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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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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年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2021-04-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21-018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年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议案于2020年5月19日经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

2021年4月2日,公司收到信永中和《关于变更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信永中和作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原委派邵立新、柴德平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因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柴德平工作变动等原因,经信永中和安排,拟更换注册会计师周彪负责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本次更换以后,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邵立新和周彪。本次拟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基本情况如下:

周彪,中国注册会计师,1994年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从事证券业务年限26年,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至今为4家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业务。

周彪先生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符合定期轮换的规定,无不良诚信记录。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21-019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要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型号产品订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金额为31,616万元人民币。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因合同部分信息敏感,公司根据相关对外信息披露管理规定,豁免披露销售对象的具体信息。

客户具有良好的信用,款项一般为专款,具备履约能力。

客户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某型号红外热像产品;

2、合同金额:31,616万元人民币;

3、合同生效条件、时间和履行期限:自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履行具体时间按约定执行;

4、合同变更及解除:按《合同法》执行;

5、其他: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相应质量文本要求、交(提)货地点和方式、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验收标准、方法和提出异议的期限、随机资料、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期限、售后服务、贷款结算方式与期限、违约责任、保密、知识产权合、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承诺、其他约定事项等条款做了明确的规定。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签署的合同金额合计为31,616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9.30%,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公司作为完整系统总体及重要核心部件供应商,本次签署的合同为某重点型号项目的持续批量供货,体现了公司的技术创新和领先优势,公司将积极做好排产计划,以保证传统型号产品的如期交付。

3、本合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公司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在法规政策、履约能力、产能等方面不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

六、备查文件

合同文本。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21-020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 《关于核准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号),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亿股新股。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84,260,195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29.67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2,499,999,985.65元,扣除承销保荐费22,500,000元 (含税)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收到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477,499,985.6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1年4月2日出具XYZH/2021WHAA2035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近日,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存储情况如下: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高德智感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鲲鹏微纳光电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非公开发行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建航、安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