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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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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魏建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红栓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海萍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2021年3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较2020年12月31日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列示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1.2 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期间合并利润表较去年同期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列示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1.3 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期间合并现金流量表较去年同期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列示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1-063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暨

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2,399.87万股

●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1年 4月27日

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2020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对修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3日,本公司在公司网站OA平台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19年7月30日-2020年1月30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4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董事就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满足,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确定的授予日。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6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在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缴纳过程中,共有281名激励对象实际进行认购,其中47名激励对象进行了部分认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参与认购。 因此本公司实际向281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4,930.35万股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或岗位调迁激励对象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已离职或岗位调迁激励对象部分股票期权,并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19,200股,调整后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12元/股,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由于本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因此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13,000股,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12元/股,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3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A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84元/股,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岗位调迁、降职或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73,900股,由于本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及2020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84元/股,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上述注销事项尚未完成。

2021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本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在28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或岗位调迁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0.61万股应由公司回购注销,目前1人尚未完成回购注销。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第一期激励对象人数为276人,可解除限售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99.87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6%,具体情况如下: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1年4月27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399.87万股

(三)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注: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和《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要求,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为激励对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76名激励对象第一期解除限售期2,399.87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除部分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或岗位调迁,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外,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76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76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399.87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锁已履行相应程序,本次解锁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1日

公司代码:601633 公司简称:长城汽车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