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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2021-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致: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保荐机构”或“华泰联合”)的委托,对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奥精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3、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的引述(如有),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亦不表明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本法律意见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主承销商等相关方如下保证:其已经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战略投资者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战略配售方案及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战略配售的方案主要如下:

1、战略配售数量

奥精医疗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3,333.3334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999,999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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