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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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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5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苏州众十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5)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苏州众十简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二)子公司层面持股平台情况

苏州翔赢、苏州立赢、苏州灵赢、苏州众之赢、博众仪器合伙、众信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1、苏州翔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2)主营业务情况

苏州翔赢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上海莘翔30.00%的股份外,尚未开展实际业务。

苏州翔赢从成立至报告期末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

(3)出资结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苏州翔赢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4)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苏州翔赢简要财务数据(经立信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2、苏州立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2)主营业务情况

苏州立赢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苏州五角40.00%的股份外,尚未开展实际业务。

苏州立赢从成立至报告期末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

(3)出资结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苏州立赢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4)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苏州立赢简要财务数据(经立信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3、苏州灵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2)主营业务情况

苏州灵赢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苏州灵猴30.00%的股份外,尚未开展实际业务。

苏州灵赢从成立至报告期末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

(3)出资结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苏州灵赢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4)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苏州灵赢简要财务数据(经立信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4、苏州众之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2)主营业务情况

苏州众之赢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博众机器人49.00%的股份外,尚未开展实际业务。

苏州众之赢从成立至报告期末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

(3)出资结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苏州众之赢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4)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苏州众之赢简要财务数据(经立信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5、苏州博众仪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2)主营业务情况

博众仪器合伙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博众仪器10.00%的股份外,尚未开展实际业务。博众仪器合伙成立于2020年2月21日,简要财务数据(经立信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3)出资结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博众仪器合伙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6、苏州众信工业设备自动化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2)主营业务情况

众信合伙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众信装备20.00%的股份外,尚未开展实际业务。

(3)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众信合伙在报告期截止日后成立,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情况,也不存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五、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

为引进大批发展所需的人才,为公司加快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在市场竞争中实现战略制胜,发行人计划以期权为纽带、以长期激励为导向,实施本次期权计划,激发核心员工的创造力和能动性。2020年6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次期权激励计划履行的主要程序

本次期权激励计划履行的主要审议程序如下:

发行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了《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发行人董事会审议。

2020年5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等与本次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就《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年5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等与本次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020年6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等与本次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

根据《期权激励计划》及本次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文件,本次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主要如下:

1、本次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期权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含研发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本次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393人,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激励对象均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本次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期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101万股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拟定时公司总股本36,000万股的3.06%,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的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15%。

(3)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有效期、等待期、行权安排及禁售期

1)授予日:2020年6月10日

2)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作废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各期可行权之日,股票期权授予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行权安排

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

尽管有上表约定,公司自授予日起12个月内未完成上市的,上市次日为第一个行权期起始日;公司自授予日起24个月内未完成上市的,上市次日为第一个行权期及第二个行权期起始日;公司自授予日起36个月内未完成上市的,上市次日为第一个行权期、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行权期起始日。

5)禁售期

激励对象承诺通过本激励计划取得的公司股票,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4)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的期权行权价格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即行权价格为4.16元/股。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5)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以下条件同时满足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可以行权:

1)业绩条件

公司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如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对相关业绩指标带来影响,造成指标不可比情况,则公司董事会可以对相应业绩指标的实际数值进行还原。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董事会依据激励对象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达标情况,将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表现卓越(S)、绩效杰出(A)、符合期望(B)、需改进(C)、极需改进(D)五个等级。

若激励对象行权期内个人评价结果为B(含B)以上的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对公司的发展有重大价值与作用的员工(“价值员工”),可按照考核等级相应行权。若激励对象行权期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或D的,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额度并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

各期股票期权生效前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别对应该批次生效比例如下:

3)公司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4)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5)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激发了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骨干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了股东目标、公司目标及员工目标的统一,提升了公司经营效率。

本次发行上市后,每个会计年度将会增加因实施股权激励确认的费用,因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将对公司的净利润有一定程度影响。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后持有公司股票的比例不超过1%,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存在重大影响,股权激励不影响公司控制权。

(四)拟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况

目前,发行人尚未完成上市发行,股票未公开交易且不存在条款和条件相似的交易期权,故发行人期权的公允价值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确定。

发行人聘请了评估机构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授予日为2020年6月10日的博众精工员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公允价值使用Black-Scholes模型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沪申威评报字(2020)第2067号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在假设行权条件全部满足且不考虑离职率的情况下,2020年至2023年,发行人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金额分别为4,251.59万元、5,126.62万元、2,485.19万元和708.9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五)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

