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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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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2021-04-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21-026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4月14日停牌一天。

● 撤销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1年4月15日。

● 撤销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由“*ST厦工”变更为“厦工股份”,股票代码“600815”不变,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撤销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股票种类与简称:A股股票简称由“*ST厦工”变更为“厦工股份”。

(二)股票代码仍为“600815”。

(三)撤销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1年4月15日。

二、撤销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3.69亿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9.2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60.0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703.35万元。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已经2021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3.2条相关规定逐项排查,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指标涉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经消除,且不触及其他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3.7条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度经营情况,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于3月30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了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且同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8)。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4月13日同意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三、撤销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3.10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应于2021年4月14日停牌1天,2021年4月15日开市起恢复交易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提示撤销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转出风险警示板交易。

四、其他风险提示或者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经营状况不会因此发生重大变化,但可能面临来自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及原材料供应变动及环保等方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14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21-027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已转让债权诉讼判决书

暨有关已转让债权诉讼及执行

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已转让债权本次涉案本金:12,593.96万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此诉讼案件对应债权属于已转让债权,案件的判决结果、执行结果、相关费用以及回款收益等均由债权受让方享有和承担,公司不承担此诉讼案件的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及相关损益。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工股份”)管理人于2019年9月26日对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以下简称“标的应收账款”)在淘宝网拍卖网络平台挂牌。2019年10月15日,竞买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程资产”)以起拍价400,294,241.22元在第二次拍卖中竞拍成交。2019年10月30日,公司于《中国改革报》刊登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虽然上述标的应收账款债权已公告转让,但诉讼案件遍布全国各个区域,债权人收到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间跨度较大,法院办理所有债权转让需要一定的程序,故其中部分诉讼案件进展,法院仍以厦工股份为原告继续受理。

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该诉讼案件对应债权属于上述已转让给创程资产的标的应收账款债权范围,涉案本金为12,593.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9.20%。该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润通”)为本公司经销商,长期拖欠公司货款,经公司多次催讨后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公司于2016年9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合肥润通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并要求陈家元、汤莉、陆海洲、麻梦云、卞亚平、李政、李超、陈巧巧、陈锋、王平、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7”号公告。

2021年4月12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一、合肥润通向本公司偿还货款125,939,637.87元及资金占用费;二、陈家元、汤莉、陆海洲、卞亚平、李超、陈锋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家元、汤莉、陆海洲、卞亚平、李超、陈锋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合肥润通追偿;三、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一审判决。

该诉讼案件对应债权属于公司已转让债权,公司已向债务人合肥润通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

二、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相关协议,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的相关费用由债权受让人创程资产承担,对公司的影响详见2019年10月19日已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96”号公告。

三、关于已转让债权诉讼及执行情况后续披露安排

公司管理人在执行重整程序时通过淘宝网拍卖网络平台挂牌拍卖标的应收账款。2019年10月15日,竞买人创程资产在第二次拍卖中竞拍成交,应收账款拍卖成交当月公司就收到竞买人支付的全部价款;2019年10月29日,公司与创程资产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并生效;2019年10月30日,公司与创程资产在《中国改革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应收账款债权拍卖处置流程公开、透明,未损害相关方利益。具体详见公司2019年10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94”号公告和2019年10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96”号公告。

公司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重整程序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拍卖转让标的应收账款,创程资产通过拍卖程序竞得标的应收账款并已付清转让价款,标的应收账款归创程资产所有。已转让标的应收账款债权涉及诉讼的判决结果、执行结果、相关费用以及回款收益等均由债权受让方创程资产享有和承担,公司不承担此诉讼案件的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及相关损益。

就已转让标的应收账款债权涉及诉讼及执行情况披露有关事项,公司聘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天衡律师认为:上述标的应收账款转让后,虽受限于司法程序有关涉诉及执行主体变更的规定,部分标的应收账款涉诉案件仍以厦工股份作为诉讼原告/执行申请主体,但标的应收账款业已转让给创程资产,相应风险和收益亦由创程资产承担和享有,即使厦工股份收到标的应收账款回收收益亦应交付给创程资产,该等标的应收账款涉诉案件的判决结果、执行结果以及相关费用均应由创程资产享有和承担,厦工股份并不承担该等标的应收账款涉诉案件的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

综上,鉴于转受让双方严格依约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明确,权责清楚,权益归属明确,在公司依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约定配合创程资产履行已转让标的应收账款所涉及诉讼及执行程序的后续进展情况,该应收账款所涉及相关费用和回款收益等均与公司无关联,后续有关该应收账款债权涉及诉讼的判决结果、执行结果等进展将不再纳入公司涉及诉讼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