和约定。届时,公司将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及后续进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0-039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项目内容: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在杭州钱塘新区临江工业园区建设年产16万吨尼龙新材料项目,项目总用地100亩。

●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协议目前尚未进行详细的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实际开展该项目投资。

2、本次签订的协议属于框架性约定,后续的合作内容包括具体进度、实施内容等事项均尚需进一步协商确定,后续推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本次签订的协议涉及的投资项目事项需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审批进度尚具有不确定性。

4、项目可能因政府供地的位置、面积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风险;公司因土地招拍挂价格过高而放弃项目的风险;项目在政府主管部门如发改委等审批不通过的风险。

5、本次签订的投资协议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对方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

(二)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和审议情况

本协议为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的框架性约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投资事宜明确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将根据事项的进展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区域内投资建设年产16万吨尼龙新材料项目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项目概要

1.1. 项目名称:年产16万吨尼龙新材料项目。

1.2. 项目内容:项目方拟建设年产16万吨尼龙新材料一体化生产线建设项目。

2、项目用地

2.1. 土地性质: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2.2. 土地受让方:乙方依照法定程序参与土地招拍挂。

2.3. 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00亩,具体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为准。

3、规划建设指标

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及新区关于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绿地率和容积率符合国家、省、市、区规定的要求。

4、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应协调各部门对乙方项目公司规划建设、立项验收、投产等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给予配合。

4.2. 甲方鼓励并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区出台的政策扶持。

4.3. 除因政府、甲方和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未能实现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土地受让方按照基准工业用地价格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并视情形取消全部或部分奖励政策,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4. 本协议所约定的违约情形出现后,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资金支持和奖励政策,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明确告知乙方应当返还基于政策扶持和奖励所取得款项的具体金额和返还时间。如出现违约情形,乙方同意:甲方依据本协议出具的书面通知应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4.5. 项目建设过程中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6. 未经甲方同意,项目公司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允许第三方无偿使用项目土地厂房。

5、其它

5.1. 本投资协议书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5.2. 协议履行中若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等特殊情形,导致项目延期履行或无法落实的,双方免除违约责任。

5.3. 如因本协议书的效力、履行产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投资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本投资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发挥综合业务优势,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巩固和提升行业地位。

四、本次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需要向相关政府审批部门申报审批,存在未能通过申报或审批内容与本协议约定的计划不一致的风险。

由于项目的实施与市场供求、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技术进步、公司管理及人才等因素密切相关,上述任何因素的变动都可能对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带来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