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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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2021-04-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ST银亿 证券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1-017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截至2021年3月31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股份”或“公司”)重整投资人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梓禾瑾芯”)仅累计支付人民币15亿元(含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3亿元),剩余投资款、利息及违约金仍未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公司面临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投资义务而被管理人单方终止重整投资协议的风险。如管理人单方终止重整投资协议,则管理人有权根据需要履行相应程序决定更换重整投资人。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法院已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因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0年6月23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此后,因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股票于2020年6月29日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5.因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虽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规定的暂停上市标准,公司股票将不被实施暂停上市,但需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020年6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裁定受理对银亿股份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有关政府部门和有关中介机构组成的银亿系企业清算组担任公司的临时管理人,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此后,公司临时管理人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转为正式管理人(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11日,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分别表决通过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12月12日披露的《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7)、《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8)。同日,公司管理人与梓禾瑾芯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12月15日披露的《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9)。

2020年12月15日,公司管理人收到宁波中院发来的(2020)浙02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银亿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银亿股份重整程序。目前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各项执行工作正努力推进。

一、《重整投资协议》履行进展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重整投资人梓禾瑾芯仅累计支付人民币15亿元(含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3亿元),剩余投资款、利息及违约金仍未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相关违约责任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5日披露的《关于〈重整投资协议〉履行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二、应对措施及解决方案

鉴于重整投资人严重违约,公司重整工作已受到较大影响,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正与管理人积极沟通,敦促管理人及时依照法律规定、《重整计划》、《重整投资协议》约定作出包括但不限于解除《重整投资协议》、启动更换重整投资人等相应措施,确保宁波中院于2020年12月14日裁定的《重整计划》得到切实执行。

三、风险提示

1.公司面临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投资义务而被管理人单方终止重整投资协议的风险。如管理人单方终止重整投资协议,则管理人有权根据需要履行相应程序决定更换重整投资人。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法院已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 因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0年6月23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此后,因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股票于2020年6月29日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因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虽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规定的暂停上市标准,公司股票将不被实施暂停上市,但需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5.公司仍面临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投资义务而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