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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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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21-04-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510380;场内简称:国寿300;扩位证券简称:国寿300ETF)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 2021 年4月2日起正式生效。现将主要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一)在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中增加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在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中增加有关风险提示内容如下: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综合反映沪深 A股市场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将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七、业绩比较基准”内容修订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招募说明书修改的内容

(一)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中增加有关指数的编制方法以及可供投资者免费查询指数信息的途径内容如下: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1、样本空间

沪深 300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沪深 A 股组成:

(1)非创业板股票: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股票自上市以来日均 A 股总市值在全部沪深 A 股(非创业板股票)中排在前 30 位;

(2)创业板股票:上市时间超过三年;

(3)非 ST、*ST 股票,非暂停上市股票。

2、选样方法

沪深 300 指数样本是按照以下方法选择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股票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的公司:

(1)计算样本空间内股票最近一年(新股为上市第四个交易日以来)的 A 股日均成交金额与 A 股日均总市值;

(2)对样本空间股票在最近一年的 A 股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50%的股票;

(3)对剩余股票按照最近一年 A 股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前 300 名股票作为指数样本。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指数信息:http://www.csindex.com.cn/zh-CN/indices/index-detail/000300”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中增加有关风险提示内容如下:

“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风险。”

(二)在招募说明书“第一部分 绪言” 增加订立招募说明书的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三)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四)将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七、业绩比较基准”内容修订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中“(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新增基金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揭示内容如下: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

11、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六)其他因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等原因而对招募说明书作出的必要修改及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网址: www.gs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日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000613;基金简称:国寿安保沪深300ETF联接)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 2021 年4月2日起正式生效。现将主要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一)在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中增加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在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中增加有关风险提示内容如下: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删除不适用的条款:“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将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五、本基金的目标ETF及标的指数”修订为: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标的指数是沪深30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下文 “目标ETF的变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将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五、业绩比较基准”内容修订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4月8日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沪深300指数编制的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下文 “目标ETF的变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招募说明书修改的内容

(一)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中增加有关指数的编制方法以及可供投资者免费查询指数信息的途径内容如下: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1、样本空间

沪深 300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沪深 A 股组成:

(1)非创业板股票: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股票自上市以来日均 A 股总市值在全部沪深 A 股(非创业板股票)中排在前 30 位;

(2)创业板股票:上市时间超过三年;

(3)非 ST、*ST 股票,非暂停上市股票。

2、选样方法

沪深 300 指数样本是按照以下方法选择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股票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的公司:

(1)计算样本空间内股票最近一年(新股为上市第四个交易日以来)的 A 股日均成交金额与 A 股日均总市值;

(2)对样本空间股票在最近一年的 A 股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50%的股票;

(3)对剩余股票按照最近一年 A 股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前 300 名股票作为指数样本。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指数信息:http://www.csindex.com.cn/zh-CN/indices/index-detail/000300”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中增加有关风险提示内容如下:

“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风险。”

(二)在招募说明书“第一部分 绪言” 增加订立招募说明书的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三)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四)将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五、业绩比较基准”内容修订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4月8日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沪深300指数编制的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下文 “目标ETF的变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中“(二)指数化投资风险”新增基金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揭示内容如下:

“1、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2、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前文 “目标ETF的变更”另有约定的除外。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3、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六)其他因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等原因而对招募说明书作出的必要修改及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网址: www.gs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日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国寿安保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国寿安保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国寿安保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简称:国寿安保中债1-3年国开债指数A,基金代码:007010;C类基金份额简称:国寿安保中债1-3年国开债指数C,基金代码:007011)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 2021 年4月2日起正式生效。现将主要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一)在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中增加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在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中增加有关风险提示内容如下: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删除不适用的条款:“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将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四、基金的标的指数”修订为: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该指数成分券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0.5至3年(包含0.5年和3年)的政策性银行债。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将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三、标的指数”内容修订为:

“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将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六、业绩比较基准”内容修订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财富指数代码为CBA07701,指数成分券由国家开发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0.5至3年(包含0.5年和3年)的政策性银行债构成,指数成分券的上市地点包括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招募说明书修改的内容

(一)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中增加有关指数的编制方法以及可供投资者免费查询指数信息的途径内容如下: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1、样本空间

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0.5至3年(包含0.5年和3年)的政策性银行债,可作为投资该类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2、样本选取方法

