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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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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1-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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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1-029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下:

一、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27号文核准,公司于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2月12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5,076,142,13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97元,共募集资金9,999,999,998.07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863,809,998.07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2月12日全部到位,业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验字(2015)第000008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次募集资金已使用8,930,635,993.56元,余额为0元,节余募集资金941,393,669.19元已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已制定和完善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均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以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等制度的要求的情形。

2015年3月5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首体南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太原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朝外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晋中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太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南山支行”)、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晋城银行太原分行”)以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15年4月2日,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瀛石化”)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滨海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滨海支行”)以及安信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19年4月29日,华瀛石化、山西永泰华兴电力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永泰销售”)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宾路支行(以下简称为“工商银行太原迎宾路支行”)以及安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四方监管协议》;2019年6月4日,华瀛石化、山西永泰销售与工商银行太原迎宾路支行(上述各开户银行以下统称为“专户银行”)以及安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及华瀛石化、山西永泰销售、上述专户银行、安信证券严格履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初始存放金额为实际募集资金到户金额。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华瀛石化和山西永泰销售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次募集资金已使用8,930,635,993.56元,余额为0元,节余募集资金941,393,669.19元已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表1: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2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及已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中均含本次发行费用13,619万元;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与调整后投资总额差额系实际支出的发行费用与已销户专户孳生利息及转款手续费用之差。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1-032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方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现将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一、电力产品主要经营数据

2020年第四季度,公司所属江苏地区的控股电力公司平均上网电价为0.3719元/千瓦时(含税);所属河南地区的控股电力公司平均上网电价为0.3682元/千瓦时(含税)。

二、煤炭产品主要经营数据

以上公告之经营数据已经审计,请投资者审慎使用。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1-028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关联交易需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具体实际,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预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二、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及类别

单位:万元

三、关联业务说明

1、房产租赁业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租用控股股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集团”)房产用于办公使用。

2、商品贸易业务:公司所属企业新投华瀛石油化工(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投华瀛”)与其持股49%股东的控股股东新疆新投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投能源”)及其所属企业开展石化等商品贸易业务。

四、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永泰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于2002年4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62.65亿元;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号太平湖东里14号;法定代表人:王广西;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建筑材料、电子设备、金属材料、贵金属。

2、新投能源,为本公司所属企业新投华瀛持股49%股东新投能源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于2014年6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30,000万元;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二路东一巷226号1区1栋238号;法定代表人:丛培振;经营范围:汽油;柴油{闭环闪电≤60℃};煤油;丙烯;硫磺;锂;煤焦酚;煤焦沥青;煤焦油;煤气;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苯乙烯;甲醇;1,2-二甲苯;1,3-二甲苯;1,4-二甲苯;丙酮;乙酸乙酯;苯;石脑油;乙醇;硫酸;正己烷;正戊烷;丙烷;丙烯;乙二酸;液氧;甲乙酮、乙烯、丁烷、丁烯、乙炔、环氧乙烷、异辛烷、二甲醚、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富含甲烷的)、氧、氮、氩、粗苯、甲基苯、石油醚、甲基叔丁基醚、乙酸乙烯酯、丙二醇乙醚、多聚甲醛、苯酚、乙酸、丙烯酸、氢氧化钠;苯乙烯、1,3,5-三甲基苯。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保健品除外);销售:钢材、水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通讯器材、化工产品、家用电器、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汽车配件、金属材料、石油制品、原油(除成品油)、矿产品、五金交电、日用品、橡胶制品、焦炭、有色金属、燃料油、煤炭、木材、木制品、纸浆、黄金制品、粮食、食品;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中介);仓储服务;招投标代理;设备租赁;项目投资;技术开发;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工程投标代理、工程承揽;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五、关联人履约能力分析

以上各关联人在与本公司经营交往中,能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因此,公司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原则,随行就市,按市价执行,或是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

2、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具体的关联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进行,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关联方所拥有的资源和条件优势,有利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交易行为在市场经济原则下公开、公平、合理地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八、审议程序

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5名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戴武堂先生、王春华先生、邢红梅女士为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函,同意将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交易行为在市场经济原则下公开、公平、合理地进行,预计价格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需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及独立意见。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1-031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5月2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5月28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号双喜广场26层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注:会议还将听取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4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公司将按照要求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相关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第5项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5-8项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7项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凡符合条件的股东请于2020年5月25日-26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到本公司证券事务部办理登记手续;如授权参加会议,需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外地股东请以快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1、现场会议会期半天,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携带有效身份证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卡和相关授权资料等原件,以便查验入场。

3、联系地址及电话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号双喜广场26层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宁方伟、杨雨馨

联系电话:0351-8366507、8366511 传真:0351-8366501

邮政编码:030006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注:会议还将听取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1-025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2日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发出,会议于2021年4月14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号双喜广场2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广西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全体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听取了《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和《2020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并一致审议通过了以下报告和议案:

