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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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事宜
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2021-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5 证券简称:航天长峰 公告编号:2021-002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事宜

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长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12月18日披露了上述事项。随后,公司将草案及其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

近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12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航天长峰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予以备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有关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事宜,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1日

证券代码:600855 证券简称:航天长峰 公告编号:2021-003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起诉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方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科技”)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长峰”或“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108,165,140.4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受新收入准则影响,该项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2019年、2020年没有确认收入和利润,因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对业绩具体数据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预计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公司信息披露为准。

2021年1月11日,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移动”)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长峰科技委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赵振律师和李玲宇律师代理此案。2021年1月19日,法院受理,作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藏01民初13号。

2018年6月22日,被告西藏移动就业主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西藏经信厅”)的西藏自治区统一基础云平台项目集成服务项目进行先行招标,原告长峰科技中标;2018 年7月24日,西藏移动发布《中国移动西藏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西藏自治区统一基础云平台集成服务项目(代购代建)一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公告公示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为长峰科技;西藏移动因对上述2018年7月24日公告所涉软硬件数量进行调整,2018年8月29日再次发布《中国移动西藏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基础云软硬件及相关设备采购项目_比选公告》,并且在《设备清单》中列明项目设备。

在双方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西藏移动要求长峰科技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将设备上线,故长峰科技按照《设备清单》所载明的设备、价格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了采购,并且于2018年9月25日将设备全部交付给西藏移动,且经西藏移动验收,符合验收条件。长峰科技已交付给西藏移动设备总金额达135,454,522元。

上述已交付设备已于2018年10月上线,集成服务也已经完成,且长峰科技自设备上线至今一直提供云平台运维工作。集成服务费用根据约定按照已交付设备总金额135,454,522元的6.6%计算为8,939,998.45元,运维服务费以已交付设备总金额为基数按照每年5%暂计,自验收报告出具次日2018年9月29日计算至2020年9月28日也达到了13,545,452.20元。然而西藏移动在支付设备费51,979,600元和集成服务费6,238,400元后,不再支付剩余款项。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交付使用设备的未付费用83,474,922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9日之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28日为7,763,167.75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集成服务部分未支付费用2,701,598.45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28日期间的运维服务费13,545,452.2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支出的律师费(暂计为680,000元,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第1-4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108,165,140.40元)

本次诉讼因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对业绩具体数据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预计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公司信息披露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 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