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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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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21-04-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9版)

根据中国风能协会编著的《中国风电产业地图2019》,截至2019年末全国风电累计装机13.5万多台,2017-2019年发行人在国内风电市场合计销售塔筒升降机、免爬器、助爬器40,659台,销量在国内风机市场的覆盖率已约30%。

基于公司领先的市场地位,相关行业协会出具了证明。其中,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出具《证明》,“公司主导产品升降机、免爬器、助爬器等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度中销量领先”;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出具《证明信》,“公司生产的高品质升降机、免爬器、助爬器等主导产品在风力发电行业市场占有率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公司主导产品在风力发电行业中使用多年,产品被国内外用户和同行企业所熟知,其产品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度在同行业中的销售量领先”。

(3)公司具有广泛的客户基础,获得客户认可

公司的客户主要包括风机制造商和风力发电企业等。其中,风机制造商对于供应商的要求较高、资质审核时间较长,成为合格供应商后一般不会轻易更换;风力发电类企业由于涉及其自身生产安全,对于产品质量通常要求较高。

公司坚持以提供3S(Safe(使用安全)、Simple(操作简单)、Specialized(制造专业))的专用高空安全作业设备为理念,致力于成为在全球专用高空安全作业设备及服务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高科技企业。依托技术、质量、品牌及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客户群体,实现了国内2019年具有新增装机的全部风机制造商和五大电力集团的全覆盖,全球前15大风机制造商已覆盖13家。公司在与前述重点客户长期合作过程中逐步建立起了解与信任,公司能够深入分析客户需求,并提供定制化产品和专业服务。2018年公司被我国最大的风机制造商金风科技授予“质量信用AAAAA供应商”,获得金风科技高度认可。

(4)公司在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作为国内专用高空安全作业行业领先企业,公司积极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起草与编制工作,公司参编了4项国家标准《移动式悬吊工作平台》(GB/T 33504-2017)、《擦窗机》(GB/T 19154-2017)、《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锅炉炉膛检修升降平台》(GB/T 34029-2017)和3项行业标准《施工升降机 曳引式施工升降机》(JB/T 13031-2017)、《风电机组检修提升技术规范》(NB/T 31146-2018)和《擦窗机规划设计和使用安全规程》(JB/T 13482-2018)。

(5)公司拥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研发优势

公司拥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研发优势。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共申请了530项专利,其中53项发明专利;在申请的专利中,已获得394项专利授权(含1项美国发明专利)。经查询“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sipo.gov.cn)”,公司在国内获得的专利数量显著高于境外主要竞争对手在国内子公司、生产销售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本土公司等同行业内其他公司,体现出公司较强的技术实力。公司是国内较早将欧盟和北美标准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专用高空安全作业设备制造商之一,在研发和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外销的主要产品均获得欧盟CE认证、北美UL认证、加拿大CSA认证、俄罗斯海关联盟认证等,销往印度、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全球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

公司的“高空作业专用智能安全升降及防护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于2018年11月被评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叁等奖)”。2019-2020年,公司自主研发的10款产品被评为“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

综上,公司在应用于风电行业的专用高空安全作业设备领域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显著的行业地位,是国内领先的高空安全作业设备和高空安全作业服务解决方案提供商。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2处工业用地使用权,基本情况如下:

(二)商标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8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三)专利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共申请了530项专利,其中53项发明专利;在申请的专利中,已获得394项专利授权,其中7项国内发明专利、1项美国发明专利。公司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第3项发明专利为中际天津从中际联合受让取得。

公司在美国取得的发明专利情况如下:

(四)软件著作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9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基本情况如下: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志欣除持有公司股权外,未有其他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对外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海燕未持有其他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对外投资。

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仅有世创发展,该公司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从事实质性业务经营。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亦不存在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最近三年,公司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总额分别为316.59万元、375.28万元和585.29万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多次接受关联方担保,具体如下:

(1)2017年3月8日,刘志欣、于海燕分别向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出具“2017年西授字第013-保01号”、“2017年西授字第013-保02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刘志欣、于海燕分别为发行人与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之间的“2017年西授字第013号”《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本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整,授信期间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并且,任一项目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止。