一、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二、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三、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四、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验证,2020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484,669,792.13元,每股收益0.2019元;2020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044,274,654.88元,提取盈余公积金347,760,777.60元,加上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566,666,878.88元,2020年度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3,129,846,998.40元,资本公积金13,855,996,284.64元。

为保证偿债资金和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和生产经营。

五、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董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和执行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我评价,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六、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其中:财务审计费用1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70万元。

七、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5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通过本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公司具体实际,预计2021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如下:

1、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2、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及类别

单位:万元

3、关联业务说明

(1)房产租赁业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租用控股股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用于办公使用。

(2)商品贸易业务:公司所属企业新投华瀛石油化工(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其持股49%股东的控股股东新疆新投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开展石化等商品贸易业务。

八、关于2021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九、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通知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的会计核算更为合理和有效,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业务范围和以往各年度及本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十二、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2020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1.4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4.85亿元,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各项财务指标稳定向好,且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经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9.1条关于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进行逐项排查,公司不存在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为此,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

以上第一至第四项、第六至第八项、第十一项报告和议案需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21年5月28日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将听取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审议以下事项: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5、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6、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7、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8、关于2021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9、关于2021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10、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1-034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鉴于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及的诉讼和执行案件依法结案,并全部得到有效化解,公司步入稳定向好的发展阶段;同时,随着子公司协议重组的推进,其涉及的相关诉讼事项将得到妥善解决。

●截止2021年4月14日,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共103件,涉及金额合计9,109,165,287.24元,其中:已和解、已结案的案件共77件,涉及金额合计7,644,941,689.45元。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团队稳定、经营发展态势良好,随着大多数诉讼事项的和解与结案,对公司损益和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前次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 2020-056号),截至目前有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前次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表

(二)前次已披露诉讼案件主要进展情况

1、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原告支付转让款5,000万元,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同时向原告租回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7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46号《执行通知书》: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45,042,574.49元;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9日的违约金等。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46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70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原告支付转让款10,000万元,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同时向原告租回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且引起诉讼,存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为此,原告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7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47号《执行通知书》: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92,712,110.23元;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25日的违约金等。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47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70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本金2,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17永泰能源CP005”等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13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8永泰能源CP001”本金1,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18永泰能源CP001”等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13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5、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签订《所有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将《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件转让给原告,协议价款为15,000万元。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和解,正在履行。

6、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签订《所有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将《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件转让给原告,协议价款为15,000万元。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对前述《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和解,正在履行。

7、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咨询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苏州市分散燃煤锅炉耗煤量评估报告技术咨询,被告分期支付相关费用。2016年9月29日,评估报告获得了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认可,但被告只支付了80%即1,472万元的评估费,尾款368万元未付。为此,原告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3月23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1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件二审判决后,履行完毕,已结案。

8、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起租日为2015年10月22日,租赁期数为13期,租金(含租前息)总计226,943,040元。原告与被告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直接影响到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的还款能力,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要求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要求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7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7531号《民事判决书》: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元,由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2020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304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37,089,466.89元、违约金(以18,177,546.8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8,911,9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年24%标准计算)、保全保险费64,299.92元。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3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7531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和解。

9、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起租日为2015年10月22日,租赁期数为13期,租金(含租前息)总计226,943,040元。原告与被告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直接影响到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的还款能力,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要求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要求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303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37,089,466.89元、违约金。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3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7532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和解。

10、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2”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晋07执16号案件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11、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1”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8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晋07执18号案件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1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17永泰能源CP007”等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4月3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执130号《执行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移送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7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晋07执17号案件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1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13,500万元,因到期未能兑付,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9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徐州垞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44.75%股权的冻结。

2020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晋07执19号案件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14、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与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苏州市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耗煤量评估报告,并明确报告需得到苏州市环保局认可。在苏州市环保局核定后,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返还原告多支付的评估费187.04万元。由于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属于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给付义务应由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为此,原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3月23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16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件二审判决,已结案。

15、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6”本金16,000万元,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触发了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原告要求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兑付“17永泰能源CP006”本金16,00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相关承诺。为此,原告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6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苏05执453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60,000,00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27,400元。执行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万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227,400元等。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

16、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为联合承租人之间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原告共向联合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30,000万元,联合承租人共同向原告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证明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原告。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90号《执行通知书》: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到期未付及全部未到期租金共计255,659,687.5元和留购价款1元;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产生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7月6日,以到期未付租金1,600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为13,600元;最终金额以截至实际清偿日的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本金、分别按各期到期日距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天数以日万分之五进行计算后再相加合计,各期情形详见生效判决书附表);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100万元;④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⑤负担诉讼案件1,317,172元和本案的执行费用等。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90号《执行裁定书》:继续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账户等。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拨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账户款项。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9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中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52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和解。

17、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8,000万元,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触发了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原告要求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兑付“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相关承诺。为此,原告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6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苏05执452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0,000,00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7,400元。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147,400元等。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

18、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