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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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2021-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17 证券简称:国网英大 公告编号:临2021-009号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证券”)及英大证券深圳新城广场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新城广场营业部”)为上诉人(原审被告)

● 涉案金额:218.90万元及相应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基于谨慎性原则,英大证券已就该案件相应计提了预计负债,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英大证券及其新城广场营业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送达的(2020)湘01民终651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长沙”),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B3栋17楼。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新城广场证券营业部,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80区新城广场F1196号。

2017年9月,国浩长沙以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为由,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英大证券及其新城广场营业部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律师费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6,079,463.13元。2018年7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英大证券及其新城广场营业部支付国浩长沙代理费4,227,092.8元及相应利息。

2020年3月,一审被告英大证券及其新城广场营业部和一审原告国浩长沙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由英大证券及其新城广场营业部向国浩长沙支付代理费2,189,006.10元及相应利息。

二、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国浩长沙上诉请求:由英大证券及其新城广场营业部向国浩长沙支付代理费6,038,704元,并以6,038,704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由英大证券及其新城广场营业部承担全部诉讼费。

2.英大证券及其新城广场营业部上诉请求:撤销关于英大证券及其新城广场营业部向国浩长沙支付4,227,092.8元代理费及利息的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国浩长沙的上诉请求,全部诉讼费用由国浩长沙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二审判决情况

长沙中院(2020)湘01民终651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3民初6315号一审民事判决;

2.英大证券及其新城广场营业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国浩长沙支付代理费2,189,006.1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2,189,006.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3.驳回国浩长沙其他诉讼请求;

4.本案一审和二审受理费合计108,706元,由国浩长沙承担54,353元,由英大证券及其新城广场营业部共同承担54,353元。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基于谨慎性原则,英大证券已根据二审判决书就该案件确认预计负债252.77万元(218.90万元及相应利息),预计将减少公司控股子公司英大证券2020年度损益252.7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