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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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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21-04-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0版)

⑤中际欧洲

⑥中际印度

(2)分公司

(3)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及分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注销的分公司为技术服务分公司。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7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议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注:根据天津市武清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关于中际联合(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台高空作业安全设备项目分期投资计划的说明》,年产5万台高空作业安全设备项目分期建设,其中年产5万台高空作业安全设备项目(一期)投资17,484.26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上述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所需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资金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若本次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的资金需求,资金缺口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货币资金、股东权益和每股净资产均较发行前有大幅增加,公司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资本结构进一步优化,进而降低本公司财务风险。

(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年产5万台高空作业安全设备项目(一期)项目投产后,公司主要产品的产能将大幅提升,尤其是部分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和占据领先优势的新产品,进一步巩固公司在产品结构等方面的优势、提高市场占有率,为本公司进一步确立更加稳定的竞争地位奠定基础。研发中心的建设将持续提升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和研发能力,不断保持和提升公司在技术研发及产品成本方面的优势。全国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建成后,将组成覆盖我国主要风力发电区域的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进一步提升公司在风力发电领域的竞争优势和行业地位。美洲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建成后,将扩大公司品牌海外知名度,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三)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在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期,由于项目尚未达产,存在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会有所下降的风险。但随着项目的建成投产,公司盈利水平将大幅提升,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除“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的风险外,投资者还需关注下列风险:

(一)行业竞争风险

目前,专用高空安全作业设备行业形成了以少数具有较强研发实力和竞争优势的企业为主的竞争格局。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在研发与技术、品牌、资质认证、售后服务、产品质量、管理团队等方面已形成自身的竞争优势,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竞争力。但若未来行业内企业通过降价、扩大产能等方式保持或提高其市场份额,亦或实力较强的企业进入专用高空安全作业设备行业,将导致行业竞争加剧,公司存在竞争优势和行业地位减弱、盈利能力增速放缓甚至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二)经营风险

1、安全生产风险

高空安全作业设备在研发和生产过程中的部分工序可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若相关人员未能按照要求进行操作或由于测试设备、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员工伤亡,可能引起赔偿、停工整改等风险,进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2、供应商供货不及时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主要原材料、外协件或外购零部件均选定2家以上合格供应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对供应商的要求将不断提高、采购量不断增加。受下游风电行业客户需求的影响,公司在生产旺季对原材料的需求量较淡季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若供应商不能及时满足公司对于所采购产品质量、数量和备货量等方面的要求,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交货将受到一定影响,客户对公司的满意度和合作意愿可能下降,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海外市场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海外销售收入分别为3,507.45万元、5,175.44万元和7,865.26万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9%、9.64%和11.59%,出口市场主要为印度和美国。

2020年5月以来,中印两国关系较为紧张,印度采取了多种限制中国产品向其出口或在印度进行投资、运营的政策;截至目前,印度尚无针对公司产品的加征关税或其他限制政策,中印关系紧张尚未对公司在印度市场的销售产生影响;但若未来印度政府对公司产品采取加征关税或其他限制措施,可能将降低公司产品在印度市场的竞争力,导致印度市场销售收入下降。同时,印度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受此影响公司2020年在印度市场的销售收入下降较多;若印度疫情持续时间较长或出现反复,公司在印度市场的销售可能受到较为长期的影响。

2018年以来,美国多次宣布对中国商品加征进口关税,中美贸易摩擦反复升级;2019年8月15日美国政府宣布第三批加征关税清单,自9月1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3,000亿美元清单商品加征15%关税,涉及公司部分产品。2020年1月,中美双方正式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公司相关产品加征关税的税率自2020年2月14日起下调为7.5%。公司积极开拓美国市场逐步取得成效,2020年来自美国市场的收入金额为5,961.97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8.79%,金额和占比明显提升;公司销往美国的主要产品售价和毛利率均较高,且部分关税由客户承担,加征关税事项并未降低公司盈利水平。未来若中美贸易摩擦再次升级,美国政府扩大加征关税的范围或提升加征关税的税率,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除印度、美国市场外,海外其他市场亦可能受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动、政治经济局势变化、贸易摩擦、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随着公司海外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海外市场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更加显著。若公司不能及时应对海外市场环境变化,公司海外业务发展和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三)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重视研发创新,每年投入大量资源用于研发,已形成较为明显的研发和技术优势。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申请专利530项,其中发明专利25项,已取得394项专利授权(含1项美国发明专利)。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获得65项国内外资质认证。为保护知识产权、防止技术泄密,公司采取了对核心技术和产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与核心技术人员签定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加强员工保密意识培训等一系列技术保护措施。但上述措施并不能完全防止技术外泄,若出现公司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遭盗用和外泄等情况,将会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税收优惠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中际天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际天津自2018年起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中际工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公司的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中,发行人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11000594)有效期为2020-2022年;中际天津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12001051)有效期为2018-2020年。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中际天津正在进行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的编制准备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尚未开始受理本年度的认定申请文件。