2.1. 债券种类

政策性银行债

2.2. 发行人

国家开发银行

2.3. 上市地点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4. 托管余额/发行量

无限制

2.5. 债券剩余期限

0.5年-3年(包含0.5年和3年),含权债剩余期限按计算日中债估值推荐方向选取

2.6. 债券币种

人民币

2.7. 付息方式

附息式固定利率

2.8. 上市期限

无限制

2.9. 含权债

包含含权债

2.10. 取价源

以中债估值为参考(价格偏离度参数为0.1%),优先选取合理的最优双边报价中间价,若无则取合理的银行间市场加权平均结算价或交易所市场收盘价,再无则直接采用中债估值价格。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指数信息:http://indices.chinabond.com.cn/cbweb-mn/indices/single_index_query”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中增加有关风险提示内容如下:

“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风险。”

(二)在招募说明书“第一部分 绪言” 增加订立招募说明书的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三)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四)将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三、标的指数”内容修订为:

“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将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五、业绩比较基准”内容修订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财富指数代码为CBA07701,指数成分券由国家开发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0.5至3年(包含0.5年和3年)的政策性银行债构成,指数成分券的上市地点包括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中“8、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新增基金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揭示内容如下: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券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券停牌时,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六)其他因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等原因而对招募说明书作出的必要修改及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网址: www.gs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日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001241;基金简称:国寿安保中证500ETF联接)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 2021 年4月2日起正式生效。现将主要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一)在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中增加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在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中增加有关风险提示内容如下: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将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五、本基金的目标ETF及标的指数”修订为: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标的指数是中证50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下文 “目标ETF的变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将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五、业绩比较基准”内容修订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5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下文 “目标ETF的变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招募说明书修改的内容

(一)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中增加有关指数的编制方法以及可供投资者免费查询指数信息的途径内容如下: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500指数。

1、样本空间

同沪深 300 指数。

2、选样方法

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中证 500 指数的样本股选择:

1)在样本空间中剔除沪深 300 指数样本股及最近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 300名的股票;

2)将剩余股票按照最近一年(新股为上市以来)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20%的股票;

3)将剩余股票按照最近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在前500 名的股票组成中证 500 指数样本股。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指数信息:http://www.csindex.com.cn/zh-CN/indices/index-detail/000905”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中增加有关风险提示内容如下:

“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风险。”

(二)在招募说明书“第一部分 绪言” 增加订立招募说明书的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三)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四)将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五、业绩比较基准”内容修订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5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下文 “目标ETF的变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中“(二)指数化投资风险”新增基金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揭示内容如下:

“1、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2、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前文 “目标ETF的变更”另有约定的除外。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3、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六)其他因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等原因而对招募说明书作出的必要修改及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网址: www.gs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日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517300;场内简称:沪港深300;扩位证券简称:沪港深300ETF)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 2021 年4月2日起正式生效。现将主要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一)在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中增加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在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中增加有关风险提示内容如下: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将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八、标的指数”内容修订为: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沪港深300指数。

中证沪港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反映沪港深三地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将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六、业绩比较基准”内容修订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沪港深30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招募说明书修改的内容

(一)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中增加有关指数的编制方法以及可供投资者免费查询指数信息的途径内容如下: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沪港深300指数。

1、样本空间

沪深市场: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香港市场:同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的沪深市场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20%的证券;对样本空间内的香港市场证券,剔除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不足 3000 万港币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 300 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指数信息:http://www.csindex.com.cn/zh-CN/indices/index-detail/931395”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中增加有关风险提示内容如下:

“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风险。”

(二)在招募说明书“第一部分 绪言” 增加订立招募说明书的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三)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四)将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六、业绩比较基准”内容修订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沪港深30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中“十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新增基金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揭示内容如下: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

11、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六)其他因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等原因而对招募说明书作出的必要修改及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网址: www.gs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日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获得政府奖励资金的公告

股票代码:900953 股票简称:凯马B 编号:临2021-007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获得政府奖励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省赣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拨付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奖励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550万元,该笔资金已拨付至公司账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6号一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该笔奖励资金与收益相关, 计入当期损益,最终的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该笔政府奖励资金的取得将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2021-025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10767),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核准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审核,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日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管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39 证券简称:ST狮头 公告编号:临2021-022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管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执行总裁叶巍先生的辞职报告。叶巍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执行总裁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相关规定,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对叶巍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