1、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本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工具为授予职工的股票期权,在许多情况下难以获得其市场价格。如果不存在条款和条件相似的交易期权,发行人选择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所授予的期权的公允价值。

2、确认可行权权益工具最佳估计的依据

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发行人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以作出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

3、股份支付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股份支付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六)期权激励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2条的相关规定

1、激励对象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第10.4条相关规定

《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含研发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除外。

根据激励对象名单,截至目前,本次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第10.4条的相关规定。

2、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根据《期权激励计划》,已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的条件、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内容。

发行人已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等审议程序,并由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

3、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本激励计划的期权行权价格为4.16元/股,不低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4、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根据《期权激励计划》及发行人与各激励对象签署的《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激励计划已向激励对象授予1,101.00万份股票期权,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36,000.00万股的3.06%,且未设置预留权益。除前述激励计划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

5、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根据《期权激励计划》,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发行人上市后,授予的股票期权才可开始分批次行权;同时,发行人确认除本激励计划外,在审期间,发行人不会新增其他期权激励计划。

6、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根据《期权激励计划》及发行人与各激励对象签署的《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激励计划已向激励对象授予1,101.00万份股票期权,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36,000.00万股的3.06%。本次发行完成后(不考虑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且暂不考虑其他因素(如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增资),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发行人81.90%的股份;若上述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全部行权,共同实际控制人仍将合计控制发行人79.71%的股份。

7、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根据《期权激励计划》及激励对象签署的承诺,本次期权激励计划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且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此外,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九、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中详细披露了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期权行权价格的确认依据;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

综上,本次的期权激励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2条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1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40,100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22%。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七、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保荐机构实际控制人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股数为2,050,000股,占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41,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10.22%,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每股价格

每股价格为11.27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市盈率

发行市盈率为15.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24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71元/股。(根据2019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03元/股。(根据2020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6,207.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0,669.85万元。

2021年5月6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305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1年5月6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401,000,000.00元,累计实收股本人民币401,000,000.00元。

九、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为5,537.15万元,明细如下: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0,669.85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31,490户。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以及2020年9月30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以及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02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21年4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经立信会计师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立信会计师对该报告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2996号”《审计报告》。本公司完整《审计报告》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同时,本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的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均未经审计。本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年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一)2020年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二)2020年度经营情况简要分析

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为259,688.49万元,较去年增长23.05%,净利润为24,108.31万元,较去年下降16.6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096.93万元,较去年下降29.00%。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稳定,总体而言订单的金额及盈利质量较好。

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而利润出现下滑,主要系期间费用增加所致,具体如下:1、2020年,公司研发费用大幅增加,较去年同期增加超过8,000万元。2020年公司为应对募投项目投产、提升自身研发实力等,一方面增加了研发人员数量,研发人员增加超过270人,导致研发费用中直接人工费用增加超过6,000万元,另一方面对研发人员实施的期权激励,影响金额2,282.75万元。2、2020年,受汇率波动、人民币升值影响,公司汇兑损失增加,财务费用较去年增加超过4,000万元。

(三)2020年度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2020年末,公司流动资产351,652.36万元,较2019年末增加70.89%,2020年末流动负债229,017.53万元,较上年末增长98.16%,资产总额432,855.43万元,较上年末增加60.80%。上述变化主要原因为:1、在手订单及生产排期因素导致存货增加;2、订单量增长导致应收账款增加;3、营运资金需求增长导致短期借款增加;4、采购规模扩大导致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增加。

(四)2020年度现金流量简要分析

2020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一方面,受下游验收周期影响,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高导致当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较少;另一方面,在年初受疫情影响的背景下,下半年随着销售订单及销售规模的快速扩大,生产排期紧张叠加订单密集,导致存货增加较多,采购端资金需求增长,采购付款增多,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较多;此外,公司配合生产经营规模扩张进行了人员规模的同步增加,职工薪酬支付同比明显增加,共同导致当年度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

二、2021年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一)2020年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二)2021年一季度经营情况简要分析

2021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3,894.03万元,同比增长333.1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87.03万元,亏损幅度缩小85.87%。公司2021年一季度总体经营业绩好于2020年同期,主要原因系:一方面,相比于2020年一季度,疫情影响因素的消除使公司业务开展较为顺利;另一方面苹果公司、富士康等客户有较多订单于一季度完成验收。

