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88078 证券简称:龙软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5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9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经公司核查后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核查对象李鑫超先生、景超先生在核查期 间存在对公司股票交易的行为,但二者对公司股票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88078 证券简称:龙软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4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4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王庄南路北京西郊宾馆五号楼二层荟缘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毛善君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其中独立董事丁日佳、吴团结,董事任永智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监事高志誉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郭俊英女士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审议《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审议《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审议《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审议《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审议《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审议《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监事 2021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2021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1、议案12、议案1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中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2、本次议案6、议案8、议案9、议案11、议案12、议案1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毕玉梅、朱冰倩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6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88078 证券简称:龙软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6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4月15日以现场会议方式结合视频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15日以电话及口头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为了尽快推进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根据《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提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期限。本次会议应出席公司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4月5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列入《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同日上传披露了《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与实施程序。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以2021年4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5.65元/股,向63名激励对象授予2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授权证券部具体办理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弃权。
关联董事姬阳瑞对此议案已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88078 证券简称:龙软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7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4月15日以现场会议结合视频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15日以电话及口头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为了尽快推进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根据《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监事会会议提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期限。本次会议应出席公司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15日,并同意以15.6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3名激励对象授予2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特此公告。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88078 证券简称:龙软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8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4月15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21.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7,075.00万股的3.12%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1年4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5.6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3名激励对象授予2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3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吴团结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4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4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12)。
4、2021年4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5)。
5、2021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15日,并同意以15.6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3名激励对象授予2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15日,同意以15.6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3名激励对象授予2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1年4月15日。
2、首次授予数量:221.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7,075.00万股的3.12%。
3、首次授予人数:63人。
4、首次授予价格:15.6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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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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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15日,并同意以15.6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3名激励对象授予2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对授予的2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21年4月15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8.14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授予日的确认、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本次授予的条件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三)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首次授予日);
(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6日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3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8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4月8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2,045,31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9,772,687.36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8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52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5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52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1-88650709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4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到期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华正”)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不超过35,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障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投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6月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华正新材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情况
2021年3月1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华正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4,000万元购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利丰”结构性存款产品。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3月1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华正新材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2021年4月14日上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收回本金合计人民币4,000.00万元,取得理财收益合计人民币9.91万元,与预期收益不存在重大差异。上述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已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本次具体赎回情况如下:
■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华正最近十二个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理财产品未到期余额为人民币11,000万元,未超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授权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万元
■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5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3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2021年4月12日发出《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4月15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2021年4月15日9:15至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②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1年4月15日9:15至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仙大道 3333 号塘朗城广场(西区)A 座3701大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GEORGE MOHAN ZHANG 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28,139,7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94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27,605,0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69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3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46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964,7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2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430,0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7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3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460%。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议案1.00 《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139,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4,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139,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4,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139,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4,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 《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139,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4,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139,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4,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139,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4,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00 《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4,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4,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晶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张北、方镇、牛文娇、钟鑫回避表决。
议案8.00 《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139,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4,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139,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4,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0.00 《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139,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4,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莹、张琪彬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 4月15日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24 证券简称:北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0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