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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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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1-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钟玉、徐曙、肖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 钟玉在作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行为。

徐曙在作为康得新时任董事兼总裁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行为。

肖鹏在作为康得新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行为。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所拟对钟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对徐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对肖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们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4月30日

(联系人:连先生,电话:0755-8866 8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