(三)2021年一季度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2021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450,725.35万元,较上年末增长4.13%。其中流动资产361,650.71万元,较上年末增长2.84%。母公司资产负债率63.12%,较上年末增长3.21个百分点。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60.65%,较上年末增长2.05个百分点。总体而言,公司财务状况较为稳定,较上年末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四)2021年一季度现金流量简要分析

2021年一季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5,593.94万元,主要系随着销售订单及销售规模的快速扩大,生产排期紧张叠加订单密集,导致存货增加较多,采购端资金需求增长,采购付款增多,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较多。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跟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070122000481574,截至2021年5月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9,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劭悦、米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4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博众精工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 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 真:010-56839500

保荐代表人:陈劭悦、米耀

项目协办人:张智航

项目组其他成员:李永伟、李明晟、朱锋、於桑琦、郭长帅、王徽音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陈劭悦,联系电话:021-38966901

保荐代表人米耀,联系电话:021-38966900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陈劭悦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201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奥普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IPO项目;皖通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凯诺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及作为协办人参与克明面业非公开发行项目,负责克来机电可转换债券项目等。

米耀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201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IPO、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IPO、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IPO、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沈阳机床2015年度非公开、方大特钢2018年度可转债、江化微2018年度可转债、克来机电2018年度可转债、克来机电2019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江化微2019年度非公开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作出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博众精工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未拥有从事与博众精工可能构成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权或者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

2、在本人直接或间接对博众精工拥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博众精工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博众精工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并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比照前述规定履行不竞争的义务;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将来从事的业务与博众精工之间的同业竞争可能构成或不可避免时,则本人将在博众精工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博众精工进一步要求,其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4、本人不会利用从博众精工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或参与博众精工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5、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且上述承诺在本人对博众精工拥有由资本因素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博众精工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

承诺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承诺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博众精工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保证承诺人以及因与承诺人存在特定关系而成为博众精工关联方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承诺人的相关方”),今后原则上不与博众精工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博众精工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承诺人或承诺人的相关方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博众精工的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的相关方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博众精工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且保证不利用作为博众精工股东的地位,就博众精工与承诺人或承诺人的相关方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博众精工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的相关方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博众精工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承诺人及承诺人的相关方将不会向博众精工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博众精工及博众精工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函依法申请强制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博众精工及博众精工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承诺人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博众精工所有。

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上述承诺在承诺人与博众精工存在关联关系期间及关联关系终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对博众精工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公司重要关联方所作承诺

承诺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承诺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博众精工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保证承诺人以及因与承诺人存在特定关系而成为博众精工关联方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承诺人的相关方”),今后原则上不与博众精工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博众精工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承诺人或承诺人的相关方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博众精工的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的相关方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博众精工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且保证不利用作为博众精工股东的地位,就博众精工与承诺人或承诺人的相关方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博众精工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的相关方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博众精工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承诺人及承诺人的相关方将不会向博众精工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博众精工及博众精工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函依法申请强制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博众精工及博众精工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承诺人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博众精工所有。

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上述承诺在承诺人与博众精工存在关联关系期间及关联关系终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对博众精工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乔岳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乔岳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众一、苏州众二、苏州众六、苏州众之七、苏州众之八、苏州众十承诺:自博众精工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众精工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众精工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博众精工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博众精工上市后6个月内如博众精工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博众精工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发行价指博众精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博众精工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吕绍林、程彩霞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吕绍林、程彩霞承诺:自博众精工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众精工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众精工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所控制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公司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非公开转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博众精工上市后6个月内如博众精工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博众精工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发行价指博众精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博众精工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博众精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本人将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申报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博众精工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众精工股份。

本人减持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1)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股东苏州众之三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股东,苏州众之三承诺:自博众精工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众精工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众精工回购该部分股份。

4、发行人股东招银成长贰号、招银朗曜、美的智能、长江晨道、江苏高投、苏州金信、苏州洽道、合肥敦勤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股东,招银成长贰号、招银朗曜、美的智能、长江晨道、江苏高投、苏州金信、苏州洽道、合肥敦勤承诺:自博众精工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众精工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众精工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5、通过持有公司股东的权益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承诺:自博众精工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众精工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众精工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任职期间拟买卖博众精工股票的将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博众精工股份发生变动的,将及时向博众精工报告并由博众精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博众精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博众精工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博众精工股份。