若公司在有效期满后因无法满足相关认定标准而不能持续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或国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1.13元/股、1.72元/股和2.24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5.10%、19.75%和21.9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而由于募集资金到位至募投项目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预计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发行当年及上市初期与上市前相比可能出现一定下降。因此,公司存在发行完成后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

3、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海外销售收入分别为3,507.45万元、5,175.44万元和7,865.2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9%、9.64%和11.59%。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出口地为印度和美国,主要结算货币为美元。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162.90万元、194.37万元和-979.07万元。随着公司海外业务规模的扩张,公司外汇结算量将进一步增加。由于汇率的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未来可能因汇率波动产生汇兑损失,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风险

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面临着产业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竞争条件变化及技术更新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会影响项目的投资成本、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等,从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经济效益的实现。

2、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大幅增加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显著增加,年折旧费用亦将相应增加。若市场环境、公司的生产经营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5万台高空作业安全设备项目(一期)”项目投产后,公司将新增年产高空作业安全设备3万台。尽管公司在风电高空作业安全设备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但如果出现风电行业投资大幅下滑、公司在其他行业或海外市场拓展不及预期等情况,可能产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

(六)管理风险

1、业务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已建立了稳定的经营管理体系,但随着股票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的资产规模、人员规模、生产销售规模、业务区域等都将迅速扩大,公司的经营活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亦将趋于复杂,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财务规范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不能根据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将给公司未来的经营和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2、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刘志欣先生、于海燕女士。刘志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2.41%的股份,通过世创发展间接持有公司7.59%的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40.00%的股份;于海燕女士为刘志欣先生的配偶、公司董事,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发行后,刘志欣先生直接持股的比例将下降至24.31%,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股份比例下降到30.00%,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从制度安排上尽量避免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现象的发生,但实际控制人仍有可能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决策、重大人事任免和利润分配等重大问题施加影响,从而出现影响公司经营决策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而影响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七)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公司股票价格的变化一方面受到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另一面也会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周边资本市场波动、本土资本市场供求、市场心理及突发事件等的影响,股票价格存在波动风险。投资者在考虑投资本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作出审慎判断。

(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

2020年初,国内外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公司复工、下游客户需求及产品安装验收等均出现延后,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目前国内新冠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企业生产经营陆续恢复正常;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在手订单等均实现增长,疫情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但包括公司主要销售区域在内的海外疫情仍较为严峻,全球经济形势面临较大挑战;若疫情在公司主要销售区域持续时间较长或出现反复,导致下游客户需求推迟或减少,或者公司无法及时发货或安装验收,仍将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除上述风险因素外,公司还可能遭受其他不可预测的风险(如遭受不可抗力,或出现系统性风险,或其他小概率事件的发生),各种风险因素均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降低公司的盈利水平。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合同

本节重大合同指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交易金额虽未达到500万元,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1、销售合同

2、采购合同

3、银行授信

单位:万元

4、保荐及承销协议

2019年8月,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和《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承销协议》。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存在诉讼标的额或执行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与东方电气新能源设备(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之间自2014年至2015年期间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按约交付产品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但东方电气未按时支付货款。2016年9月18日,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3月31日,萧山区人民法院针对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16)浙0109民初13808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东方电气向公司支付价款3,081,407.90元及对应的逾期利息和35,000元律师费。判决生效后,东方电气共向公司支付2,312,556.00元诉讼回款。根据(2017)浙0109破申24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萧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5月5日受理了东方电气的破产清算一案,公司作为申请人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上述债权,根据东方电气破产管理人2019年7月1日出具的《东方电气新能源设备(杭州)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确认通知书》(债权申报编号【38】),东方电气管理人确认公司的债权总额为944,917.98元(其中157,150元未开票)。根据《(2020)东电新能源破管请第50号》,公司可分配金额为47,650.12元,该款项已于2021年1月5日到账。

