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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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21-04-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2021-017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4月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诸暨市望云路88号公司总部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东明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人,董事吴黎明、舒英钢、罗水源、王剑波、胡运进、魏强、杨莹、沈东升、周胜军、金赞芳因公务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罗亮因公务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郭滢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余干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涉及特别决议议案:无

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4、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张帆影、陈舒清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日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018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期,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部分诉讼案件有最新进展,现将有关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诉讼进展明细表

说明: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1:

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科技”)于2020年3月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宁德漳湾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漳湾”),请求判令宁德漳湾支付合同款5,536,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等。后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及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详见于2020年8月15日披露的临2020-058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1年3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公司起诉

原告: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宁德漳湾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

诉讼请求:1.宁德漳湾支付合同款5,536,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760,682.00元(暂计);2.本案诉讼费由宁德漳湾承担。

起诉理由:2016年7月,双方签订《宁德漳湾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烟气净化系统提标改造采购项目合同》,合同总金额18,180,000元。合同签订后,菲达科技依约履行义务,项目设备于2017年7月通过72+24小时运行验收,并经宁德漳湾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合格后投运,于2018年7月质保期到期,期间宁德漳湾未提出质量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宁德漳湾应付清合同项下全部款项,但宁德漳湾仅支付了12,644,000元,剩余5,536,000元未予支付。

(二)宁德漳湾反诉

反诉原告:宁德漳湾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反诉请求:1.菲达科技赔偿因提供的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税收优惠经济损失等共计13,691,064.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菲达科技承担。

反诉理由:因菲达科技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导致宁德漳湾生产排放的烟气无法达到GB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造成宁德漳湾直接经济损失2,000,000元,间接经济损失11,691,064.60元(暂计)。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2:

(一)诉讼情况

本公司请求判令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支付合同款7,300,000元及利息等,详情请见于2021年3月5日披露的临2021-006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二)凯迪生态破产重组

2021年3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鄂01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凯迪生态重整一案。本公司将向凯迪生态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凯迪生态重组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债权申报尚未有结果,且重组结果亦未能确定,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3:

(一)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9年10月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破4号之三《通知书》。《通知书》主要内容:法院已受理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镁业”)破产重整一案,请本公司申报债权。本公司系盐湖镁业供热中心烟气脱硫硝除尘项目承包商。该项目已进入试运行验收阶段。项目合同总价为11,524万元(含补充合同),本公司已累计收款7,610万元,收款比例为66.03%。截止2019年11月,本公司完成债权申报,详见于2020年4月1日披露的临2020-018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盐湖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本公司债权金额为12,315,041元,暂缓确认债权金额为26,395,978元。盐湖镁业正在寻求接收资产企业,待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确认暂缓债权部分金额。盐湖镁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因疫情等原因多次延期,召开日期目前未能确定。

(二)该事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2019年末,本公司对该事项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5,000,000元。因本次债权申报尚未有结果,且盐湖镁业重整后,项目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目前尚不能确定,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4:

(一)基本情况

2020年2月,本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法院已受理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州西固”)的破产重整申请。

2021年3月,本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4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裁定终结兰州西固破产程序。

经友好协商,本公司与兰州西固已签署《付款协议》,约定兰州西固于2022年5月31日前向本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5,680,000元。后续付款如有重大变动,本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持续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