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1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公告编号:2021-007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月2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B座1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松先生主持,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4项议案均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陟、陈昊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目录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公告编号:临2021-008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0年12月29日,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0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12月29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自查期间,有1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除此之外的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上述核查对象出具的声明,其在自查期间买卖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处置,相关交易系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之前所发生的正常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公告编号:临2021-009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月21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1年1月29日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后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监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高松先生主持,经过充分讨论,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月29日为授予日,以3.0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9名激励对象授予655.19万股限制性股票。

详见临2021-011《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桂生春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董事会表决本项议案时关联董事桂生春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经其他四位非关联董事表决一致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票;回避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公告编号:临2021-010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1月21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1年1月29日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后在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B座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由3位监事参与表决,实际3位监事参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章明先生主持,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及《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1月29日为授予日,向79名激励对象授予655.19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一年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公告编号:临2021-011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1月29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655.19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3,679.6074万股的1.5%。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1月29日为授予日,以3.0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9名激励对象授予655.19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1年1月13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1月1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省国资委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苏国资复〔2021〕4号),原则同意《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2021年1月2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次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③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④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⑤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②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限制性股票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① 相比2018年,公司2019年归母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② 2019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5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③ 2019年现金分红占当年归母净利润的比例不低于14%。

上述净资产收益率(ROE)指剔除股权投资盈亏影响的扣非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其公式如下:

剔除股权投资盈亏影响后的净资产收益率(ROE)=归母扣非净利润/(报表净资产-扣除数)的加权平均值,扣除数为报表日持有股权的浮动盈亏金额(税后)与已转让股权产生的收益(税后)之和。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满足上述条件,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1月29日。

2、授予数量: 655.19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3,679.6074万股的1.5%。

3、授予人数:79人。

4、授予价格:3.01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③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④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⑤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②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和/或(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3)和/或(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5)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1-2023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①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净资产收益率” 为剔除股权投资盈亏影响的扣非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归母扣非净利润/(报表净资产-扣除数)的加权平均值,扣除数为报表日持有股权的浮动盈亏金额(税后)与已转让股权产生的收益(税后)之和;

2、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可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定)。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②授予、解除限售考核同行业公司的选取

江苏舜天属于中国证监会行业“批发和零售业”分类下的“批发业”,本激励计划同行业指中国证监会行业“批发和零售业”分类下的“批发业”所有境内A股上市公司,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证监会调整本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各年考核时应当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数据。

(6)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价,并依照激励对象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如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称职,则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上述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则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因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原因其当期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的,公司将按本计划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8、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和监事。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确定2021年1月29日为授予日,向79名激励对象授予655.1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01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的股票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月29日,公司对授予的655.19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苏舜天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舜天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三)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公告编号:临2021-012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确定2021年1月29日为授予日,向79名激励对象授予655.1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01元/股。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一年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