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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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原董事长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21-04-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66 证券简称:通化金马 公告编号:2021-4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原董事长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4月13日,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金马”或“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晋商”或“控股股东”)的通知,获悉北京晋商于2021年4月12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川民终 238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就上诉人李建国、北京晋商、苏州晋商联盟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晋商陆号”)、 苏州晋商联盟柒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晋商柒号”)(李建国、北京晋商、晋商陆号、晋商柒号统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被上诉人”或“恒丰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裁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晋商及其一致行动人晋商陆号、晋商柒号以及公司原董事长李建国先生因与恒丰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5月19日司法冻结了北京晋商及其一致行动人晋商陆号、晋商柒号合计持有的公司280,464,944股股份(详见公告编号为2019-106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0-40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2020年11月2日,北京晋商收到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5519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随即北京晋商组织上诉。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一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北京晋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丰银行归还借款本金6.4亿元并支付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以6.5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3.98%为标准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6884281.83元;自2019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以6.4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3.98%为标准计算)。

2、北京晋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丰银行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230750元。

3、北京晋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丰银行支付律师费21万元。

4、北京晋商如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恒丰银行有权与北京晋商协议,以北京晋商质押的登记编号分别为1603030011和450000005497项下的通化金马4000万限售股和1000万无限售流通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恒丰银行对北京晋商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北京晋商如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恒丰银行有权与晋商陆号协议,以晋商陆号质押的登记编号为1603030012项下的通化金马2027万股限售股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恒丰银行对北京晋商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6、北京晋商如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恒丰银行有权与晋商柒号协议,以晋商柒号质押的登记编号为1603030013项下的通化金马1873万股限售股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恒丰银行对北京晋商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7、李建国对北京晋商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建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晋商追偿。

8、驳回恒丰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5976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晋商、晋商陆号、晋商柒号、李建国负担。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晋商及其一致行动人晋商陆号、晋商柒号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88,761,662股,截至目前累计质押公司股份288,040,691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75%,占公司总股本的29.80%;累计被冻结公司股份280,464,944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7.13%,占公司总股本的29.02%。

2、若本次拟被判决的股份完成拍卖(变卖),北京晋商及其一致行动人晋商陆号、晋商柒号持股数量将发生被动减持并导致权益变动,不排除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北京晋商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化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判决尚未完成执行,执行结果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执行结果为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川民终 238号】

2、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5519号民事判决书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