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博众精工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的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股份公司职务变更或离职而失效。上述发行价指博众精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博众精工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6、通过持有公司股东权益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监事,相关人员承诺:自博众精工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众精工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众精工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任职期间拟买卖博众精工股票的将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博众精工股份发生变动的,将及时向博众精工报告并由博众精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博众精工监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博众精工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博众精工股份。

7、通过持有公司股东权益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相关人员承诺:自博众精工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众精工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众精工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所持博众精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博众精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前述每年转让比例累计使用。

如本人同时担任博众精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基于其他身份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且该锁定期承诺时间久于或高于本承诺项下锁定安排的,还应当遵守其他锁定期承诺。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3个月内以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回购公司的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公司已回购公司股份总数2%的股份,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将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虽实施完毕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增持通知书送达公司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控股股东已增持了公司股份总数2%的股份,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前述两项措施实施后,出现公司股票价格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启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措施。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除存在交易限制外,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增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的股份,其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其他董事的平均税后薪酬的30%为限);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以上股价稳定预案的任何措施都以不影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要求为前提,且不能致使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股价稳定方案的任何措施不能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股价稳定预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时,控股股东、发行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发行人为第一顺位义务人,控股股东为第二顺位义务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第三顺位义务人。

4、稳定股价预案的停止

自股价稳定预案公告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公告的稳定股价预案停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中止实施该次稳定公司股价计划;

(2)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终止实施该次稳定公司股价计划;

(3)出现稳定股价预案约定的其他停止情形的。

5、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须履行的法律程序

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实施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过程中增持或回购股份的行为以及增持或回购的股份处置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6、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违反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将采用以下措施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1)冻结其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2)冻结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的全部收入;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同时控股股东每次发生违反稳定股价义务的情况时,其锁定期将在原有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公司将冻结向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分红(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所取得的红利),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4)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当针对同一对象存在多项同一种类约束措施时,应当采用高值对其进行约束。

(5)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6)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更,则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要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稳定股价预案相关的承诺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乔岳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乔岳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众一、苏州众二、苏州众六、苏州众之七、苏州众之八、苏州众十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2)本企业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博众精工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根据本企业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持股5%及以上期间,拟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应当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减持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3)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持股5%及以上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证券交易所撤销终止上市决定前,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4)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2、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2)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拟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应当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减持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3)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或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若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减持规定》《减持细则》办理。

(5)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持股5%及以上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证券交易所撤销终止上市决定前,本人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7)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博众精工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公司对相关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违反前述承诺,且本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在一定期间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并作出处罚决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10个交易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并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将按回购计划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并作出要求回购的处罚决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4)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企业/本人对相关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违反前述承诺,且发行人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本人承诺,将尽力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加权平均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并在前述期限内以二级市场价格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发行人公开发售的股份。

(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并作出处罚决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企业/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赔偿。此外,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同时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企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并作出处罚决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七、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博众精工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博众精工股东公开道歉。

(2)向博众精工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博众精工及其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博众精工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博众精工所有。

(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博众精工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博众精工及其股东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博众精工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博众精工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博众精工及其股东的权益。

3、发行人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博众精工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博众精工其他股东公开道歉。

(2)向博众精工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博众精工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博众精工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博众精工所有。

(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博众精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博众精工及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博众精工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博众精工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博众精工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博众精工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博众精工股东公开道歉。

(2)向博众精工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博众精工及其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博众精工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博众精工所有。

(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博众精工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博众精工及其股东进行赔偿;本人若从博众精工处领取薪酬,则同意博众精工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博众精工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博众精工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博众精工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博众精工及其股东的权益。

八、关于承担社会保险费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和被追偿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吕绍林、程彩霞承诺:如果博众精工及其下属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以及博众精工因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需要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博众精工及/或其下属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产生的损失,保证公司及/或其下属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九、中介机构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立信承诺:如立信因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立信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澄明则正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或有效司法裁决,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评估及评估复核机构申威评估承诺:若因申威评估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申威评估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十、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欺诈发行时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乔岳投资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吕绍林、程彩霞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八、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承诺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上述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5月11日