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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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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0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1-001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3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于2021年1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徐云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申请放弃授予其全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5.50万股,有1名激励对象申请放弃授予其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0.5万股;有4名激励对象申请放弃授予其全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5.50万股,有1名激励对象申请放弃授予其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0.5万股,因此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7人调整为4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266.00万股调整为254.00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2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7.00万股;预留数量由64.00万股调整为76.00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8.00万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姚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1年1月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1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姚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9日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1-003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授予日:2021年1月8日

● 授予数量: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27.00万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7.00万股

● 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1年1月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1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2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12月3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1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年12月1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15)。

4、2020年12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14)。

5、2020年12月21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1年1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申请放弃授予其全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5.50万股,有1名激励对象申请放弃授予其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0.5万股;有4名激励对象申请放弃授予其全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5.50万股,有1名激励对象申请放弃授予其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0.5万股,因此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进行调整。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7人调整为4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266.00万股调整为254.00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2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7.00万股;预留数量由64.00万股调整为76.00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8.00万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1年1月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1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关于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月8日,并同意以1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1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月8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2021年1月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1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1月8日。

2、授予数量: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27.00万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7.00万股。

3、授予人数:43人。

4、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均为12.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时间安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有效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解除限售安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有效期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归属安排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7、权益分配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公司确定2021年1月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1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无卖出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二)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12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产生的相应股份支付费用按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归属安排进行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上述预计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此外,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授予条件的成就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蓝特光学和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权益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二)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三)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四)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9日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1-004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12月2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0年12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年12月3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0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1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年12月1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15)。

(四)2020年12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14)。

(五)2020年12月21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1年1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申请放弃授予其全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5.50万股,有1名激励对象申请放弃授予其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0.5万股;有4名激励对象申请放弃授予其全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5.50万股,有1名激励对象申请放弃授予其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0.5万股,因此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进行调整。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7人调整为4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266.00万股调整为254.00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2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7.00万股;预留数量由64.00万股调整为76.00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8.00万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7人调整为4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266.00万股调整为254.00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2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7.00万股;预留数量由64.00万股调整为76.00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8.00万股。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7人调整为4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266.00万股调整为254.00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2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27.00万股;预留数量由64.00万股调整为76.00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8.00万股。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授予条件的成就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蓝特光学和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权益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一)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9日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1-002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3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于2021年1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冯艺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7人调整为4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266.00万股调整为254.00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2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7.00万股;预留数量由64.00万股调整为76.00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8.00万股。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关于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月8日,并同意以1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1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