2、公司与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杰钢机”)2014年4月11日签署购销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按约交付产品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但宇杰钢机未按时支付货款。根据(2016)苏0282民破10号《江苏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宜兴市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了宇杰钢机的破产清算一案,公司作为申请人已向宇杰钢机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根据管理人2016年11月30日出具的024号《债权审核通知书》,宇杰钢机管理人确认公司的债权总额为1,608,322.10元。2020年7月23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2016)苏0282民破10号之十八”《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宇杰钢机破产管理人申报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2016)苏0280民破10号之二”《公告》,因宇杰钢机破产财产分配完毕,2020年8月18日宜兴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宇杰钢机破产程序。

3、公司与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华创”)自2014年1月16日以来签订了共计16份助爬器、免爬器、逃生装置的供货合同,合同签署后,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宁夏华创未按约定支付货款。2019年3月25日公司向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夏华创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合计546,698.32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2019年8月7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了(2019)鲁0203民初3278号《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宁夏华创向公司支付货款420,631.10元、逾期付款利息20,714.79元及99,353元质保金货款(公司需于质保金发放前向宁夏华创开具银行保函),除此之外宁夏华创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020年6月22日,公司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鲁0203执24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该执行程序。

4、公司与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华创”)自2014年9月10日以来共签订了8份助爬器、免爬器、逃生装置的供货合同,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青岛华创分多批交货,履行了合同义务,但青岛华创未按时支付货款。2019年3月25日公司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青岛华创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合计678,602.15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2019年8月7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了(2019)鲁0203民初3279号《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青岛华创向公司支付货款517,102.50元、逾期付款利息20,961.03元及128,340元质保金货款(公司需于质保金发放前向青岛华创开具银行保函)。2020年6月22日,公司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鲁0203执24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该执行程序。

5、公司与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华创”)自2014年7月18日以来签订了两份免爬器、逃生装置的供货合同,合同签署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通辽华创未按约定支付货款。2019年3月27日,公司向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通辽华创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合计475,700.96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2019年6月18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针对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19)鲁0203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通辽华创向公司支付货款373,916.00元,

78,540.00元质保金货款(公司需于该款项发放前向通辽华创开具银行保函)及对应的逾期利息,除此之外,通辽华创需承担案件受理费8,436元。法院判决后,通辽华创未按要求支付上述款项,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已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2019年12月3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03执34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通辽华创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6、公司与泗洪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洪高传”)于2016年4月21日签订了24套桁塔架升降机的《买卖合同书》。签署合同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泗洪高传交付了货物,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但截至2019年3月31日泗洪高传尚欠发行人货款1,503,180.00元未支付。2019年11月21日,公司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泗洪高传向发行人支付剩余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差旅费及诉讼费用。2019年12月26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了“(2019)苏1324民初8362号”《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泗洪高传向公司支付货款1,122,46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泗洪高传未向公司支付任何款项。2020年6月15日,公司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2月22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24执252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外,根据(2020)苏1324破29号《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泗洪高传破产清算一案,公司作为申请人已向泗洪高传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泗洪高传处于破产清算程序。

7、公司与海南东方高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高排”)于2017年9月30日签订《免爬器采购合同》,合同签署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海南高排交付了货物,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截至2019年11月7日全部价款付款期限届满时海南高排尚欠公司货款504,000.00元。2020年6月19日,公司向海南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判令海南高排向发行人支付剩余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及仲裁费用合计664,296.67元。2020年10月16日,海南仲裁委员会开庭对双方进行调解,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2020年10月20日,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海仲案字第1031号《调解书》,海南高排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日内向中际联合支付货款504,000元、违约金16,000元及律师费80,000元,案件退案后的仲裁费12,369元由中际联合承担。因海南高排未履行调解协议,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2021年1月18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琼97执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海南东方高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及相应利益,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8、公司与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源”)于2012年至2018年期间签署数笔采购合同。签署合同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万源交付了货物,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截至2020年1月9日北京万源尚欠发行人货款1,127,220.74元未支付。2020年7月1日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立案,请求仲裁委员会判令北京万源向发行人支付剩余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及仲裁费用合计1,288,214.51元,2020年7月2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并于2020年9月2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京01破1号”《公告》文件,该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京01破申7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长征火箭工业有限公司申请的北京万源破产清算一案,北京万源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情况

二、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件,这些文件也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具体如下:

1、招股意向书;

2、发行保荐书;

3、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6、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7、公司章程(草案);

8、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9、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文件查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文件查阅地点: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办公地点。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