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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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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2021-0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65 证券简称:中国汽研 公告编号:临2021-002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告所载202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为准,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2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万元

注:本报告期数据为未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4.17亿元,同比增幅24.06%,利润总额6.72亿元,同比增长22.1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61亿元,同比增长20.17%。

报告期内,公司一方面完善能力布局,强化区域合作,不断推进业务和客户结构优化,抓住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市场机遇,技术服务业务有效提升;另一方面,公司积极开拓新基建市场,专用车改装及销售业务订单稳步增长,同时公司持续加强提质增效专项工作,利润随业务规模扩大同步提高。

三、风险提示

本公告所载2020年年度的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的合并报表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上网公告附件

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特此公告。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9日

证券代码:601965 股票简称:中国汽研 公告编号:临2021-001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的议案》。

2020年12月29日,公司通过内网发布了《关于中国汽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预留部分第二次拟授予人员的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7日,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及通讯等方式向监事会反馈意见。公司监事会在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相关文件。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对激励对象进行内部公示的程序。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情形。

4、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均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管理、业务及技术骨干。

5、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7、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