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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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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2021-0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1-001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国际”或“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8-084号),对公司三级控股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涉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钢国贸”)诉天津公司、山煤国际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并于2019年5月17日公告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临2019-041号)中披露了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天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案件诉讼结果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45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润商务广场1-1-10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15号;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大沽监路西侧。

二、一审判决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41,184,848元,并自2013年7月3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三至五年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2、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本诉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318,92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3,784.2元,被告(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255,136.8元,反诉受理费14,076.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承担。

三、二审判决结果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921元,由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各负担159,46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根据会计准则要求,上述案件所涉及的本金已全部确认预计负债4,118.48万元,利息及诉讼费用已确认预计负债1,283.77万元,共确认预计负债5,402.25万元。该案件涉及的利息及诉讼费用将减少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约91.65万元。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