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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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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04-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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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持续经营,过往发生的交易能正常实施并结算,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将就上述交易与相关关联方签署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和购买原材料。公司与上述关联人之间的交易,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主要由交易双方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对关联交易价格作出相应调整。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为维护双方利益,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签订对应合同或协议。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生的交易,均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经常性、持续性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遵循公平、自愿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其交易行为未对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上述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未损害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上述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所审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所审议相关议案议的独立意见》;

(三)《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88393 证券简称:安必平 公告编号:2021-025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89号),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30.56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1,327.0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332.4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3,994.55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14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0]5523号)。

(二)本年度使用情况及年末余额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172,115,546.04元(包括累计收到的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及部分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使用及余额详情见下表: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0年9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8,296.5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25.13万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8,721.63万元。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0年9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28,814.55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情况如下: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20年10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人民币7,9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在实施过程中。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安必平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安必平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4日

附表1:

2020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注1:“募集资金总额”指已扣除承销费、发行费后的净额。

注2:“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3:“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证券代码:688393 证券简称:安必平 公告编号:2021-026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5月1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1年5月12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南翔三路11号自编7栋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5月12日

至2021年5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时间

凡符合会议要求的公司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如需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到公司证券事务部进行股权登记。股东也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办理登记手续,须在登记时间2021年5月10日下午17:00前送达,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二) 登记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南翔三路11号自编7栋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 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至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至公司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股票账户卡

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至公司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的方式登记,信函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上须

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 会议联系

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南翔三路11号自编7栋

邮编:510663

电话:020-32210051

联系人:杨志燎、杜坤

(二) 本次股东大会不发放礼品,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请参会

股东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特此公告。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