(2)2018年6月19日,刘志欣与北京银行现代城支行签订“0489167-001”《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刘志欣为发行人与北京银行现代城支行之间的“0489167”《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本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整,授信期间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保证期间为《综合授信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2018年7月17日,刘志欣向花旗银行北京分行出具《保证函》,约定刘志欣为发行人与花旗银行北京分行之间的“FA776282180518”《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本金为人民币2,200万元整,经与银行沟通确认授信期间为合同签订后1年,经银行年审后可续期,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花旗银行信用年审。贷款最长期限为12个月,汇票承兑最长期限为6个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4)2019年8月22日,刘志新与北京银行现代城支行签订“0566945_001”《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刘志新为发行人与北京银行现代城支行之间的“0566945”《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整,授信期间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保证期间为《综合授信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2020年9月21日,刘志欣与北京银行现代城支行签订“0638002_001”《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刘志欣为发行人与北京银行现代城支行之间的“0638002”《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为人民币9,000万元整,授信期间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20日止,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3、关联方往来余额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不存在应收或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

4、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较小,定价公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5、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经审阅最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相关资料后,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有效,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未违反交易发生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决策和批准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公司新增一笔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已就该交易发表如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笔银行授信暨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度,公司新增一笔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已就该交易发表如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笔银行授信暨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1、董事会成员

公司董事会现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本公司现任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2、监事会成员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职工监事。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现任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公司现有6名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间接持股比例是根据各自然人在间接持股主体的持股比例和间接持股主体在发行人的持股比例相乘得到。

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除上述兼职情况外,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兼职情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0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20年6月公司董事会换届,闫希利、刘东彩任期届满,刘东进、洪艳蓉新任独立董事并开始领薪。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刘志欣先生,实际控制人为刘志欣先生、于海燕女士。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刘志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2.41%的股份,通过世创发展间接持有公司7.59%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40.0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海燕女士为刘志欣先生的配偶,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016年3月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志欣先生、于海燕女士简历具体如下:

刘志欣先生:1970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上海交通大学本科学历。曾任首都钢铁公司设计院机械工程师、上海凯特克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代表、北京东方氏纬贸易有限公司监事、世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纸飞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等。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任中际有限董事兼总经理,2002年6月至2012年6月担任北京加汇通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监事,2012年6月至今历任中际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于海燕女士:1975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北京大学专科学历。曾任广东钢材交易市场会计、北京动人广告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纸飞机监事等,现任世创发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9年9月担任中际有限总经理助理,2009年9月至2012年6月,担任中际有限董事兼总经理助理,2012年7月至2016年2月历任中际有限及本公司总经理助理,2016年3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助理。

九、发行人的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三)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四)主要财务指标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资产的结构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规模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公司的资产总额由2018年末的82,438.90万元增长至2020年末的122,233.47万元,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主要为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0.79%、91.43%和92.51%。由于采用以整机设计、核心部件生产和总装集成为核心的生产运营模式,公司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规模相对较小。公司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比例持续保持在较为稳定的水平,资产结构稳健、合理。

2、负债的结构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存货,报告期各期末,上述四项资产合计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98.83%、99.12%和98.67%。公司主要流动资产具体分析如下:

3、盈利能力分析

(1)营业收入构成分析

公司主要从事专用高空安全作业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高空安全作业服务业务。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由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构成。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在99%以上,主营业务突出。

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废品废料处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金额和占比较小。

(2)主营业务收入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业务类别和产品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5,470.67万元、53,696.50万元和67,845.22万元,其中专用高空安全作业设备的收入占比在98%以上,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公司高空安全作业服务规模较小,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相对较低,报告期内该类业务呈现增长趋势。

4、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的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分别为-2,201.73万元、7,179.24万元和11,879.90万元,报告期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累计净增加额为16,857.41万元。

5、股利分配

(1)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制定和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

2018年5月8日,中际联合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25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61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2,153.25万元(含税)。该次股利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2019年5月14日,中际联合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39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2,796.75万元(含税)。该次股利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2020年4月14日,中际联合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关于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16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4,257.00万元(含税)。该次股利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4)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请参见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八、本次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

6、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简要情况

(1)全资子公司

①中际天津

②中际工程

③中际香港

注:中际香港列示的财务数据为含中际美洲、中际欧洲、中际印度并经抵消后的合并数据。

④中际美洲(下转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